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中國互聯網協會12321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受理中心發布了《中國網民權益保護調查報告(2015)》。報告顯示,近一年來,網民因個人信息泄露、垃圾信息、詐騙信息等現象導致總體損失約805億元,人均124元。(《新浪網》7月23日)
隨著互聯網的全面普及與深入發展,其與公眾生活越來越緊密相連。然而,在其快速發展的過程中問題頻發,甚至嚴重損害了公眾的切身利益。立法、管理卻嚴重滯后,而政府在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方面責無旁貸,理應加快立法步伐、加強管理,確保公民信息安全。
如今社會的日益發展使得公民個人信息愈來愈有“利用價值”,其背后存在廣泛的利益市場,尤其是個人隱私,由于其隱秘性而導致了較大的非法利益。因此很多國人不惜一切代價進行挽回,這也引起了公眾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意識和對如何保護個人信息的熱議。然而,個人信息泄露的背后卻有著更深層次的原因:
其一,已形成犯罪集團和黑色利益鏈。一些違法犯罪分子大肆向通信公司等掌握個人信息資料的單位內部人員“批發”個人信息,并通過網絡進行售賣交易,竟已發展成個人信息的網上公開交易平臺;
其二,里應外合,多數非法售賣個人信息的“始作俑者”都是掌握信息的部門內部人員。個別心術不正的“內鬼”為了金錢而非法進行公民個人信息售賣交易;
其三,與詐騙團伙等其他犯罪組織沆瀣一氣,危害甚大。一些犯罪集團和非法“私家偵探”公司,利用非法手段搜集公民個人信息進行電信詐騙、敲詐勒索和綁架、暴力討債等違法犯罪活動;
其四,作案具有較強隱匿性和反偵察性,證據極易被銷毀。不法分子主要是利用網絡平臺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用的都是虛假身份,而為方便逃避打擊,還經常變換身份,并且一旦交易成功,立即銷毀作案證據。
在個人信息泄露造成極其嚴重后果的情況下,我國目前卻仍尚未進行個人信息保護的專項立法。執法部門,在面對逐年攀升的網絡犯罪和不斷出現的新型犯罪形式時,由于網絡信息領域現行的相關法律缺失,導致其難免有“捉襟見肘”之感。沒有法律可依,如何通過專項立法對公民個信息進行安全保障呢?在筆者看來,我國在個人信息安全立法方面有三大“軟肋”:
第一,現行法律法規體系不夠完善。在我國現行涉及個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規中,主要是部門規章,且在制定的規章中,縱向統籌法律與橫向有機協調還不夠;
第二,我國網絡法律結構單一,無法適應日新月異的信息技術發展的需要和日益嚴峻的網絡安全問題挑戰。執法依據多為保護條例或管理辦法,缺少系統規范網絡行為的專項法律。并且,這些條例或管理辦法多使用綜合性基本性條款,而缺少具體的取舍性條款,難以適應技術發展和越來越多的網絡個人信息安全問題;
第三,在我國現行的網絡安全法律法規中,有的條款難以與傳統的法律法規相協調。例如網絡安全與個人隱私保護之間的界限仍懸而未決;
第四,仍尚未建立起對包括公眾個人信息大量泄露等在內的網絡事件的應急機制,不少法律法規在可操作性上也存在問題;
因此,政府要出臺法律,從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的角度出發,加快對電子商務等相關業務的管理,保證國人信息安全,我們需要依法用網、依法管網,而且要制定出符合國情的與個人信息相關的網絡信息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