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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還是不辦?分布式光伏項目中的電力業務許可證辦理問題剖析

責任編輯:editor007 作者:趙婧 李亞奇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7-11-24 16:49:20 本文摘自:陽光時代法律觀察

在實踐中,很多光伏項目公司在項目并網后都存在未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的情況。究其原因,一是對是否需要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存在誤區,認為所屬項目屬于分布式光伏項目因而不需要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二是對電力業務許可證的重要性認識不足,認為項目已經并網,未及時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并不會導致嚴重后果。那么,分布式光伏項目真的不需要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嗎?不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可能面臨什么樣的法律后果呢?今天,陽光所律師對電力業務許可證辦理問題進行剖析,辦還是不辦?請看下文解讀。

 

一、哪些項目豁免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

是否存在光伏項目不需要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答案是肯定的。國家發改委2013年7月18日發布的《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能源[2013]1381號)第十二條規定:鼓勵企業、專業化能源服務公司和包括個人在內的各類電力用戶投資建設并經營分布式發電項目,豁免分布式發電項目發電業務許可。同時依據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辦法規定適用于以各個電壓等級接入配電網的太陽能分布式發電。根據以上規定,我們不難得出,接入配電網的分布式光伏項目是不需要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的。

二、什么樣的項目屬于分布式光伏項目?

既然接入配電網的分布式光伏項目是不需要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的,那何種項目可以歸類進分布式光伏項目呢?我們透過能源局以下幾個文件一探究竟。

首先,《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433號)第二條規定: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指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近建設運行,以用戶側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光伏發電設施。該條款歸納了分布式光伏項目應當具備的三個主要特點:運行地點為用戶所在地附近;發電模式為自發自用為主、余電上網;接入配網。但是,該條文也僅對分布式光伏項目做了定性規定,并未對項目的容量、電壓等級等具體指標進行定量規定,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而國家能源局2014年9月2日出臺的《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406號)第七條,似乎對分布式光伏項目具體劃分指標進行了量化,該條規定:“在地面或利用農業大棚等無電力消費設施建設、以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東北地區66千伏及以下)、單個項目容量不超過2萬千瓦且所發電量主要在并網點變電臺區消納的光伏電站項目,納入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指標管理,執行當地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 ”實踐中,許多發改部門對光伏項目進行備案時也是依據本條來判定項目是否屬于分布式光伏項目,但是筆者認為這種做法其實有待商榷。我們認為該條款主要目的是為了便于光伏指標管理,將單個項目容量20MW以下,35KV及以下電壓等級的地面光伏項目也作為分布式光伏進行指標管理,而不應將該條作為認定分布式光伏項目的唯一標準。

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目前對于分布式光伏項目仍缺乏明確的認定標準,實踐中,有關政府職能管理部門簡單以406號文“接入電壓35KV及以下電壓等級,裝機容量20MW以下”作為分布式光伏項目認定標準,有可能突破433號文對分布式項目的定性認定。這就帶來一個問題,若是備案文件明確項目屬于分布式項目,是否就一定可以豁免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下面我們對此進行分析。

三、備案屬于分布式的光伏項目,是否一定可以豁免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

要解答該問題,首先我們看看國家能源局2014年4月9日發布的《國家能源局關于明確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資質〔2014〕151號)第一條:“簡化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有關事項規定:豁免以下發電業務的電力業務許可:1.經能源主管部門以備案(核準)等方式明確的分布式發電項目……3.項目裝機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項目。”

本條款從側面也應證了筆者之前的觀點,若“接入電壓35KV及以下電壓等級,裝機容量20MW以下”的光伏項目是分布式光伏項目,為何在同一條款里既豁免分布式項目,又特別明確豁免裝機容量6MW以下的光伏發電項目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呢?筆者認為,根據現有規定能夠明確豁免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光伏項目僅限于裝機容量在6MW以下的項目,一些項目取得的備案文件中雖然指明為分布式項目,但更多的是從光伏建設規模指標分配的角度考慮,項目本身因不具備分布式光伏項目的全部特征,難以被能源局資質管理部門認定為豁免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分布式項目,即這類項目仍需要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

四、未及時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法律后果

既然大部分光伏項目仍屬于電力業務許可證辦理范圍,那么未及時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究竟會導致什么法律后果呢?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強發電企業許可監督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資質〔2016〕351號)第三條的規定,新建發電機組在完成啟動試運行時間點后三個月內,必須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不得發電上網,拒不執行的,由派出能源監管機構依法予以處理。該條明確電力業務許可證的辦理時限為并網后三個月內。

根據《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的規定,未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非法從事電力業務的,應當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筆者經辦某光伏項目,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被能源局當地監管部門要求限期辦理,否則停止上網發電。在另一個項目中,當地電網公司提出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前,電網公司拒絕與項目公司簽訂購售電協議。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未按規定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的,還可能觸犯刑律,構成犯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屬于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應當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目前明確豁免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光伏項目,僅限于項目裝機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光伏項目,其余光伏項目是否屬于《國家能源局關于明確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資質〔2014〕151號)中豁免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分布式項目,建議還應與能源局相關資質管理部門溝通確認,以免因未及時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影響項目正常運營。

關鍵字:光伏發電光伏電站電力用戶

本文摘自:陽光時代法律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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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還是不辦?分布式光伏項目中的電力業務許可證辦理問題剖析

