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不斷的協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協鑫集成)再次被推上風口浪尖。
因為虛假陳述,導致股價下跌,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日太陽、超日公司)自2016年以來被700多名中小股民告上法院,要求索賠。
超日太陽于2014年破產重整。作為脫胎于它的上市公司,協鑫集成(股票代碼002506)在享受“殼資源”帶來利益的同時,不得不一并吞下官司纏身的后果。
如今,不少案件已審結,協鑫集成均以敗訴賠償收場。
1月17日,江蘇省高級法院發布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記者現場采訪獲悉,“協鑫集成證券虛假陳述損害投資人利益系列糾紛案”赫然在列。
虛假陳述致股價下跌
因為虛假陳述,2015年5月26日,中國證監會對超日太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公司罰款60萬元,并對多名高管進行相應處罰。
近日公開的相關民事判決書,曝光了超日公司2011年至2013年的違規細節。
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1月28日,超日公司收購位于保加利亞和希臘境內的共計22個光伏電站項目,合計金額3.7億元,達到超日公司2011年凈資產的12.69%,但其未披露上述交易。
2012年3月,其合資公司超日盧森堡向國家開發銀行貸款4309萬歐元,超日公司提供擔保,并把相關股權質押給國開行,該公司亦未按規定披露。
截止2011年末,超日公司還直接或間接設立或收購五家境外公司,實際出資額4.95億元,占該公司2010年總資產的11.08%。后來,又把這5家境外公司委托給境外公司代管,可是,超日公司未及時披露與境外合作方簽訂的管理協議。
值得一提的是,超日公司還虛報對上海佳途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銷售收入1.6億元,提前確認對天華陽光新能源有限公司銷售收入2.3億元,導致2012年半年報、第三季度報告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虛假記載。
相關判決書顯示,一年多的時間里,超日太陽的股價由13元左右(2011年12月29日),一路下跌。在證監會2013年1月23日下達調查通知書后的一周里,每個交易日收盤價平均只有4.34元。
協鑫集成被700多中小股民起訴
超日太陽被中國證監會處罰之前,超日太陽已經破產重整。
江蘇協鑫等9家投資人出資19.6億元用于超日太陽重整,使原超日太陽恢復了生產,并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后更名為協鑫集成,于2015年8月正式恢復上市。
很多中小股民認為,超日太陽的虛假陳述行為,給自己造成了不小的損失,遂將“接盤俠”——協鑫集成起訴至南京市中級法院,并索賠。
法院的相關案件材料顯示,2016年以來,參與起訴的中小股民達到700多人。
南京中院先后判決,協鑫公司向700多名投資人賠償投資差額損失。一審判決后,協鑫集成公司不服,上訴至江蘇省高院。
江蘇省高院二審認為,超日公司在2011年至2013年經營期間,存在未披露在海外收購光伏電站項目、相關股權質押、與境外合作方簽訂管理協議、利潤總額虛假記載等重大違法行為,并因此受到了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超日公司上述未披露或虛假記載的行為,屬于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債券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信息的重大遺漏或虛假記載,違反了證券法的相關規定,應當認定為證券市場虛假陳述。
江蘇省高院認為,超日公司于2014年經過破產重整程序,經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以上700多名投資人因超日公司虛假陳述行為產生的債權屬于破產債權,其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申報,應按照重整計劃規定進行清償。
據此,江蘇省高院駁回了協鑫集成的上訴,維持原判。
江蘇高院:通過裁判明確規則
對于上述判決,江蘇省高院表示,針對公司證券虛假陳述侵權行為發生在公司破產重整之前,重整后的公司是否應當對破產重整前的證券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問題,法院通過裁判明確。破產重整后的企業仍然要對破產重整之前的證券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尊重破產重整計劃的法律效力。
所以,江蘇省高院認定,該案證券侵權的債務在賠償額度方面應按照破產重整計劃的分配方案清償。
對此,協鑫集成一位品牌高級經理向澎湃新聞表示,協鑫集成的前身是超日太陽,2014年協鑫集成等公司對超日太陽進行破產重組,后來重新上市,該案作為全國首例“公司債違約的上市公司破產重組案”曾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企業破產重整及清算十大典型案例。
該人士稱,超日太陽遺留了一系列歷史問題,債務、訴訟等如今全由協鑫集成負責,其實,該公司一直在替超日太陽“背鍋”。江蘇省高院宣判的系列糾紛案件均發生在2013年之前的,對于這些案件,該公司都積極應訴,只要判決生效的,肯定會擔起責任進行清償。
該人士向澎湃新聞提供的一份累計訴訟情況公告顯示,截至2017年11月17日,191名投資者起訴協鑫集成的相關案件尚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