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安全,亟待強化保護。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公開發布。相關解釋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進行詳細說明,進一步明確了侵犯個人信息罪的量刑標準。(5月12日《人民日報》)
事實上,個人信息遭泄漏就在我們身邊,不管何時何地,突然會接到騷擾電話,有時是垃圾短信源源不斷,更有的被冒名辦卡透支欠款等等。眾所周知,隨著信息化建設的推進,信息資源成為重要的生產要素和社會財富。與此同時,個人信息泄露問題嚴重,個人信息安全成為一個全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不得不說,該《解釋》的出臺成為有效打擊個人信息泄露的法律法規“及時雨”。
數據顯示,僅2016年,全國公安機關共偵破網絡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數量達2100多起,查獲公民個人信息500多億條,抓獲的犯罪嫌疑人5000多人,其中屬于各行業的內鬼450多人。在查辦案件過程中,有意見反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較為原則,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適用問題存在認識分歧,影響了案件辦理。因此,如何更好的保護個人信息,盡快出臺加大從源頭治理力度的法律細則呼聲越來越高。
該《解釋》的出臺,不僅作為“兩高”首次就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聯合出臺的司法解釋,也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全面系統規定,足見此次國家立法、司法機關對打擊個人信息泄露的決心和力度。從細則內容看,嚴懲內部泄密人、節制人肉搜索等新招式,不僅大大提升了個人信息保護力度,也為該司法解釋的具體應用提供了具體細節和操作性。同時,此次司法解釋更注重從源頭保護個人信息,嚴厲打擊“內鬼”,該《解釋》第五條明確,“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認定“情節嚴重”的數量、數額標準“減半”計算。這次公安機關也做了表態,“對于任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案件,都要追查源頭,深挖行業內鬼”。正所謂,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提醒那些仍想通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獲利的人,侵犯個人信息不再屬于什么“灰色地帶”,而是一條不能碰的高壓線。
當然,實際情況中,在運用好“法律武器”的同時,更應不斷增強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強化信息保護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不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也能為更好享用信息時代的“便利”,但同時,仍要為司法體制機制改革更加完善,為更好加強保護個人信息安全“點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