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媒體產業(yè)安全報告》提出,我國個人信息處于嚴重被濫用的狀況,其一大原因在于,對個人信息保護目前尚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規(guī)定。數據顯示,近一年來,因個人信息泄露、垃圾信息、詐騙信息等原因,導致網民損失總體約805億元。(見12月30日《法制日報》)
筆者自從在房產開發(fā)商那購房后,就常常接到裝修公司、家具店等營銷電話或短信。遭遇此舉,除了默默忍受之外別無他法。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許管用,但相較于接幾個騷擾電話,又有幾人愿意如此較真?
《刑法修正案》明確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規(guī)定,但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個人信息,只有“情節(jié)嚴重的”,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何謂“情節(jié)嚴重”,必須有著清晰的界定,既便于司法機關定罪量刑,也便于公安機關厘清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偵查的界線,更便于受害者選擇合適的法律救濟渠道。
如筆者所述的遭遇,要是選擇報警,那些非法獲取信息的違法者將面臨何種處罰,應當有清晰的標準,除了從刑法的角度嚴厲打擊外,應更多地運用好治安處罰這一利器。如果缺失了這一道防線,法網只在最末端起到了保護作用,底線太低,保障不徹底。只有通過治安處罰亮起“紅燈”,才能用法網罩住個人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