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有關互聯網信息安全的諸多規定引發關注。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的義務,完善網絡犯罪的相關規定,增加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犯罪的規定,進一步解決舉證難問題……在受訪專家看來,此次刑法修正案在“護航”信息網絡安全方面,可謂亮點頗多。
亮點一:進一步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
【修正案原文】
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解讀】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周漢華對中新網記者分析,刑法修正案(九)進一步加強了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如下兩個方面:
一是擴大了犯罪主體的范圍。刑法修正案(七)曾規定了針對個人信息的犯罪主體,并進行了列舉:“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然而在實踐中,各地對主體范圍的把握不一致,有些地方有些窄,僅限于條文中的列項,使得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受到限制。這次取消了明確的列舉,所有的主體都有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主體。擴大犯罪主體的范圍,可以更有效地保護個人信息的權益。
二是對侵犯個人信息行為的范圍也進行了擴充。“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意味著只要是出售或者違反規定提供,情節嚴重的都要追究。這體現出對個人信息有了更大邊界的保護,而目的就是要更有效地打擊目前嚴重泛濫的非法出售、非法提供或者違反規定提供個人信息的行為。
亮點二: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的義務
【修正案原文】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解讀】
周漢華表示,過去,一些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且拒不改正,針對這一情況,這次刑法修正案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增加了刑事責任的規定。
“新規定中的四種情節都可以用刑事責任來制裁網絡服務提供者”,周漢華說,此外,這個可以構成單位犯罪,既可以制裁個人,也可以制裁單位。
“這是在網絡服務提供者法律責任方面的重大突破”,中國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長左曉棟接受《網絡傳播》雜志采訪時表示,這對中國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個人信息保護、刑事技術偵查等方面的工作也將產生重要影響。
亮點三:完善網絡犯罪的相關規定
【修正案原文】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后增加二條,作為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解讀】
周漢華表示,增加網絡犯罪的相關規定,其實是完善了刑法的規定,增加了犯罪行為的類型。
復旦大學網絡空間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沈逸接受《網絡傳播》雜志采訪時指出,對網絡犯罪處置需要有法律依據,刑法修正案(九)做出了有益嘗試。這次修正案反映的是當前對互聯網依法管理的認識和需求,集中表現在信息傳播和內容相關的方面。
同時,沈逸也提到,修正案反映出一些挑戰,比如除了內容傳播外,也需要考慮其他犯罪來源在刑法中如何進行歸置,“如網絡欺詐、攻擊和破壞網絡基礎設施等,我們目前主要關注內容,但是其他甚至威脅更大的來源方面還存在空白。”
亮點四:增加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犯罪的規定
【修正案原文】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讀】
周漢華表示,增加的這一條款是針對謠言的。一個情節是“編造”和“傳播”,而原來刑法主要打擊的編造,必須是信息的源頭。此外,這次還增加了“明知”的情節,知道是假消息還故意傳播且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也被列入這一罪。
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網絡研究室副主任張化冰接受媒體采訪時指出,除了對出售、竊取等非法獲得個人信息的行為明確了刑事責任,修正案還對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明確了懲罰力度。而這些條款與前不久征求意見的《網絡安全法(草案)》呼應,標志著中國對網絡個體安全、國家安全愈來愈重視,各項專門法、基本法的調整完善正日益形成科學、有效的網絡安全法治體系。
亮點五:進一步解決舉證難問題
【修正案原文】
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解讀】
中新網記者查閱發現,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周漢華表示,這次修正案增加的第三款是一個程序法上的規定。實踐中,確實存在受害人及其他行政機關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取證難的問題。在普通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法院不能調取證據。只有在刑事案件當中,按照憲法規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為了偵查犯罪的需要,才能對信息通訊采取措施。而實踐中,個人和其他行政執法部門,也沒有強制獲取信息的權利。
“由于侮辱和誹謗屬于自訴案件,如果自訴,沒有公訴機關介入,那么證據就很難取證。”周漢華據此分析,這一條款就是在彌補實踐中當事人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取證難的問題。這個時候,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有利于更好地保護被害人。
針對此次刑法修正案(九)的出臺,周漢華認為很有針對性,是對實踐中突出問題的回應。他同時指出,網絡犯罪屬于新型犯罪,很多問題還需要在實踐中逐步摸索,逐步找到有效解決信息網絡違法犯罪行為更加全面、系統的解決方案。
周漢華指出,互聯網信息安全不能只靠刑法,還要健全民法、行政法等配套法律的建設力度。比如,要加快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無論是刑法修正案(七)還是(九),只是規定了事后責任,并沒有完整地規定相關主體的法律義務。
“刑法是最后的威懾”,周漢華說,刑法修正案(九)是重要的,但要意識到,在刑法之前,應該還有更加健全的配套制度,從而形成有效的治理結構,不能“單兵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