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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保護”擬作為民事權利寫入法律

責任編輯:editor004 作者:王姝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6-11-01 11:14:35 本文摘自:新京報

民法總則草案二審,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個人信息

“個人信息保護”擬作為民事權利寫入法律

2013年5月30日,涉嫌虐待繼女的蔡某在朝陽法院受審時,不時雙手捂面。之前她采用手掐、腳踹、開水燙等方式虐待孩子。新京報資料圖片/王貴彬 攝

“個人信息保護”擬作為民事權利寫入法律

涉案公司被查處的物品。2012年4月20日,北京朝陽警方查處販賣公司、個人信息的非法機構。

新京報資料圖片/周崗峰 攝

新京報訊 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民法總則草案,二審稿在民事權利章節,增設“個人信息保護”條款,明確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這意味著,“個人信息保護”擬作為民事權利寫入法律。

“一個手機號哪怕賣一毛錢也構成侵權”

保護民事權利是民法的核心。此前的一審稿,設專章規定了民事權利的種類和內容,包括人身權,如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財產權,如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知識產權,如作品、專利、商標、地理標識、商業秘密等智力成果。此外,網絡虛擬財產、數據信息等也被作為新型民事權利客體。

一審后,針對電信詐騙、網絡詐騙現狀,一些業內人士提出,“個人信息保護”也應該作為民事權利,從民商法、侵權法的角度破解電信詐騙、網絡詐騙難題。

在9月的“電信詐騙的技術治理與法律保障”高峰論壇上,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提出了上述觀點,他表示,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等法規,雖然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作出了一些規定,但是并未起到相應的作用。“雖然侵犯個人信息權的每一件事都很小,比如賣一個手機號也就幾毛錢,如果去起訴,法院不會受理,但問題就在這里,哪怕賣一毛錢也是賣了信息,也是構成侵權。”

非法出售個人信息社會危害嚴重

昨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作修改情況的匯報時也表示,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非法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泛濫,社會危害嚴重,建議進一步強調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個人信息權利是公民在現代信息社會享有的重要權利,明確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對于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擾,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具有現實意義。

據此,二審稿民事權利章節增設“個人信息保護”條款,明確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開或者出售個人信息”。

觀點

個人信息一旦被濫用可從侵權法角度維權

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教授孫憲忠接受新京報采訪時表示,本次民法總則草案制定,如何處理“個人信息保護”是一個討論熱點。此前,有觀點認為,“個人信息保護”可以歸入到民事權利中的“知識產權”項下;還有觀點認為,“個人信息保護”可以歸入到民事權利中的人格權、隱私權。

“我認為,不論是歸到‘知識產權’,還是歸到‘隱私權’,都不合適。”孫憲忠說,“知識產權”的一個顯著特征是“市場轉讓、市場開發”,這與“個人信息保護”相悖;傳統觀點看來,個人健康、疾病等信息屬于隱私,可是在大數據時代,個人健康、疾病等信息在一定范圍內共享,有利于患者得到更加及時、更加有效的治療,由此看來,個人信息并不屬于“隱私”。因此,二審稿將“個人信息保護”獨立出來,作為一項民事權利入法,更為穩妥。

孫憲忠強調,二審稿將“個人信息保護”納入民事權利的目的在于,避免個人信息被濫用,一旦被濫用,那么受害者可以從侵權法的角度維權。

民法總則

“個人信息保護”擬作為民事權利入法;未成年人受性侵害案的訴訟時效,擬從18歲起算。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民法總則草案,與現行民法通則相比,二審稿呈現出上述重大變化。二審稿還對監護制度、法人制度等作出了多處修改,增設“臨時監護”制度,明確精神障礙患者可由“其他近親屬”監護;增設“社會服務機構”法人形式,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資格等。

背景

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總則草案則是我國民法典的總則篇。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曾四度啟動民法典編撰,但因各種原因擱置。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這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明確提出“編纂民法典”。此后,第五次民法典編撰(既本次民法典編撰)正式啟動。

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民法總則草案。在現行民法通則基礎上,一審稿修改了監護制度,擴大了被監護人的范圍,將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知能力的成年人,納入到被監護人的范圍;并制定了“遺囑指定”、“悔改權”等條款。一審后,7月5日到8月4日,民法總則草案一審稿在網上公開征求意見。中國人大網顯示,一個月內征求意見數達65000余條。

