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訊 伊利諾伊州一名法官拒絕了美國政府強迫身處某一特定地點之民眾提供其指紋信息,用于解鎖調查人員在該處找到的一部蘋果電子設備的要求。這名法官同時表示,這一情況與去年加利福尼亞州另一位法官對給出批準意見的另一請求有所區別。
根據現行法律,政府有權有掌握充足證據的情況下強迫特定個人解鎖指紋讀取裝置,例如蘋果用于保護其電子設備的Touch ID傳感器。
2014年,弗吉尼亞州第二司法巡回法院的一名法官裁定,被告可被迫提供指紋但非密碼內容——二者的區別在于,指紋不屬于證詞而密碼則屬于證詞范疇。
因此,被告無法利用第五修正案內的保護條例拒絕提供指紋,其理由是指紋本身符合自證性證據的條件。
然而根據此次情況來看,當政府在對人們提出指紋提交要求時如果缺乏足夠的理由,則其強制行動權限將受到影響——至少在伊利諾伊州是如此。
在本月的命令中,美國伊利諾伊州北區地方法院治安法官M.大衛-威斯曼(M. David Weisman)指出,政府此次發布的征集要求指向的并非特定個人或者設備。這一要求亦缺少充足的信息以證明具體目標有可能涉及犯罪行為,且該蘋果設備可能與此有所關聯。
從本質上講,此次事件代表著檢察官們希望進入某一描述較為模糊的位置——可能是某一家庭或者辦公室——并要求其中的每個人悉數提供指紋信息以解鎖其蘋果設備,從而允許調查人員訪問設備中的證據。這項政府授權令沒有說明襲擊將在哪里出現,也未說明具體目標是誰。
政府在伊利諾伊州采取的措施實際上也可以理解——這份授權令屬于互聯網兒童色情制品販賣調查工作的一部分,調查人員認為與該房舍相關聯的部分人員可能曾對多名受害者進行性虐待。但政府方面提出的具體取證方法則超出本案例之外,在法律層面構成了問題。
這名法官認同第四修正案——主要用于針對政府方面采取的不合理搜查及扣押措施——的保護范疇并不涵蓋指紋信息。
但在本案件中,這名法官在命令中寫道,“政府方面正在尋求權力以在特定房屋內扣押任意個人,并按照政府職能代理人的指示強制收集其指紋信息。”
這位法官表示,此類廣泛的入侵性行為確實會受到第四修正案條款的影響,且根據所提供的事實判斷此種作法缺乏合理性。而更重要的是,這位法官亦認為此舉應受到第五修正案提出的約束,盡管他觀察到“政府方面提出的,物理特性通常不適用于第五修正案的觀點往往是正確的。”
雖然被迫提交指紋信息本身并不違反憲法(政府當局能夠從逮捕對象處提取指紋),但威斯曼解釋稱,第五修正案適用于那些信息產生方式本身不合法的情況。
其中的關鍵性區別在于政府已經掌握的情報數量。如果政府方面已經在很大程度上獲得了已知信息——即得到了預先結論——那么法律條款更偏向于政府一方。但在信息未知或者無法判斷有罪的情況下,第五修正案則權重比例更高。
“手指觸摸本身,相當于嫌疑人正在作證”在本案件中,威斯曼斷言政府的要求已經超出了證據所能支持的需求范圍。這名法官寫道,“通過利用手指解鎖手機內容,嫌疑人實際上已經在手機上生成了內容。手指觸摸本身,已經證明了嫌疑人此前至少已經訪問過這部手機,有能力為其設置指紋密碼且目前其對于手機及其內容擁有直接控制權或者相對明確的關聯。”
這一觀點如果被其它法院所接受,則意味著電子設備上的數據將獲得更多保護。然而威斯曼亦謹慎地注意到,第四與第五修正案為政府執法設置的障礙完全可以通過更為具體的證據性信息加以克服。
電子前沿基金會(簡稱EFF)干事安德魯-克羅克(Andrew Crocker)律師在電話采訪中表示:“這正是我們希望法院方面采取的態度。面對這樣的情況,院方應考慮到批準授權所反映出的含義,并拒絕那些涵蓋面過寬的執法要求。”
克羅克指出,這位法官正確地關注到本份授權令中完全依賴于樣板的應用方式。他指出,調查人員“并不清楚自己會找到一部手機,也沒有任何理由假定會找到一部iPhone設備。”
法官同時寫道,這份授權令所采用了過時的樣板(其中提到黑莓設備作為常見數字化助手工具的情況)。這明顯存在問題,因為這意味著其中并未涵蓋無線互聯網服務等近期出現的技術發展成果。他同時提到,政府方面并沒能排除這部分參與傳輸非法圖像的人員可能以未經授權的方式訪問網絡的可能性。
考慮到去年加利福尼亞州法院曾對類似的授權令予以批準,克羅克表示他擔心這種指向性廣泛且缺乏針對性的授權令會在未來的執法實踐中成為主流。
克羅克指出,盡管伊利諾伊州法院的決定并非先例,但其他地方法院的法官們仍可能以此為依據對政府授權令要求進行詳盡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