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高三學生,本應全心備戰高考,山西交城的兩名高考生卻動起歪心思,在網上賣起了高考答案。他們建立了一個QQ群,隨即在群內發布高考試題答案代理商信息,以能買到答案為由,先后實施詐騙活動5次,涉案金額2萬元。
針對使用網絡實施詐騙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46條規定:
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絡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于實施詐騙的網站、通訊群組。違反此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二、網上傳授犯罪方法,違法!
一男子注冊網店,謊稱店鋪做活動發紅包,哄騙買家掃描二維碼借此將木馬植入手機,控制買家支付寶賬戶,然后使用支付寶里的錢消費。之后,該男子教網友利用木馬程序盜取他人支付寶賬戶。
針對網上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46條規定:
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絡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于傳授犯罪方法的網站、通訊群組。違反此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三、網上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違法!
天津某住宅小區樓房內,一男子利用個人注冊的網站進行非法銷售各種類型的管制刀具、匕首,民警在其住宅內依法繳獲各類管制刀具139把,同時查獲其用于非法銷售的作案工具及物品。
針對網上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46條規定:
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絡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于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的網站、通訊群組。違反此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四、設立自殺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違法!
網絡上存在著這樣一種群組,主要討論自殺的方式,鼓吹、教唆他人集體自殺。群中有人留言覺得生活不如意、覺得自己無用、自卑,因而感到沒有生存意義,甚至有人相約尋死日期。更有自殺經驗的“過來人”詳細描述整個自殺過程。
針對設立自殺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46條規定:
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絡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違反此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五、發送電子信息設置惡意程序,違法!
“你好,我是你的老同學XXX,上周我們同學聚會的相冊鏈接在這里,快點進來看吧!”你是不是也收到過類似的短信或郵件?看似象征美好友情的鏈接點進去卻是扣除話費甚至銀行卡被盜刷的下場,正義君也很氣憤啊......
針對發送電子信息設置惡意程序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48條規定:
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件,不得設置惡意程序。違反此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后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六、購買他人個人信息,違法!
某派出所民警上門突擊檢查一家小貸公司,在這家公司大廳的電腦里,民警發現一個名為“上門客戶”的excel表格,表格內包含大量公民個人信息。經盤點,這些表格里的公民信息記錄將近10萬條,是在上海一商家處購買的,僅僅花了2000元錢。
針對購買他人個人信息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44條規定: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違反此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萬元以下罰款。
七、出售他人個人信息,違法!
“人肉搜索”,正義君也只是在電影上看到過,然而“人肉搜索”團隊卻是真實存在的。他們在網站上提供手機定位、住宿軌跡、銀行征信、全家信息、個人名下財產等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的付費查詢服務,接到訂單后再與販賣公民個人信息的販子聯絡購買,非法獲取、販賣公民個人信息。
針對出售他人個人信息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44條規定: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違反此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萬元以下罰款。
八、侵入他人網絡、干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違法!
不久前,“勒索病毒”席卷全球,中國部分Windows操作系統用戶遭受感染,影響巨大。這不禁讓正義君想起2006年的“熊貓燒香”病毒,它在短短的兩個多月內,不斷入侵個人電腦、擊潰數據系統,給上百萬個人用戶、網吧及企業局域網用戶帶來無法估量的損失。最終病毒制作者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處以4年有期徒刑,而侵入他人網絡尚不構成犯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也有規定。
針對侵入他人網絡、干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27條規定: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提供專門用于從事侵入網絡、干擾網絡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違反本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九、網絡運營者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違法!
招聘求職、共享單車、外賣叫餐……各式各樣的網站和手機應用App為人們生活提供服務的同時,也在不知不覺間收集了大量的用戶信息。某招聘網站的公司內部銷售人員利用公司漏洞,私自非法出售十幾萬份簡歷,內容包括姓名、電話、身份證號、住址等個人信息。
針對網絡運營者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42條規定:
網絡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違反此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十、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在境外存儲網絡數據、向境外提供網絡數據,違法!
隨著全球化的不斷加強,國際經濟貿易的不斷深入,境外跨國企業及我國企業跨國經營的數據出境日益頻繁,其中可能涉及我國公民個人信息、我國政治軍事安全、經濟發展的重要數據,因此數據跨境轉移的流動性安全問題受到威脅。
針對上述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37條規定: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違反本條規定,在境外存儲網絡數據,或者向境外提供網絡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雷鋒網注:本文轉載自公安部刑偵局,作者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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