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社會,只有讓信息的保存與流動運行在安全可控的范圍,人民群眾才能更舒適地使用數據化業務,并共享信息化產業的有序發展帶來的成果。
5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聯合發布《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共13條,其中明確了“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標準以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等。情節特別嚴重,可判3年~7年有期徒刑。該司法解釋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仍未得到徹底遏制,且個人信息的泄露與電信網絡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形式呈現出合流態勢,不僅催生出個體悲劇,也對社會的安定與和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基于此,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有關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具體細則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刑責認定加以明確,既有助于執法者依法實現精準執法,也能夠對潛在的非法信息交易形成有效的震懾力,并推動對于相關侵權行為的切實打擊。總之,隨著互聯網應用的不斷普及,為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筑牢法律屏障,為網絡信息裸奔披上制度外衣,乃貼近民生的務實之舉。
身處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安全被賦予了更為系統性的意義。一方面,信息社會讓個人基本信息與各式各樣的服務類或商業類業務建立起必要的聯系,公民個人信息作為重要資源其價值不斷攀升,這使得信息的輸出與保護同時成為公民日常生活中的剛性需求;另一方面,在個人信息的保護環節,任何一個漏洞都可能造成難以預測的“蝴蝶效應”。
此次以法律手段將侵犯個人信息行為納入違法犯罪的集合當中,其最直接的意義之一或許在于,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依規對個人信息泄露案件進行更有的放矢地偵查,信息留存方的管理責任、信息銷售端的非法交易等都將接受更嚴密的監管,而相應的侵權行為也可能獲得更嚴厲的刑事制裁。
在個人信息與日常生活深度交融的時代,信息傳遞過程中的采集、使用、銷毀等全流程應更為透明地呈現出來。這便需要通過法律來明確各個參與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來劃分個人信息使用的邊界,來認定侵權行為的具體性質。信息社會,只有讓信息的保存與流動運行在安全可控的范圍,人民群眾才能更舒適地使用數據化業務,并共享信息化產業的有序發展帶來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