焦點1

未成年人受性侵 成年后仍可“算賬”

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案件的民事訴訟時效起算規則,擬作出重要調整。民法總則草案二審稿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這相當于,如果兒童期遭遇了性侵害,那么即便當時沒有主張自己的權利、追究侵害方的責任,年滿18周歲后仍可以“秋后算賬”,要求侵害方給予民事賠償。

專家建議調整未成年人性侵案訴訟時效

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民法總則草案時,一審稿調整了訴訟時效,現行二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為三年。未成年性侵害案件也適用于該訴訟時效。

對此,民法學家、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梁慧星撰文提出,中國傳統觀念及現行訴訟時效制度,嚴重不利于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之法律保護,“考慮到中國社會傳統觀念,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家長往往不敢、不愿尋求法律保護,長期隱瞞子女受侵害的事實。致這類案件的加害人往往能夠逃脫法律懲罰,社會正義難于伸張。有的受害人成年之后掌握了法律知識,打算尋求法律保護,卻被法官、律師、法學教授告知訴訟時效期間早已屆滿,即使法院受理案件,依據現行訴訟時效規則,也不可能獲得勝訴判決,造成終身遺恨。”

梁慧星建議,民法總則草案增加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計算的特別規則,“受害人滿十八周歲并且脫離家庭共同生活關系之前,訴訟時效不開始進行。”

訴訟時效調整后仍面臨取證難題

昨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作修改情況的匯報時也表示,有的全國人大代表、部門、社會公眾提出,受社會傳統觀念影響,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不愿、不敢公開尋求法律保護。受害人成年后自己尋求法律救濟,卻往往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了更好地保護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利益,建議規定訴訟時效起算的特別規則。

據此,二審稿增加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不過,即使未成年人受性侵害案件的民事訴訟時效調整為“18周歲起算”,仍面臨取證難題。

以廣西百色性侵案為例,“助學達人”王杰利用“百色助學網”,性侵多名女童。今年3月該案開庭時,一個關注焦點就是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零訴求”。代理律師吳暉表示,受害人并非不想要賠償,主要原因還是證據方面。案發時間久,受害人當年看病等證據已經沒有了。

焦點2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明確法人資格

民法總則草案二審稿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資格,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民法總則草案,當時的一審稿調整了法人的分類方式,由現行的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修改為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兩大類。

對于一審稿的法人分類方式,分組審議中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不同觀點。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振偉就提出了一個問題,農村經濟組織屬于哪一類法人?

昨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作修改情況的匯報時也表示,一審后,一些地方和部門提出,根據物權法等法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主體,依法代表農民集體行使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承擔經營管理事務,明確其民事主體地位有利于其從事民事活動,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活動。據此,二審稿增加一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擬增設“社會服務機構”法人形式

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服務機構,屬于哪一類法人?對于這一問題,民法總則草案二審稿給出答案,其中的“非營利性法人”章節將“社會服務機構”納入其中,規定社會服務機構屬于非營利性法人,“具備法人條件,為實現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資格。”

什么是“社會服務機構”?今年5月,民政部發布的《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給“社會服務機構”下了定義,“所稱社會服務機構,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了提供社會服務,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雖然條例提出“社會服務機構”是非營利性法人,不過,一個月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民法總則草案時,并未涉及該內容。一審稿調整了法人的分類方式,由現行的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修改為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兩大類。社會服務機構屬于哪一類法人,一審稿并未作出明確界定。

昨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作修改情況的匯報時表示,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代表以及地方、部門提出,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服務機構作為社會組織的一種形式,在社會生活中發揮著積極作用,明確其法人地位,有利于促進這類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據此,二審稿“非營利性法人”章節,增加了社會服務機構這類法人形式。

此外,為了防范法人逃避債務,二審稿對于法人變更、法人終止等條款,也作出了重要調整。

焦點3

“臨時監護”制度擬入法

對比一審稿,民法總則草案二審稿對監護制度作出重要調整,“臨時監護”制度入法;“遺囑指定”明確遵從“最有利于被監護人”原則。

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民法總則草案,一審稿修改了監護制度,擴大了被監護人的范圍,將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知能力的成年人,納入到被監護人的范圍,并制定了“遺囑指定”、“悔改權”等條款。

