生活中常有這樣的經歷,排隊時過度緊靠或是陌生人之間的貼面呼吸,往往令我們感到不快,因為這是一種打攪或分心,是對安寧的一種侵入。即使是在公共場合,我們也希望在身體周圍保持一定的自由空間,防范不必要的打擾。這一刻,隱私的概念其實已經潛移默化烙印在我們內心。
在剛剛舉行的博鰲亞洲論壇上,被連續討論了三屆的大數據話題,今年從大數據的機遇和潛力轉向了隱私保護。信息技術的急速發展,正在讓我們所生活的世界變得日益透明。借助大數據技術,每個人都可能被數字化,不僅所有的活動都處于“裸體”狀態,而且連未來的行為都可能在數據分析下被準確預測到。如愛德華·布羅斯坦所形容的那樣,“一個人被迫每一分鐘都生活在他人之中,自己的一切需求、思想、欲望、夢想或感激都受到公眾的審視,他因此失去了個人性和人的尊嚴。”缺乏法律的規制,大數據儼然成為一種繼媒體之后的“第五種權力”,令個人隱私無處遁形。
幾年前,西班牙一名男子在谷歌上搜索到關于自己的負面消息,于是要求谷歌刪除相關鏈接或采取保護措施,被谷歌拒絕后他訴諸法庭。2014年5月13日,歐洲最高法院就此作出裁定,谷歌應按照當事人要求刪除涉及個人隱私的數據。這一裁定將“被遺忘權”正式引入公正視野,意味著普通公民對涉及個人隱私的網絡數據擁有處理的權利,個人信息在面對一些全球性的終身數據儲存器時可以獲得更好的保護。法院作出裁定后,谷歌公司很快就開通“被遺忘”服務的申請網頁,允許歐洲地區網民在線申請移除信息。司法的態度,很大程度上推進了大數據時代個人隱私信息權利極大發展。
“被遺忘權”不只是司法提供給我們的一個觀賞,它還進入了立法者的視線。2012年,歐盟就曾提出一項關于“被遺忘的權利”的法案,消費者有權要求公司清除他們的個人數據。同年,奧巴馬政府也公布了隱私人權法案,號召公司在使用私人信息時將更多的控制權交給用戶。這些動向都說明,面對大數據時代公民隱私權保護的風險,法治必須作出及時而有效的應對,以在透明世界里為我們預留出一塊免受打攪的“私人空間”。與商業私密性利益關注工具性、功利性價值不同,個體隱私夾雜著羞恥感與心緒安寧的主體性價值,更多體現為一種精神性權益。當人的隱私被侵入,所受到的精神痛苦和壓力遠遠大于僅僅是身體受傷害帶來的痛苦和壓力。正因為如此,法治程度越高的社會,總會對公民的隱私權給予越多的關照。
西方法治國家,因為歷來崇尚個體價值,因而隱私觀念較為發達,立法對隱私的保護比較完善。相比而言,我國歷史上長久以來處于熟人社會,個體價值受到抑制,現代隱私理念也是近幾十年才得以生長。立法對公民隱私權的界定并不清晰,尤其在網絡隱私方面,相關立法還十分滯后,侵權責任法第36條有原則性規定,但對于隱私的界定、大數據背景下侵犯隱私的情形、承擔責任的方式、公民救濟的渠道等,都缺乏精細的規范。以往的教訓表明,在技術進步與法律規范之間,往往存在法治的滯后期,甚至造就了以鉆空子、損害他人利益獲得巨額資本的“暴發戶”。因此,應當在國家戰略層面重視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堅持尊重隱私與開發數據同行,甚至將隱私價值納入數據開發利用的前提性條件,促進大數據的開發利用走向規范化、秩序化。
很多時候,我們并不缺乏對權利的感受與體驗,缺的往往是對權利法定化、可救濟性的確認。于是,容忍成了自由的牢籠,寬容成了權利的路障。透過“被遺忘權”的個案,我們從中學會的道理很簡單:權利不僅需要被感知,更需要被主張、被激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