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九》中最受社會關注的是關于個人信息安全的相關規定。《刑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是《刑九》中所有有關網絡安全的修改中意義最重大的一點。他認為,大數據時代已經到來,刑法作為最強的法律約束力,對公民信息保護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朱巍指出,目前關于公民信息保護和個人隱私權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將近200部,但刑事保護仍然較欠缺。目前我國沒有關于個人數據、信息的保護法,在大數據時代,大量的個人數據侵害往往是被間接保護的,違法人員一般承擔的是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這樣的違法成本太低。
對于個人信息保護首次入刑,朱巍強調:“個人信息權是否是一種人格權一直有爭議,而如今刑法已經給出答案。這個修改的意義非常大,甚至會影響到正在修訂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和民法典中關于人格權保護的內容。”
在《刑九》發布后,網友們對泄露個人信息入刑給予了積極評價。有微博網友表示,“我們有時候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時候、什么渠道個人信息就被泄露出去了。以前法律對泄露和侵犯個人信息的處罰還是太輕,起不到懲誡的作用,入刑必須的。”
網絡造謠、傳謠納入刑法制裁引熱議
此外,《刑九》還將網絡造謠、傳謠納入刑法制裁的范疇,其中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朱巍認為,在網絡公信力大幅下降的今天,《刑九》對維護社會穩定起到重要作用。“如今,幾乎所有危害社會穩定的謠言都是通過互聯網傳播出來的。以前人們總是忽視傳播者的責任,如今《刑九》將造謠者和傳播者都列入刑法的約束對象,這可以更好地凈化互聯網環境。”朱巍說道。
網絡傳謠入刑引起了網友熱議。網友“黑天鵝”評論:“我的父母和親友深受網絡謠言影響,老人上網時的鑒別能力差,造謠入刑是十分有必要的。”
互聯網從業人士對也網絡傳謠入刑也持支持態度。博客天下主編、微信公共號運營者湯涌表示,正規媒體和企業是不會因為法規變嚴格而受到沖擊的,而那些為了私利只發吸引眼球內容的網絡平臺運營者要注意了。“還受眾一個清靜的環境,這樣才有利于優質信息的傳播。”
強調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義務要受罰
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刑事責任,《刑九》也進行了明確規定: “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對此,中國傳媒大學教授、網絡法與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指出,《刑九》在網絡犯罪量刑時加入單位主體,順應了網絡發展,因為很多犯罪行為不是個人行為。
“這就要求網絡服務提供商要加強信息保護,保障網絡安全。用戶信息安全是其重要一環,因此我國用立法的方式對其進行重點保護。而這也是網絡提供商和用戶建立信任的基礎。”王四新認為,網絡服務提供商要及時調整經營模式,包括減少系統漏洞、對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意外發生時及時補救等。”
此外,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第一次納入刑法,具有重要意義。王四新表示,“刑法在4個方面進行入刑,強調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在‘互聯網+’時代,所有的違法行為都可能成為網絡發展的障礙,《刑九》為網絡行為畫好了底線,對保障國家網絡發展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