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最后兩天,各類機構關于信息安全的調查紛紛出爐。《中國新媒體產業安全報告》提出,我國個人信息處于嚴重被濫用的狀況,而導致這一現象的一大原因在于,對個人信息保護,目前尚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規定。中國互聯網協會公布的《中國網民權益保護調查報告(2015)》顯示,近一年來,因個人信息泄露、垃圾信息、詐騙信息等原因,導致網民損失總體約805億元,人均124元,其中約4500萬網民近一年遭受的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上(12月30日《法制日報》)。
我國網民總數已達6.8億,僅淘寶(天貓)活躍用戶就達到了3.86億,網絡購物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比重超過了10%,與此相伴而生的是,個人信息安全問題越來越突出,現有法律規定已經遠遠適應不了網絡發展的需要,個人信息被“裸奔”所帶來的危害愈加嚴峻。
說說筆者個人經歷吧。自從在房產開發商那購房后,就常常接到裝修公司、家具店等營銷電話或短信,一年多了,這種被“騷擾”的節奏還無半點減弱的趨勢。質問其為何準確地知曉筆者姓名、電話和購房信息等,得到的答案自然是無可奉告。
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快2個月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規定愈加明確。修正案修改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構成,擴大犯罪主體范圍,同時增加了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規定,從刑罰角度進一步強化了公民個人信息保護。但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何謂“情節嚴重”,必須有著清晰的界定,既便于司法機關定罪量刑,也便于公安機關厘清行政執法與刑事偵查的界線,更便于受害者選擇合適的法律救濟渠道。
如筆者所述的遭遇,要是筆者選擇報警,那些非法獲取筆者信息的違法者將面臨何種處罰,應當有著較為清晰的標準。正是由于這種標準不清晰,使得更多的受害者選擇了退讓,也使那些非法獲取、利用他人信息的行為更加肆無忌憚。要使法網切實罩住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除了從刑法的角度嚴厲打擊此類犯罪之外,應更多地運用好治安處罰這一利器。個人信息被泄露、被出賣,緣于這能夠給違法者帶來不法利益。實踐中,有不少這類行為并沒有觸及刑法的底線,但其違法性、社會影響面仍然較大,必須通過治安處罰使其得不償失。實踐中,因侵犯個人信息安全被判刑的案例早已有之,可不構成犯罪而被治安處罰的卻鮮有公開報道。
如果缺失了治安處罰這第一道防線,僅靠刑罰來保障個人信息安全,則法網只在最末端起到了保護作用,底線太低,保障不徹底。只有通過治安處罰給個人信息安全亮起“紅燈”,則法網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的底線才會更高、更全面。只有讓更多的人看到這盞“紅燈”,保障個人信息安全才會有更多的共識,形成更大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