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互聯網行業似乎不大“太平”:先有快車軟件的合法性之爭,后有百度cookie隱私權侵權之戰,如今焦點又轉移到了在線旅游業:攜程與藝龍的“結合”被指涉嫌逃避反壟斷申報,可真算的上是“一波未平風又起”。
在舊的法律制度以及政府監管能否順應潮流、革故鼎新方面,有許多問題需要研究和探討。
今天5月份,攜程被爆出以4億美元收購了藝龍約36%的股權和48%的投票權,成為藝龍第一大股東。據報道,2014年中國的在線酒店預訂市場基本被攜程、去哪兒和藝龍“瓜分”,其中攜程的市場份額最高,占46.2%,去哪兒與藝龍緊接其后,分別占16.6%和13.5%。
這種市場領先企業之間的聯合難免會加強市場集中度、削弱市場競爭,因此自然會引發是否會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擔憂,這也是為什么目前各國對經營者的集中行為均進行反壟斷審查的原因。但根據商務部在6月份新聞發布會上公布的信息來看,攜程與藝龍并未向商務部提交經營者集中申報。
攜程與藝龍的交易是否達到了經營者集中的申報門檻?如果答案為肯定的,那么攜程的收購之舉能否躲過反壟斷這柄“達摩克利斯之劍”?如果能躲過,反壟斷法面前的中外企業一律平等的承諾就會使人們產生懷疑。
是否達到申報門檻主要取決于兩個因素:第一,攜程的收購行為是否構成“經營者集中”,也就是說攜程是否取得對藝龍的控制權;第二,攜程和藝龍的營業額是否達到法律規定的標準。
以往在營業額的計算上雖也曾出現過爭議,但商務部的計算標準總體來說還是比較簡單的,就目前攜程和藝龍的年度報告看來,兩方的經營額很有可能已經達到申報的標準。因此主要的焦點就在于攜程是否取得藝龍的控制權。
一般來說,持有50%以上的股權或表決權即可視為擁有控制權。商務部2014年6月6日頒布的《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的指導意見》中亦規定,“雖然從集中協議和章程中無法判斷取得控制權,但由于其他股權分散等原因,實際上賦予了該經營者事實上的控制權,也屬于經營者集中所指的控制權取得。”此外,商務部今年一月份公布的《外國投資法草案》中也規定雖然持有的股權或表決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如果所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等決策機構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則應視為具有控制權。
由此可見,控制權取得與否并不僅由經營者持有的股權或表決權數量決定,關鍵還是看是否掌握了實際控制權。
此次攜程僅持有藝龍37%的股權和48%的表決權,雖然表面上看并未過半,但相較于其他股東,其持股比例應該說是相當高的。而且,交易一經完成,攜程就雷厲風行地展開了對藝龍的整合,包括裁掉藝龍與攜程競爭激烈的機票業務。試想,如果攜程沒有取得對藝龍的控制權,其何以能大刀闊斧地實施這些看上去僅利于攜程而無益于藝龍的整合措施?所以說,攜程的收購行為很有可能被商務部認定為構成經營者集中,也因而面臨應當申報而沒有申報的法律風險。
當然,達到經營者集中的申報門檻,并不一定意味著商務部就一定會拒絕批準交易的進行,這其中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交易涉及的相關市場份額、市場控制力、市場集中度、市場進入難易程度、對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