針對近年來發生的虐童案、虐待老人案等案件,一審稿完善了撤銷監護制度,規定監護人如果有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監護職責等行為,那么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以及學校、婦聯、殘聯等組織,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被監護人的資格。法院則根據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新監護人。

對此,一些業內人士提出,上述撤銷監護資格條款,申請的主體過于局限,操作性不強。華東政法大學助理研究員孫煜華撰文提出,美國一些州撤銷監護資格有一套專門程序,法庭接到申請后,所作出的第一項決定就是“臨時監護”,一旦兒童被臨時監護,法庭將組織聽證,如果聽證結果表明父母可能對兒童造成潛在傷害,那么兒童將被暫時脫離家庭,兒童的臨時監護期不低于6個月。

昨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作修改情況的匯報時也表示,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撤銷監護資格條款需要進一步完善,在法院確定新的監護人之前,為了避免原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特別是對未成年人進一步傷害,應當指定臨時監護人或者作出其他臨時監護安排。

二審稿采納了上述建議,新增臨時監護制度,規定法院撤銷原監護人資格、指定新監護人之前,要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

■ 變化

“悔改權”僅限未成年人父母

一審稿不僅提出了撤銷監護資格條款,同時明確了“悔改權”條款,規定“原監護人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法院指定的新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梁慧星等業內人士認為,設立監護資格恢復的制度風險很大,實踐中“確有悔改”難以證明,且恢復監護資格會破壞已經形成的新的監護秩序。

此次二審稿將“悔改權”條款修改為:未成年人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法院指定的新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也就是說,監護資格的恢復只適用于未成年人的父母。至于是否能恢復,還要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否確有悔改;被監護人是否接受。

精神障礙患者可由“其他近親屬”監護

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一審稿規定由四類人依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

李適時說,有的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一審稿只規定了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作為成年人的監護范圍。現實生活中,不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是由其兄弟姐妹等近親屬照顧,由這些近親屬作為監護人有利于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因此,二審稿將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范圍,調整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

按照二審稿的上述規定,終生未婚、未生育子女的精神障礙患者,其父母死亡后,兄弟姐妹等其他近親屬也可以作為法定監護人。

關鍵字:個人信息民事權利

本文摘自: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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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保護”擬作為民事權利寫入法律

責任編輯:editor004 作者:王姝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6-11-01 11:14:35 本文摘自:新京報

民法總則草案二審,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個人信息

“個人信息保護”擬作為民事權利寫入法律

2013年5月30日,涉嫌虐待繼女的蔡某在朝陽法院受審時,不時雙手捂面。之前她采用手掐、腳踹、開水燙等方式虐待孩子。新京報資料圖片/王貴彬 攝

“個人信息保護”擬作為民事權利寫入法律

涉案公司被查處的物品。2012年4月20日,北京朝陽警方查處販賣公司、個人信息的非法機構。

新京報資料圖片/周崗峰 攝

新京報訊 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民法總則草案,二審稿在民事權利章節,增設“個人信息保護”條款,明確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這意味著,“個人信息保護”擬作為民事權利寫入法律。

“一個手機號哪怕賣一毛錢也構成侵權”

保護民事權利是民法的核心。此前的一審稿,設專章規定了民事權利的種類和內容,包括人身權,如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財產權,如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知識產權,如作品、專利、商標、地理標識、商業秘密等智力成果。此外,網絡虛擬財產、數據信息等也被作為新型民事權利客體。

一審后,針對電信詐騙、網絡詐騙現狀,一些業內人士提出,“個人信息保護”也應該作為民事權利,從民商法、侵權法的角度破解電信詐騙、網絡詐騙難題。

在9月的“電信詐騙的技術治理與法律保障”高峰論壇上,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提出了上述觀點,他表示,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等法規,雖然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作出了一些規定,但是并未起到相應的作用。“雖然侵犯個人信息權的每一件事都很小,比如賣一個手機號也就幾毛錢,如果去起訴,法院不會受理,但問題就在這里,哪怕賣一毛錢也是賣了信息,也是構成侵權。”

非法出售個人信息社會危害嚴重

昨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作修改情況的匯報時也表示,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非法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泛濫,社會危害嚴重,建議進一步強調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個人信息權利是公民在現代信息社會享有的重要權利,明確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對于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擾,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具有現實意義。

據此,二審稿民事權利章節增設“個人信息保護”條款,明確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開或者出售個人信息”。

