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外科技媒體9to5goole消息,谷歌今天宣布,從下周起,將把 “被遺忘權”(Right-to-be-forgotten)的使用范圍擴大到歐盟之外的其它地區,以遵循地方監管機構的要求。
過去幾年中,“被遺忘權” 曾在歐洲、美國、日本等國家被頻頻提起,這到底是怎樣的一種權利?
其實,歐盟早在1995 年就提出過這個概念,即在某些信息屬于 “不足夠、無關系、已過時” 的范疇內時,公民有權要求搜索引擎從搜索結果中刪除相關資料。
2011 年,“被遺忘權” 在歐洲法院上被首先確認。一名西班牙男子在谷歌上搜索自己的名字時,發現了一篇1998 年時媒體對自己的報道,報道內容是他曾因為斷供而被迫拍賣物業。他認為這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于是將報社和谷歌告上法院,要求報社刪除報道、谷歌刪除相關鏈接。法院宣判認為報社的報道屬實,但是支持了這名男子對谷歌公司的要求,后來歐洲法院判決谷歌應該尊重用戶 “要求刪除隱私信息” 的權利。
今年2 月,日本也發生了類似的事件。據日本網站報道,日本一家法院也承認 “被遺忘權”,起因是一名男子聲稱谷歌侵犯了他的個人權利,因為只要在谷歌搜索引擎中輸入他的姓名和地址,就會出現三年多以前的新聞報道。當時,他曾因觸犯《反兒童賣淫和色情法》而獲罪,并被罰款 50 萬日元(合人民幣 2.87 萬元),法院同樣下令谷歌刪除關于這名男子的搜索結果。但是判決結果激起日本國內的爭論,焦點在于如何在被遺忘權和公民的知情權與言論自由權之間達到平衡。
2015 年11 月,谷歌收到35 萬封要求刪除個人信息的郵件,申請中涉及的網站高達123 萬。當時要求刪除信息最多的用戶來自法國,這些民眾要求谷歌刪除近25 萬個鏈接,谷歌表示,要求最多的刪除內容來自Facebook。
直到現在,谷歌僅會刪除部分歐洲網站的搜索結果,比如google.co.uk(谷歌英國)、google.fr(谷歌法國)等等,但這些歐洲用戶仍然能從google.com 中搜索到被刪除的內容。
從谷歌今天發布的聲明中看,下周起,谷歌將開始在所有網站中刪除搜索結果,但是這種徹底的刪除只發生在歐洲域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