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的互聯網領域,隨著信息安全問題的日漸嚴峻,通信自由權也開始被人們廣泛提及。
傳統意義上的通信自由權一般包括社會主體向其他主體發布信息的權利以及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的權利。而任何權利都有限度,權利的界限止于他人的權利。具體到通信自由權而言,就是通信不能構成對他人的干擾及騷擾,這不僅包括內容上的侮辱、挑釁,也包括違反他人意愿持續、多次撥打他人電話,或通過海發短信,強迫他人接受信息。即每個人都有著“不通信權”,也即免于受其他主體通信騷擾、拒絕接收不愿接受信息的權利。
首先是執法機關應當用足現行法,對構成違法犯罪的騷擾電話零容忍。這些騷擾電話中有大量詐騙電話,有的是通過通信內容捏造事實進行詐騙,有的直接就是吸費電話。也有一些在公民明確表明拒接后,仍然頻繁地撥打,這或將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上的尋釁滋事行為。當發現相關違法犯罪情節時,執法機關有義務第一時間責令電信運營商停止服務,并對違法犯罪者予以追究。
其次是電信運營商應用好監管權和電信合同權利。表面看來,騷擾者群撥大量電話、群發大量短信,其間必然產生通訊資費。運營商不能為小利而喪失企業商譽,得不償失。電信運營商有必要回歸普通消費者的立場,當騷擾者惡意行使通信權,就構成了對電信合同權利的濫用,電信運營商有權解除電信合同并停止通信業務。
最后,要組織好普通消費者充分行使“不通信權”,對騷擾電話施以集體抵制。普通消費者在初次接到陌生電話時,無法判斷是否為騷擾電話。這就需要有社會責任感的組織和企業,以手機軟件等形式,通過消費者的自我識別和標識,形成大數據,制定黑名單,以供其他消費者參考、選擇、過濾、拒接。
D1Net評論:
從目前來看,我國對通信自由權的保障,無論在立法上,還是在實踐中,都存在明顯不足。騷擾電話乃至詐騙電話成了普遍現象。要維護好公民的不通信權,就必須構建起三個層面的保護體系,只有三位一體齊發力,才能使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得到良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