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剛住進醫院,滿月攝影、月嫂護理的電話就如期而至;買車剛落戶,保險公司的電話便紛至沓來;剛拿到新房鑰匙,裝修公司、家具定制的人就緊隨其后……隨著現代科技的快速發展,公民個人信息在當今社會的多個場合都會被要求提供,但同時卻缺乏相應的保護機制,也沒有相應的法律予以明確的保護。近日,記者采訪了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三庭法官盧敏,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簡稱民法總則)中有關個人信息安全的新規進行解讀。
“不法分子掌握公民個人信息后,進行直接買賣非法獲利或利用一些基礎信息開展非法調查,甚至衍生出電話、網絡、短信詐騙,非法討債,綁架勒索等犯罪。”盧敏說,隨著侵害公民個人信息類違法犯罪日益突出,個人信息泄露的問題已經演變成為一種公害,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盧敏介紹,在互聯網時代,公民的隱私權不能完全涵蓋個人信息權,長期以來混為一談,這對網絡信息安全保護非常不利。將個人信息保護寫進民法總則,這意味著公民個人信息權首次成為獨立人格權寫入民法總則。“這條規定確立了個人信息自決權,也就是自然人有權決定如何使用自己的個人信息,未經本人許可,不得非法使用其個人信息,這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對于該條款,盧敏認為可從以下三個方面理解:任何組織和個人想要獲取他人的個人信息,必須通過合法的手段獲得,比如有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授權或者經過當事人的同意,如果通過非法手段獲得他人個人信息則屬于侵害他人個人信息權的行為;在合法獲取他人個人信息之后,應當確保他人個人信息的安全,如果因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個人信息被泄露也是屬于侵害他人個人信息權的行為;在合法獲取他人個人信息之后,不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授權,非法使用、加工、傳輸、買賣、公開他人的個人信息行為屬于侵害他人個人信息權的行為,侵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條款中“公民個人信息”指的是什么呢?盧敏解釋,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個人信息保護是公民在現代信息社會享有的重要權利,對于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擾,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具有現實意義,與此同時也為未來制定單行法或通過其他方式進一步細化保護措施提供了依據。”盧敏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