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外互聯網巨頭Facebook 宣布,將面向所有iOS用戶推出Instant Articles,并在 Android平臺上推出了該服務的測試版。
Facebook的這種沉浸式廣告又有人稱之為Instant Ads,Instant Ads是一種信息流廣告,和傳統的信息流廣告不同,Instant Ads打通了商戶使用的 CRM軟件,這樣做的好處是,用戶能夠不離開Facebook平臺,就能夠深度體驗到廣告里的內容,甚至能夠直接進行購買,廣告的加載速度也有非常大的提升。要知道在移動端中,讓用戶跳轉到第三方網站,再在第三方網站上進行購買的用戶體驗是非常不佳的。
所以Facebook推出的Instant Ads功能,能夠很好的解決平臺、廣告、廣告主三者的平衡關系,在不傷害用戶體驗的同時,完善用戶對廣告的需求,讓廣告效果大幅度提升,同時也解決了移動端的信息流廣告的諸多問題。有專家人士認為,Instant Ads 將成為 Facebook 移動業務的下一收入來源,Instant Ads在一定程度上會解決廣告主在移動端遇到的諸多問題,所以Facebook在移動端的營收確實會有可能提升。
根據Facebook 2015年Q2季度的財報顯示,Facebook當季營收40.42億美元,來自于廣告業務的營收為38.3億美元,占總營收的94.7%,其中移動廣告業務營收在廣告業務總營收中所占比例約為76%,相比之下去年同期所占比例約為62%。
Google的母公司Alphabet發布的2015年Q3季度財報顯示,Alphabet第三季度收入186.8億美元,其中廣告收入為167.8億美元,占總收入的89.8%,Google網站營收為130億美元,同比增長16%,付費廣告點擊量同比增長23%,付費廣告點擊收入同比增長35%。
從雙方的財報對比可以看出,Facebook和Google實質都是“廣告公司”,廣告營收占比都在90%左右,Google依靠的是點擊廣告,而Facebook的主要收入則是依靠移動廣告。
相比較Facebook在移動端的改變,Google則依然是按照點擊付費的模式。按道理,Facebook和Google都有各自的廣告體系,是井水不犯河水的關系,但要明白的一點是,廣告主在廣告的預算上是有限的,即使有提升,也會是一個很緩慢的速度。所以,Facebook和Google實際上直接的廣告主競爭關系,Google有效果,廣告主就會在Google上多投入,而一旦Facebook的Instant Ads有效果,廣告主肯定會選擇Instant Ads,反之競爭對手的廣告預算就會減少。
既然是競爭對手關系,隨著Facebook的Instant Ads功能逐步完善,用戶和廣告主都會青睞于這種模式,而Google則依然是點擊廣告模式,且Facebook針對的還是當前火熱的移動端,可以看到的趨勢是,所有的互聯網公司都在向離用戶更近、操作更方便的移動端轉移,所以Google現在正面臨著Facebook在網絡廣告市場的沖擊,特別是移動端的發力,這一點正是Google所缺乏的部分。
還有一點是,移動互聯網的時代,各產品之間的競爭,實際上是對用戶使用時長的搶奪,用戶使用時長越長,就越能夠產生更大的效益,一個是直接的數據,平臺會有更多的數據產生,另一個是內容,會有更多的UGC內容被生產出來,這兩方面,對于廣告的質量都有很大的維度提升,數據和內容會給平臺增加更多云計算的維度,也更加有利于廣告主在內容和創意上針對用戶“個性化定制”,直白的說,會讓廣告效果更加,再加上離用戶更近的方式,會讓用戶直接和廣告之間交易,這遠遠要比用戶在Google上搜索襪子,再點擊鏈接跳轉到第三方要好的多,畢竟,用戶并不是立刻馬上就想到有襪子的,相比較對于人的分析,Facebook更為精準。
Instant Ads很有可能會引發Facebook和Google在網絡廣告市場上一決雌雄,畢竟是數千億美元的大市場,誰都不會輕易放棄,特別是谷歌每個季度將近160億美元的營收,本來是屬于它的地盤,它會輕易的放過Facebook嗎?網絡廣告的精準性和易交易性勢必會成為新的爭奪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