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公證行業來說,人工智能時代的來臨已經是個不爭的事實,我們需要關注的是人工智能可能以怎樣的方式來影響公證這一古老的行業,即公證是被摧枯拉朽般的徹底替代,還是如虎添翼般的實現華麗的蛻變?為此,本文嘗試循著社會經濟發展的脈絡對此做些粗淺的分析,以期拋磚引玉,引發大家更多的思考。
首先,我們需要大概了解下什么是人工智能以及人工智能顯見的將對人類社會引起的變化。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英文縮寫為AI。它是研究、開發用于模擬、延伸和擴展人的智能的理論、方法、技術及應用系統的一門新的技術科學。簡單的說:人工智能是對人的意識、思維的信息過程的模擬,通過研究算法,讓機器實現原來只有人類才能完成的任務,并且可以更加高效的勝任。雖然,人工智能不是人的智能,但在某些方面卻能像人那樣思考、甚至超過人的智能表現。同時,人工智能對于人類的發展顯見如下:
經濟學上,資本和勞動力是推動經濟增長的“生產要素”,也是社會不斷向前發展的內在動力之一。當資本或勞動力總量增加或被更有效利用時,經濟便會出現增長社會就會向前發展。人工智能則以突破傳統人工極限的方式超高效率的利用生產要素,從而大幅度提升生產要素作用于社會的效果。經濟學上的科斯定理給我們的啟示是:社會資源最終一定會匯聚到能夠使其發揮最大效能的模式中。所以,生產要素一定會向人工智能端匯聚,人工智能最終促成社會資源配置中的帕累托改進,對社會的發展進行強力的正向反饋。
反過來說,人工智能對于現有各行業的影響,有一點不可置疑,那就是:由于人工智能可以提供更高效的算法,對于規律化和可定量化的信息具有天然的處理優勢,所以工作信息處理單一、工作內容機械或規律性重復的工作一定會被人工智能所取代,因為人工智能的算法和我們人工的處理規律類似,而且其能夠比我們做得更好,而擁有較強技術創新能力、復合型認知能力的勞動者,則很難被人工智能所取代,并且其作用將在社會中越發的凸顯。
其次,我們來看下古老的公證制度價值之所在。
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指出:“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法律作為上層建筑的范疇,受制于一定的經濟基礎,又要反映和服務于一定的經濟基礎。所以,法律的終極任務是維護生產關系和生產力的匹配,平衡社會生產過程中的出現的各方利益,確認并穩定社會生產秩序,確保社會發展的進程不失控。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必須要有具體的實施者將法律的價值判斷作用于社會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才能實現所期望的法益,從而實現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法院系統屬于社會利益沖突無法調和后的最終裁判者,從經濟學上看,通過事后的裁判雖然可以最終實現定紛止爭,但是在裁判的過程中將會耗費更多的社會資源,必然造成社會運營成本的提高以及社會個體之間的緊張關系,所以動輒訴訟的模式絕不是社會的最佳管理模式,而我國則更有著“厭訟”的社會傳統。因此,在社會主體追尋自身利益的過程中,通過同步施加外部的輔導、監督、監護、確認等因素,令社會主體始終按照法律的規定或授權來安排自身利益的實現路徑,防止對其他個體或是國家造成損害,重視在個體利益實現的過程中同步實現法律的預定價值,這就是公證制度。公證制度作為一國法律制度的組成,作為一國民商事法律價值實現的執行者,無論其功能和地位如何定位,也無關其組織形式如何設計,公證制度的目的一定是圍繞有利于提升經濟因素的能效,促進本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來設計的。
宏觀上說,公證活動通過履行特定的程序,發揮特定的功能,對社會生產生活中最為基礎的安全、成本、效率等經濟因素施加有效的法律保護,促進經濟因素的活躍性和安全性,提高經濟活動的效率,降低經濟活動的成本,從而幫助市場提升社會資源的匹配度;微觀上說,公證通過參與社會主體民事法律行為的構建,強化其法律行為構成要素的依法合規性,提高其行為的可信度,增加其行為效果的可識別度,從而預防可能的糾紛和風險,更有效率的實現法律預定的法益效果,從而維護個人、社會及國家的合法利益。
最后,對人工智能和公證制度關系的探討。
從上述對人工智能和公證制度作用的簡單描述中我們不難看出,兩者最基本的功能都可以被概括為:通過作用于社會生產的基本要素,施加對經濟因素的正面反饋,激勵生產關系和生產力更好的匹配。申言之,人工智能和公證制度通過各自的手段(功能),實現市場經濟條件下:安全性增高、效率提升、以及成本下降,最終助力經濟的活躍和社會的發展。但是,由于人工智能的優勢在于算法,即對于規律性和可定量的信息的處理能力,所以可以想見,公證領域中的認證(見證)類或是基于簡單規律性事實即可作出一元性結論的業務是無法和人工智能相比擬的,公證退出這些領域并不意外。
同時,人工智能依賴算法,即處理的是可以被規律化和定量化的信息,所以,對于諸如情感、欲望、沖動、思維,幻想、判斷、決定等精神層面因素的處理,或者是具有規律(模式)創新、復合型的認知能力的處理方面則無能為力或者說必然需要人工的干預。譬如說,法院希望利用用人工智能來裁判案件統一裁判尺度,那么,其進行人工智能判斷的前提是:必須將每一件案件的所蘊含全部影響案件全貌和價值判斷的因素,即對于情感、欲望、沖動、思維,幻想、判斷、決定等精神層面因素首先通過人工的方式加以提取和標定,由人工完成對于上述精神層面因素的標準化信息處理提供給人工智能作為判斷的基礎數據。
現在,讓我們回到最初的問題上來。人工智能能夠代替公證人嗎?
一方面,人工智能會替代部分公證職能應該并不令人驚訝,這是技術進度、經濟發展以及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說明被淘汰的業務已經不再能夠為促進經濟前進提供動能了,公證需要動態的去看待自身和外部世界的變化,人工智能對于公證行業絕不是洪水猛獸,而正是公證行業華麗蛻變的催化劑,通過人工智能的技術催化,舊有的公證形態逐步退卻,公證的價值將以全新的形態呈現并服務于經濟發展。
另一方面,公證行業應當增強制度自信和行業自行,人工智能不是萬能的,上述的人工智能禁區卻正是公證活動日常大量涉及的,這些通過對情感等精神因素進行識別、判斷和處理進而對民商事活動中的法益實現和風險預防進行事前處理的能力,必將繼續成為實現公證價值的重要載體,成為社會更加看重的利益維護工具,所以該領域的公證不光無可取代必將愈發凸顯。
同時,人工智能的飛速發展也提醒我們,公證制度的本質是服務社會經濟發展,促進經濟因素更加平衡、合理的發揮效能是公證的本旨所在。所以,公證行業應當以更加開闊的胸懷、更加敏銳的觸覺,認真傾聽市場的需求,不斷挖掘公證制度的內在功能,不斷探索綜合化、復合式的公證活動模式,敢于、善于突破舊有的對公證是什么的思維定式以及公證怎么做的業務羈絆,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根本指導,以是否有利于服務社會經濟發展為根本標準,以是否有利于人民群眾實現訴求為根本宗旨,通過將人工智能技術與公證職能進行有機融合,更快的適應社會變化和人民需求的多樣性,始終保持于社會發展的同步,始終提供符合時代需要的法律服務,不辜負人民對公證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