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針對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及其近親屬的威脅、侮辱、騷擾和暴力侵害事件多發。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人民法院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規定〉的實施辦法》,其中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干擾阻礙司法活動、報復陷害法官及其近親屬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嚴懲。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干擾阻礙司法活動,恐嚇威脅、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親屬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辦法》要求切實維護法官及其近親屬的信息安全,對偷窺、偷拍、竊聽、散布法官或其近親屬隱私的行為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官因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本人或其近親屬遭遇恐嚇威脅、滋事騷擾、跟蹤尾隨,或者人身、財產、住所受到侵害、毀損的,其所在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采取保護措施,并商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對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為人是精神病人的,依法決定強制醫療。
法院應設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
《辦法》提出各級法院均應設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并明確委員會組成人員及其職能,具體工作可由本院人事管理部門承擔。本級法院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對法官依法履職保障不力的,法官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提出控告。
最高法:非經法定程序 不得調離免職法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7日印發的《人民法院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的實施辦法》規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調離、免職、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等處分,也不得以辦案數量排名、末位淘汰等方式和接待信訪不力等理由調整法官工作崗位。
實施辦法規定,法官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非經法官懲戒委員會聽證和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涉及錯案責任的認定標準、追究范圍、承擔方式和懲戒程序等內容,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關于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及相關工作辦法另行規定。
實施辦法規定,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被調離、免職、辭退或者受到降級、撤職等處分的,其所在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或者建議有關機關予以糾正;有關機關不予糾正的,應當報告上一級人民法院商請有關機關糾正。
實施辦法規定,法官懲戒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應當送達當事法官和有關人民法院。對法官作出調離、免職、辭退等處理,或者給予降級、撤職等處分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處理、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法官,并列明理由和依據。
法官對涉及本人的懲戒意見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審查意見的法官懲戒委員會提出異議,申請復核;法官不因申請復核、復議或者提出申訴而被加重處罰。法官懲戒委員會應當對當事法官提出的異議及其理由進行審查,作出決定,并書面回復當事人法官。
最高法:嚴禁法院工作人員提前介入拆遷
此外,辦法還規定:嚴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參與地方招商、聯合執法,嚴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遷等具體行政管理活動,杜絕參加地方牽頭組織的各類“拆遷領導小組”“項目指揮部”等臨時機構。
確保法官辦案不受行政機關干涉
實施辦法規定,法官依法辦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有權拒絕執行任何單位、個人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對于任何單位、個人在訴訟程序之外遞轉的涉及具體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頭意見,法官應當按照《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及其實施辦法予以記錄。除參加專業法官會議外,法官有權拒絕就尚未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或者本人未參與審理的案件發表意見。
實施辦法以列舉方式,將招商引資、行政執法、治安巡邏、交通疏導、衛生整治、行風評議等界定為“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要求各級法院不僅應當拒絕任何單位、個人安排法官從事上述事務的要求,也不得以任何名義安排法官從事上述活動。
此外,《辦法》還嚴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參與地方招商、聯合執法,嚴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遷等具體行政管理活動,杜絕參加地方牽頭組織的各類“拆遷領導小組”“項目指揮部”等臨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