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條,國家對電信業務經營按照電信業務分類,實行許可制度。經營電信業務,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八條也表示,電信業務分為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A電信業務,是指提供公共網絡基礎設施、公共數據傳送和基本話音通信服務的業務。增值電信業務,是指利用公共網絡基礎設施提供的電信與信息服務的業務。而多方通信業務在《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中劃分為增值電信業務。
多方通信牌照則是由工信部頒發的“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其定義為:“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是指通過通信網絡實現國內兩點或多點之間實時的交互式或點播式的話音、圖像通信服務。比如電話會議、視頻會議等”。牌照的發放不但能夠推動行業市場更加規范、加強政策監管,也為消費者權益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