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互聯網的普及,賭博、賣淫嫖娼、槍支販賣等現實生活中的違法活動正不斷出現在網絡平臺。據媒體報道,2010年至今5年時間里,一款名為“JJ比賽”的網絡棋牌游戲,讓黑龍江男子李猛輸掉了50萬元,妻離子散。李猛隨后割腕自殺未遂,導致肌腱壞死。早先有報道稱,網上的槍支零部件買賣,已成為槍支非法買賣流通的一個新趨勢。
犯罪行為的上網,以及網絡行為在現實生活中釀成悲劇的事實,已讓過去所謂“現實空間”與“虛擬空間”的截然對立和分庭抗禮逐漸消失。其違法行為雖與網絡相關,但實質也給人以“歷久彌新”之感。
這不但給網絡空間與傳統空間的社會秩序構成了嚴重沖擊,也給刑法的治理策略和路徑等提出了新的挑戰。
現狀 不法行為上網 現實危害落地
考察十幾年來網絡在網絡犯罪中的地位演變,我們可以清晰地發現這樣一個鏈條:早期的網絡犯罪以直接攻擊網絡信息系統為主,這就是我國熟知的黑客犯罪,這類犯罪實際和日常百姓的生活關系不大;現在的網絡犯罪則轉向參與網絡的每個群體,并且以網絡作為實施犯罪的工具和平臺。
大部分犯罪行為都找到了“網絡版”,即將原本只在傳統空間出現的犯罪類型,整體移植進網絡空間中,并且其犯罪樣式又結合網絡的特點不斷變異和推陳出新。就網絡涉黃犯罪而言,既有傳統的在網絡上傳播淫穢視頻、語音、圖片的“經典”行為,更有根據網絡特點發展出來的“裸聊”行為等變種,乃至近年來大打法律擦邊球的“網絡主播”。就涉賭犯罪而言,近年來涉案金額幾十億、幾百億的案件屢有出現,甚至已不足以觸動人們的神經。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隨著網絡空間與現實社會的對接,網絡違法和犯罪行為對現實空間的輻射性也越發明顯。如果說過去的網絡犯罪主要是傳統犯罪的“上網”,現在更多地表現為網絡犯罪的“落地”。“黃賭毒”等行為在網絡空間中的肆虐和蔓延,導致自殺、暴力等危害后果直接出現在現實空間中,因參與網絡色情對家庭關系的破壞,因參與網絡賭博導致破產跳樓等等不過是網絡犯罪危害性具體表現的冰山一角。
正因為如此,所謂網絡空間是“虛擬社會”的提法現在幾乎銷聲匿跡。網絡必須接受法律的規制,而法律也更應審慎考慮對網絡空間中各種違法和犯罪行為的治理思路和策略。
治理 懲處網絡犯罪 刑法直接適用
法律該不該規制各類網絡違法和犯罪行為?這在網絡誕生初期或許存在疑問,現在則毋庸置疑。刑法治理各類違法和犯罪行為的基本策略,是從基本原則入手,逐步擴展到各類具體規則。
刑法第287條規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這是刑法對利用計算機實施有關犯罪的原則性規定和一般條款。也就是說,對網絡空間中發生的各類黃賭毒案件,可以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直接適用。
200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亦再次強調:在互聯網上建立淫穢網站、網頁,提供淫穢站點鏈接服務;或者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梢哉f,在確立打擊網絡黃賭毒的基本法律條款方面,刑法早已經做到,現在亟須完善的是具體規則。
很多犯罪行為移植到網絡空間后,要么借助網絡的匿名性“低調”地存在著,無法匿名就借助網絡的技術性對其行為方式做若干改造,以求達到迷惑執法人員,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帶的目的,因此法律應當加強對新型網絡違法行為的認定,確立行為認定與處罰的具體規則。
立法 承擔管理義務 平臺不能“無辜”
無論是網絡涉黃犯罪、涉賭犯罪還是涉毒犯罪,網絡平臺運營商往往擺出一副“無辜”的表情,逃避法律懲處。過去刑法對網絡平臺商的法律責任是一種參與責任,即必須參與到具體的犯罪活動中,或者對具體犯罪活動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也就是說,要求網絡平臺商對具體犯罪活動“知情”并有意識聯絡,但是這一點在具體犯罪中又很難查明。
正在審議中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已開始加重網絡平臺商的“監管責任”。草案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犯罪證據滅失,嚴重妨害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犯罪的;(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草案同時規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依照刑法處罰。加重網絡運營商的平臺責任,這是刑事立法值得肯定的最新趨勢。
現實空間法律 不能簡單移植
法律是對社會生活和人類行為方式影響最為深遠的規范類型之一,具有鮮明的時代性特征。“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法律的制定是對社會現實的回應,同時也是司法經驗總結的結晶,因此滯后性是法律與生俱來的特性,這也從另一個側面說明了法律的厚重感。
但是如果說,在前工業時代法律的滯后性還勉強是個令人稱道的優點的話,那么隨著人類邁入工業時代、后工業時代,直至叩開信息化時代的大門,法律的滯后性就成為無法容忍的缺陷。計算機和網絡技術如同飛馳的駿馬按照自己的節奏發展,如果法律不能對之進行敏銳的回應和恰當的關照,最終被拋棄的只能是后者。
目前,網絡對傳統法律制度、法律觀念和法律理論的挑釁真實存在。其問題的癥結是,網絡空間的法律問題不是傳統空間法律問題在網絡上的簡單移植,網絡空間也不是現實空間的簡單模仿和復制。
因此應當積極進行網絡法律規則的重塑,法律全面跟進網絡時代罪情的最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