觀點

個人信息一旦被濫用可從侵權法角度維權

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教授孫憲忠接受新京報采訪時表示,本次民法總則草案制定,如何處理“個人信息保護”是一個討論熱點。此前,有觀點認為,“個人信息保護”可以歸入到民事權利中的“知識產權”項下;還有觀點認為,“個人信息保護”可以歸入到民事權利中的人格權、隱私權。

“我認為,不論是歸到‘知識產權’,還是歸到‘隱私權’,都不合適。”孫憲忠說,“知識產權”的一個顯著特征是“市場轉讓、市場開發”,這與“個人信息保護”相悖;傳統觀點看來,個人健康、疾病等信息屬于隱私,可是在大數據時代,個人健康、疾病等信息在一定范圍內共享,有利于患者得到更加及時、更加有效的治療,由此看來,個人信息并不屬于“隱私”。因此,二審稿將“個人信息保護”獨立出來,作為一項民事權利入法,更為穩妥。

孫憲忠強調,二審稿將“個人信息保護”納入民事權利的目的在于,避免個人信息被濫用,一旦被濫用,那么受害者可以從侵權法的角度維權。

民法總則

“個人信息保護”擬作為民事權利入法;未成年人受性侵害案的訴訟時效,擬從18歲起算。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民法總則草案,與現行民法通則相比,二審稿呈現出上述重大變化。二審稿還對監護制度、法人制度等作出了多處修改,增設“臨時監護”制度,明確精神障礙患者可由“其他近親屬”監護;增設“社會服務機構”法人形式,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資格等。

背景

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總則草案則是我國民法典的總則篇。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曾四度啟動民法典編撰,但因各種原因擱置。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這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明確提出“編纂民法典”。此后,第五次民法典編撰(既本次民法典編撰)正式啟動。

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民法總則草案。在現行民法通則基礎上,一審稿修改了監護制度,擴大了被監護人的范圍,將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知能力的成年人,納入到被監護人的范圍;并制定了“遺囑指定”、“悔改權”等條款。一審后,7月5日到8月4日,民法總則草案一審稿在網上公開征求意見。中國人大網顯示,一個月內征求意見數達65000余條。

焦點1

未成年人受性侵 成年后仍可“算賬”

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案件的民事訴訟時效起算規則,擬作出重要調整。民法總則草案二審稿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這相當于,如果兒童期遭遇了性侵害,那么即便當時沒有主張自己的權利、追究侵害方的責任,年滿18周歲后仍可以“秋后算賬”,要求侵害方給予民事賠償。

專家建議調整未成年人性侵案訴訟時效

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民法總則草案時,一審稿調整了訴訟時效,現行二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為三年。未成年性侵害案件也適用于該訴訟時效。

對此,民法學家、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梁慧星撰文提出,中國傳統觀念及現行訴訟時效制度,嚴重不利于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之法律保護,“考慮到中國社會傳統觀念,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家長往往不敢、不愿尋求法律保護,長期隱瞞子女受侵害的事實。致這類案件的加害人往往能夠逃脫法律懲罰,社會正義難于伸張。有的受害人成年之后掌握了法律知識,打算尋求法律保護,卻被法官、律師、法學教授告知訴訟時效期間早已屆滿,即使法院受理案件,依據現行訴訟時效規則,也不可能獲得勝訴判決,造成終身遺恨。”

梁慧星建議,民法總則草案增加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計算的特別規則,“受害人滿十八周歲并且脫離家庭共同生活關系之前,訴訟時效不開始進行。”

訴訟時效調整后仍面臨取證難題

昨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作修改情況的匯報時也表示,有的全國人大代表、部門、社會公眾提出,受社會傳統觀念影響,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不愿、不敢公開尋求法律保護。受害人成年后自己尋求法律救濟,卻往往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了更好地保護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利益,建議規定訴訟時效起算的特別規則。

據此,二審稿增加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不過,即使未成年人受性侵害案件的民事訴訟時效調整為“18周歲起算”,仍面臨取證難題。

以廣西百色性侵案為例,“助學達人”王杰利用“百色助學網”,性侵多名女童。今年3月該案開庭時,一個關注焦點就是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零訴求”。代理律師吳暉表示,受害人并非不想要賠償,主要原因還是證據方面。案發時間久,受害人當年看病等證據已經沒有了。

焦點2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明確法人資格

民法總則草案二審稿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資格,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民法總則草案,當時的一審稿調整了法人的分類方式,由現行的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修改為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兩大類。

對于一審稿的法人分類方式,分組審議中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不同觀點。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振偉就提出了一個問題,農村經濟組織屬于哪一類法人?

