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多國依法規范和治理網絡行為,遏制“網絡暴力”。例如,韓國的刑法規定,在網上用暴力惡意恐嚇或毀損個人名譽,最高可以判處7年有期徒刑;一些國家通過了網絡欺凌預防法案;一些國家還設立類似“網絡警察”的職能部門。
2014年10月,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通報《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劃定個人信息保護的范圍,明確利用自媒體等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認定,以及如何對網絡水軍進行規制。
但據了解,我國法律目前對個人隱私的保護還遠遠不足,尚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對個人隱私給出詳細的解釋和保護細則,從個人到機構對隱私的保護意識比較薄弱,甚至一些買賣個人隱私信息的事件屢屢發生。
專家建議,言論自由是有邊界的,既不能突破法律規定,也不能超越道德底線,更不等于豁免社會責任,因此應對個人信息圈定“保護網”,對“人肉搜索”制定法律紅線。
吳亦明說,有必要劃清言論自由與侵權之間的界限。應制定專門的私人信息保護法,規定保護范圍,制定侵害個人隱私的侵權責任,甚至追究侵害私人信息的刑事犯罪責任。
“真正的道德往往出于自律,即在肯定不會受到任何外來懲罰的情況下,仍然憑自己的良知和信念做事。”吳亦明說,每一個網民都有責任發出理性客觀的聲音,也只有網絡理性日益彰顯,全社會的道德水平也才會水漲船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