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智慧城市信息服務經濟發展
主要指由于智慧城市建設和發展而催生衍化或支撐智慧城市建設運行的信息服務業的發展情況。主要包括2個二級指標,7個三級指標。
3.1 產業發展水平。指城市信息服務業發展的總體實力。主要包括3個三級指標。
3.1.1 信息服務業增加值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主要用于衡量信息服務業總體發展水平。智慧城市的信息服務業增加值占地區生產總值比例應在10%以上。
3.1.2 電子商務交易額占商品銷售總額的比重。主要用于衡量區域經濟運行的電子化程度(包括以銷售為主的電子商務平臺和采用電子商務手段銷售的相關生產和服務型企業)。智慧城市的電子商務交易額占商品銷售總額的比重應在30%以上。
3.1.3 信息服務業從業人員占社會從業人員總數的比例。智慧城市信息服務業從業人員占社會從業人員總數的比例在10%以上。
3.2 企業信息化運營水平。指通過信息化系統支撐企業生產經營的發展水平。主要包括4個三級指標。
3.2.1 工業化和信息化融合指數。指城市工業化和信息化融合發展的水平。智慧城市兩化融合指數應在85以上。
3.2.2 企業網站建站率。指擁有網站的企業占企業總數的比例。智慧城市企業網站建站率應在90%以上。
3.2.3 企業電子商務行為率。主要指企業在采購和銷售等過程中是否具有電子商務行為。智慧城市的企業電子商務行為率應在95%以上。
3.2.4 企業信息化系統使用率。指企業在研發、生產和管理過程中使用各類信息化系統的比例。智慧城市企業信息化系統使用率應在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