責任編輯:editor007 作者:趙婧 李亞奇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7-11-24 16:49:20 本文摘自:陽光時代法律觀察

在實踐中,很多光伏項目公司在項目并網后都存在未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的情況。究其原因,一是對是否需要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存在誤區,認為所屬項目屬于分布式光伏項目因而不需要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二是對電力業務許可證的重要性認識不足,認為項目已經并網,未及時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并不會導致嚴重后果。那么,分布式光伏項目真的不需要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嗎?不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可能面臨什么樣的法律后果呢?今天,陽光所律師對電力業務許可證辦理問題進行剖析,辦還是不辦?請看下文解讀。

 

一、哪些項目豁免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

是否存在光伏項目不需要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答案是肯定的。國家發改委2013年7月18日發布的《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能源[2013]1381號)第十二條規定:鼓勵企業、專業化能源服務公司和包括個人在內的各類電力用戶投資建設并經營分布式發電項目,豁免分布式發電項目發電業務許可。同時依據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辦法規定適用于以各個電壓等級接入配電網的太陽能分布式發電。根據以上規定,我們不難得出,接入配電網的分布式光伏項目是不需要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的。

二、什么樣的項目屬于分布式光伏項目?

既然接入配電網的分布式光伏項目是不需要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的,那何種項目可以歸類進分布式光伏項目呢?我們透過能源局以下幾個文件一探究竟。

首先,《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433號)第二條規定: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指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近建設運行,以用戶側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光伏發電設施。該條款歸納了分布式光伏項目應當具備的三個主要特點:運行地點為用戶所在地附近;發電模式為自發自用為主、余電上網;接入配網。但是,該條文也僅對分布式光伏項目做了定性規定,并未對項目的容量、電壓等級等具體指標進行定量規定,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而國家能源局2014年9月2日出臺的《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406號)第七條,似乎對分布式光伏項目具體劃分指標進行了量化,該條規定:“在地面或利用農業大棚等無電力消費設施建設、以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東北地區66千伏及以下)、單個項目容量不超過2萬千瓦且所發電量主要在并網點變電臺區消納的光伏電站項目,納入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指標管理,執行當地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 ”實踐中,許多發改部門對光伏項目進行備案時也是依據本條來判定項目是否屬于分布式光伏項目,但是筆者認為這種做法其實有待商榷。我們認為該條款主要目的是為了便于光伏指標管理,將單個項目容量20MW以下,35KV及以下電壓等級的地面光伏項目也作為分布式光伏進行指標管理,而不應將該條作為認定分布式光伏項目的唯一標準。

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目前對于分布式光伏項目仍缺乏明確的認定標準,實踐中,有關政府職能管理部門簡單以406號文“接入電壓35KV及以下電壓等級,裝機容量20MW以下”作為分布式光伏項目認定標準,有可能突破433號文對分布式項目的定性認定。這就帶來一個問題,若是備案文件明確項目屬于分布式項目,是否就一定可以豁免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下面我們對此進行分析。

三、備案屬于分布式的光伏項目,是否一定可以豁免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

要解答該問題,首先我們看看國家能源局2014年4月9日發布的《國家能源局關于明確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資質〔2014〕151號)第一條:“簡化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有關事項規定:豁免以下發電業務的電力業務許可:1.經能源主管部門以備案(核準)等方式明確的分布式發電項目……3.項目裝機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項目。”

本條款從側面也應證了筆者之前的觀點,若“接入電壓35KV及以下電壓等級,裝機容量20MW以下”的光伏項目是分布式光伏項目,為何在同一條款里既豁免分布式項目,又特別明確豁免裝機容量6MW以下的光伏發電項目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呢?筆者認為,根據現有規定能夠明確豁免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光伏項目僅限于裝機容量在6MW以下的項目,一些項目取得的備案文件中雖然指明為分布式項目,但更多的是從光伏建設規模指標分配的角度考慮,項目本身因不具備分布式光伏項目的全部特征,難以被能源局資質管理部門認定為豁免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分布式項目,即這類項目仍需要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

四、未及時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法律后果

既然大部分光伏項目仍屬于電力業務許可證辦理范圍,那么未及時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究竟會導致什么法律后果呢?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強發電企業許可監督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資質〔2016〕351號)第三條的規定,新建發電機組在完成啟動試運行時間點后三個月內,必須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不得發電上網,拒不執行的,由派出能源監管機構依法予以處理。該條明確電力業務許可證的辦理時限為并網后三個月內。

根據《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的規定,未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非法從事電力業務的,應當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筆者經辦某光伏項目,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被能源局當地監管部門要求限期辦理,否則停止上網發電。在另一個項目中,當地電網公司提出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前,電網公司拒絕與項目公司簽訂購售電協議。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未按規定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的,還可能觸犯刑律,構成犯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屬于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應當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目前明確豁免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光伏項目,僅限于項目裝機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光伏項目,其余光伏項目是否屬于《國家能源局關于明確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資質〔2014〕151號)中豁免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分布式項目,建議還應與能源局相關資質管理部門溝通確認,以免因未及時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影響項目正常運營。

關鍵字:光伏發電光伏電站電力用戶

本文摘自:陽光時代法律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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