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事證券賠償領域傳來不少好消息。其中,投資者訴上市公司協鑫集成(即原“超日太陽”)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南京中院已經對部分案件下發一審判決書,法院判決支持了股民的索賠訴求。
事實上,該案訴訟時效并未截至,其他符合一審判決認定條件的協鑫集成投資者也可參加索賠,索賠條件是:在2011年12月16日至2013年1月23日期間買入超日太陽股票或債券,并且在2013年1月23日及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或債券的投資者。
法院不支持系統風險之說
超日太陽公司在訴訟過程中曾經抗辯稱,股民的投資損失系受證券市場風險、企業自身經營不善、連續披露負面信息等其他因素所致,法院認為超日太陽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所主張的目的,因此認為超日太陽公司所稱股民損失系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的理由不能成立。
同時,法院判決認為,上市公司超日太陽經歷了破產重整程序,股民要求上市公司賠償的這部分債權也屬于破產債權。根據超日太陽的重整分配方案,普通債權20萬元以下部分(含20萬元)全額受償,超過20萬元部分按照20%的比例受償。因此,法院對核定損失在20萬元以內的股票索賠數額未打折扣。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介紹說,目前她已領到了兩個股票投資者的勝訴判決書,其余的案子結果還沒出來。以江蘇股民孫女士為例,臧律師在辦理起訴時要求協鑫集成公司賠償的金額是12682元,法院判決支持賠償的金額為12659.86元,除了計算方法上的細微差別以外,幾乎是全額支持了股民的索賠訴求。
類似的像孫女士這樣的超日太陽受損投資者還有很多,不僅包括超日太陽股票投資者,還包括11超日債的投資者,而多數投資者尚未加入索賠訴訟,已經參加索賠訴訟的大概有200人左右,這些案件均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審理。臧小麗律師指出:根據南京中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書,有望獲得賠償的投資者是:在2011年12月16日至2013年1月23日期間買入超日太陽股票或債券,并且在2013年1月23日及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或債券的投資者。
投資者索賠有效期還剩八個月
根據相關規定,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股票索賠訴訟,訴訟時效為兩年,自2015年06月06日超日太陽發布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 的公告之日起計算,因此,投資者向協鑫集成提起索賠的訴訟時效從2015年06月06日開始,至2017年06月05日屆滿。因此,尚未參加索賠的投資者還有八個月的有效期。
臧小麗律師介紹,依據目前的法律框架,法院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所有符合條件的股民只有主動參加起訴,才有獲賠的可能。現實中絕大多數股民符合條件卻沒有及時參加訴訟,法律上視為股民主動放棄了權利。因此,律師提醒投資者“維權須及時,索賠要主動”。法律從來不會保護那些躺在權利上睡大覺的人。
投資者索賠程序及資料準備
參與索賠的投資者應當提供如下資料:1、買賣超日太陽股票或債券的全部對賬單或交割單原件。打印交易對賬單注意事項:對帳單原件要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對賬單要有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證券賬戶號碼,買賣超日太陽股票或債券的時間、價格、證券代碼、股數、傭金印花稅等信息,現在還持有該股票或債券的投資者必須打出證券庫存股情況。2、證券公司營業部出具的證券賬戶確認單或開戶申請表;3、身份證復印件;4、另附上投資者的聯系電話、地址及郵編。
新聞鏈接:超日太陽信批違規被處罰
協鑫集成,原名“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協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1月24日超日太陽發布《關于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公司涉嫌未按規定披露信息被中國證監會上海稽查局立案調查。2015年6月6日,超日太陽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對破產重整前原超日股份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5]10 號)認定超日太陽存在的違法事實有: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購光伏電站項目的情況。2、超日股份未按規定披露超日盧森堡向國家開發銀行貸款過程中相關股權質押情況;3、超日股份未及時披露公司與境外合作方簽訂的《電站公司管理協議》;4、超日股份虛假確認對上海佳途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銷售收入163,461538.43元,導致2012年半年報、第三季報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虛假記載;5。超日股份提前確認對天華陽光新能源有限公司銷售收入238,759,628.28億元,導致2012年第三季度報告營業收入、利潤總額虛假記載。6、超日股份未及時公告對已售太陽能組件調減價格的情況。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超日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倪開祿、陶然、朱棟分別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對倪娜、劉鐵龍、顧晨冬、龐乾駿、崔少梅、謝文杰分別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投資者可以超日太陽違規被證監會處罰為索賠的事實基礎,以此要求賠償股票或債券投資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