昨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作修改情況的匯報時也表示,一審后,一些地方和部門提出,根據物權法等法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主體,依法代表農民集體行使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承擔經營管理事務,明確其民事主體地位有利于其從事民事活動,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活動。據此,二審稿增加一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擬增設“社會服務機構”法人形式

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服務機構,屬于哪一類法人?對于這一問題,民法總則草案二審稿給出答案,其中的“非營利性法人”章節將“社會服務機構”納入其中,規定社會服務機構屬于非營利性法人,“具備法人條件,為實現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資格。”

什么是“社會服務機構”?今年5月,民政部發布的《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給“社會服務機構”下了定義,“所稱社會服務機構,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了提供社會服務,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雖然條例提出“社會服務機構”是非營利性法人,不過,一個月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民法總則草案時,并未涉及該內容。一審稿調整了法人的分類方式,由現行的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修改為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兩大類。社會服務機構屬于哪一類法人,一審稿并未作出明確界定。

昨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作修改情況的匯報時表示,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代表以及地方、部門提出,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服務機構作為社會組織的一種形式,在社會生活中發揮著積極作用,明確其法人地位,有利于促進這類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據此,二審稿“非營利性法人”章節,增加了社會服務機構這類法人形式。

此外,為了防范法人逃避債務,二審稿對于法人變更、法人終止等條款,也作出了重要調整。

焦點3

“臨時監護”制度擬入法

對比一審稿,民法總則草案二審稿對監護制度作出重要調整,“臨時監護”制度入法;“遺囑指定”明確遵從“最有利于被監護人”原則。

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民法總則草案,一審稿修改了監護制度,擴大了被監護人的范圍,將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知能力的成年人,納入到被監護人的范圍,并制定了“遺囑指定”、“悔改權”等條款。

針對近年來發生的虐童案、虐待老人案等案件,一審稿完善了撤銷監護制度,規定監護人如果有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監護職責等行為,那么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以及學校、婦聯、殘聯等組織,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被監護人的資格。法院則根據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新監護人。

對此,一些業內人士提出,上述撤銷監護資格條款,申請的主體過于局限,操作性不強。華東政法大學助理研究員孫煜華撰文提出,美國一些州撤銷監護資格有一套專門程序,法庭接到申請后,所作出的第一項決定就是“臨時監護”,一旦兒童被臨時監護,法庭將組織聽證,如果聽證結果表明父母可能對兒童造成潛在傷害,那么兒童將被暫時脫離家庭,兒童的臨時監護期不低于6個月。

昨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作修改情況的匯報時也表示,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撤銷監護資格條款需要進一步完善,在法院確定新的監護人之前,為了避免原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特別是對未成年人進一步傷害,應當指定臨時監護人或者作出其他臨時監護安排。

二審稿采納了上述建議,新增臨時監護制度,規定法院撤銷原監護人資格、指定新監護人之前,要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

■ 變化

“悔改權”僅限未成年人父母

一審稿不僅提出了撤銷監護資格條款,同時明確了“悔改權”條款,規定“原監護人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法院指定的新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梁慧星等業內人士認為,設立監護資格恢復的制度風險很大,實踐中“確有悔改”難以證明,且恢復監護資格會破壞已經形成的新的監護秩序。

此次二審稿將“悔改權”條款修改為:未成年人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法院指定的新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也就是說,監護資格的恢復只適用于未成年人的父母。至于是否能恢復,還要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否確有悔改;被監護人是否接受。

精神障礙患者可由“其他近親屬”監護

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一審稿規定由四類人依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

李適時說,有的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一審稿只規定了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作為成年人的監護范圍。現實生活中,不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是由其兄弟姐妹等近親屬照顧,由這些近親屬作為監護人有利于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因此,二審稿將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范圍,調整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

按照二審稿的上述規定,終生未婚、未生育子女的精神障礙患者,其父母死亡后,兄弟姐妹等其他近親屬也可以作為法定監護人。

關鍵字:個人信息民事權利

本文摘自: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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