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在中國競爭政策與法律年會(2014-2015年)暨《中國競爭法律與政策研究報告(2014年)》發布會上,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局長許昆林介紹,2014年反價格壟斷執法取得重大進展,全年共查處價格壟斷案件21件,涉及汽車及其零部件、眼鏡、保險、證券、交通運輸、中介服務和知識產權等多個領域。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組長、國務院法制辦前副主任張穹表示, “最近有的國家的官員說中國的反壟斷行動越來越多,而且主要針對外國企業。此話偏頗,我們查處的國內企業的比重占絕大多數。”
國家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吳漢洪指出,我國反壟斷執法進入第六個年頭,當前反壟斷事業的一個新特點是,中國與歐盟、美國已經并稱為三大反壟斷司法轄區。
反價格壟斷案件罰款同比增長50.7%
商務部反壟斷局局長尚明介紹,2014年商務部受理的經營者集中案件的立案246件、結案245件,分別比上年同比增長16%和18%,均達到了2008年《反壟斷法》實施以來的歷史新高。
其中,商務部受理的經營者集中案件集中行業仍然以制造業為主,制造業領域的經營者集中案件審結了157件;集中方式以股權和資產收購為主;集中性質以橫向為主,共121件;交易主體以上市公司為主;境內企業間集中案件數量增多,按照注冊地統計,2014年境內企業收購境內企業的案件有37件,約占整個并購審查的15%,比2013年增加5%。
許昆林表示,發改委受理的反價格壟斷案件主要呈現三個特點。首先是重大案件明顯增多。2014年國家發改委及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查處價格壟斷案件實施經濟制裁18億元,比2013年增長50.7%,其中罰款超過1億元的案件5件。對8家日本汽車零部件企業協調價格行為,處以8.3196億元罰款,是《反壟斷法》實施以來罰款數額最大的案件。
其次,涉及市場主體和壟斷行為全面。許昆林介紹,在2014年的查處案件中,涉及行業協會、內資企業、外資和境外企業、行政機關等。從壟斷行為類型看,以橫向壟斷協議案件最多,有13件;從壟斷行為類型看,橫向壟斷協議案件13件,縱向壟斷協議案件6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1件,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件1件。
第三,反壟斷執法的威懾力顯著增強。許昆林介紹,由于執法壓力不斷增加,在舉報增多的同時,涉案企業開始主動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爭取寬大處理。其中,日本汽車零部件企業和軸承企業2起價格壟斷案,均為涉案企業主動報告有關情況。
另據國家工商總局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執法一處處長趙國彬介紹,2014年以來全國工商系統一共立案17件,其中涉及壟斷協議的案件有4件,涉及濫用市場壟斷地位案件13件。
推動競爭政策的確定和實施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王曉曄指出,在經濟進入新常態之后,為了進一步推動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因此我們要改變過去以產業政策為主導的發展模式,轉向推動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的確定和有效實施。
尚明指出,下一步商務部將進一步完善配套立法,將制定《關于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適用標準的暫行規定》的配套措施,并將推進《經營者集中申報辦法》和《經營者集中審查辦法》的修訂,“預計這兩個辦法的修訂2015年有望完成”。
張穹指出,我們必須認真解決立法和執法實踐中的重大問題。中國的《反壟斷法》無論是立法和監管執行,都是借鑒西方發達市場經濟的經驗。反壟斷機構如何出牌,涉嫌壟斷的企業如何接牌,其復雜程度遠高于發達國家案例。許昆林指出,發改委將深入推進競爭政策實施,探索建立對各類經濟政策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保障市場配置資源決定性作用的充分發揮。
從立法層面來看,由于《反壟斷法》是粗線條的,沒有相應的具體實施細則,因此僅憑一部法律應對壟斷行為并不足夠。比如對壟斷行為的定界,本身那就是一個比較復雜的概念。“因為無論從構成事實壟斷還是行為壟斷,僅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來說,怎樣判斷企業是支配地位除了法學定性外,還需要經濟學的定性。”張穹分析。
張穹建議,從監管執行層面來看,現有的《反壟斷法》只是設立了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而反壟斷委員會是立法和協調機構,不是執法機構。反壟斷需要進一步研究協調執法機構,涉及到商務部、發改委和國家工商總局這種“多頭執法”的模式帶來的執法標準如何統一、分工如何明確,遇到交叉問題如何協調,還需要進行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