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關于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三次審議民法總則草案。與此前的三審稿相比,昨日審議的草案(下簡稱草案)“個人信息保護”條款再“加碼”,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確保依法取得的個人信息安全”。
民法總則出臺后將進行分編編纂工作
昨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作《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報告》時,回顧了民法典的編纂歷程,我國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先后4次啟動民法制定工作,前兩次由于各種原因而未能取得實際成果;后兩次經研究決定按照“成熟一個通過一個”的工作思路,先分別制定民事單行法律,條件成熟時再編纂民法典。
張德江表示,“現在,編纂民法典的條件已經具備。常委會研究提出民法典編纂 兩步走 的工作思路:第一步,編纂民法典總則編,也就是制定民法總則;第二步,在民法總則出臺后,進行民法典各分編的編纂工作,爭取2020年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個人信息保護”等條款草案有調整
對比此前的三審稿,“胎兒繼承權”、“虛擬財產保護”、“訴訟時效由兩年改為三年”、“監護人缺位、民政部門 兜底 ”、“未成年人性侵訴訟時效自18歲起算”等亮點,草案均未做修改,沿用了三審稿的設計。
備受關注的法人分類方式,草案也沿用了三審稿的規定,分為“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特別法人”等三個分類方式,“特別法人”包括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不過,“綠色原則”、“個人信息保護”、“見義勇為免責”等條款,草案有新調整。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作草案說明時表示,在草案制定過程中,各有關部門還提出了一些其他意見,“這些意見有的分歧較大,一時難以形成共識,還需進一步研究論證;有的涉及物權、合同、侵權、婚姻家庭、繼承等內容的具體規則,可在編纂民法典各分篇時統籌解決;有的涉及著作權法、專利法、保險法等民商事特別法的內容和具體操作問題,可在今后通過修改相關法律或者指定配套法律法規時予以體現。”
變化1依法收集個人信息須防泄露
個人信息保護入法是民法總則草案的亮點之一。去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民法總則草案時,增設了“個人信息保護”條款,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開或者出售個人信息”。
但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為,上述“個人信息保護”條款還應該加大火候。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楊震就提出,現在大量個人信息在采集時可能是合法的,例如徐玉玉案,信息就是教育部門合法收集的,但沒保護好,被“黑客”竊取。工信部2013年頒布的《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明確,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戶個人信息的安全負責。他建議將這一規定寫入草案中,明確合法收集、利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應采取措施避免被泄露。
上述“合法收集也要保證信息安全”的建議被采納。草案明確提出“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確保依法取得的個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信息”。
也就是說,在此前三審稿的“個人信息保護”條款基礎上,草案新增了22個字: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確保依法取得的個人信息安全。
變化2 “綠色原則”再度納入“基本原則”
通常來說,一部法律的第一章“基本原則”,都會對立法宗旨、立法原則等重要內容作出規定。民法總則作為民法典的總則編,第一章“基本原則”對于整個民法體系來說意義重大。
此前一審稿,“基本原則”章節曾將“綠色原則”條款納入其中,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保護環境、節約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對此,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值得提倡,但是在“基本原則”章節中作出規定,不如在“民事權利”章節從民事權利行使角度加以規范,更為適當。
三審稿采納了上述建議,將“綠色條款”移到民事權利章節,并修改為“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應當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弘揚中華優秀文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可梁慧星等知名民法學家認為,“綠色條款”還是納入到“基本原則”章節更為合適,更符合我國國情和現實需求。
昨日審議的草案,“綠色條款”再度“挪位”,回歸到第一章“基本原則”中,明確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變化3 見義勇為致人受損 非重大過失不擔責
對見義勇為行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勵和保護,這是此前三審稿的一大亮點,三審稿曾提出,“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有評論人士點贊說,該條款相當于中國的“好人法”條款,有利于匡正社會風氣,化解老人倒地無人敢扶等問題。
不過,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則提出,上述“好人法”條款相當于見義勇為免責條款,免責事由就是條款中提到的“重大損失”。可是,如何認定“重大過失”,標準是什么?“重大過失”跟損害后果之間又是什么樣的關系?
昨日審議的草案,對“好人法”條款作出了調整,增加了“自愿”兩個字,強調“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不過,如果見義勇為者有重大過失,那么“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變化4 “6歲孩子打醬油”條款改成“倒裝句”
此前三審稿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下限,由10歲下調到6歲,該調整被通俗地稱為“6歲孩子 打醬油 ”條款。但6歲孩子到底能不能“打醬油”?此前曾引發熱議。
昨日的草案仍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下限,設定在6歲,不過,調整了原條款的前后邏輯,先強調,“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然后說,“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也就是說,草案將6歲孩子“打醬油”條款,改成了倒裝句,原條款先強調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做什么,“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再說如果實施其他民事法律行為,就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對新京報記者說,草案調邏輯改“倒裝句”的做法,更清晰表達了立法意圖,避免爭議。
變化5 “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入法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此前三審稿的民事權利章節,沿用了憲法的規定,提出“自然人的私有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
對此,昨日審議的草案修改為“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