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初,國內光伏產業跌入“多事之秋”。臨近 “6·30”,國內光伏企業一方面要緊鑼密鼓地進行國內市場的搶裝;另一方面,還要騰出手來布局變動的國際市場,應對可能啟動的“201”案件。
一石激起千層浪
4月26日,美國光伏企業Suniva宣布破產,隨即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出申請“201”條款,對非美國制造的所有太陽能光伏產品實施貿易制裁,設立最低進口價格。如若啟用,將引起全球光伏產業鏈的震蕩,對全球光伏的影響力和破壞力將遠超之前的“雙反”。
ITC于5月23日正式受理Suniva申訴,稱將展開“201”條款調查,目標是“進口至美國的特定量晶硅太陽能電池(以及部分或全數組裝為其他產品者)是否對國內業界確實造成損害或威脅。”
根據“201”條款的作業流程,損害判斷原將在2017年5月17日申請日后120天,亦即9月14日公告,但因ITC認定此項目“極為復雜”,預計將延遲至9月22日公布結果,并由特朗普在11月13日前公告是否實施。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5月25日,此前剛剛宣布破產的SolarWorld,以共同請愿者的身份支持Suniva。作為德國光伏制造業巨頭,SolarWorld在歐、美太陽能供應鏈中被視為“悍將”,時而在歐、美對中國光伏祭起一波波貿易戰。此次SolarWorld的加入,使得案情更加復雜化,其創始人兼首席執行官Frank Asbeck仍執意將自身企業的破產歸咎于中國光伏制造商的傾銷。
“我們曾在歐美地區打響反傾銷戰爭,但傾銷愈演愈烈,中國企業采取將制造地轉移到周邊國家等方法,繞過歐美的反傾銷政策。”Frank Asbeck說。
或引起全球光伏巨震
相比“雙反”條款, “201”條款作為美國貿易救濟體系運作機制的基礎條款,更具隨意性和“殺傷性”。如果Suniva和SolarWorld的申請通過,意味著全球光伏貿易戰將全面升級。
“雙反”是各國都有的貿易政策,由美國商務部裁定,針對一個國家的進口,進口損害來自于不公平的價格優勢。“201”條款則是美國特有的,授權總統采取行動,針對所有國家的進口,進口損害來自于公平卻過度的國外競爭。
“中國光伏2010年尚占據全球份額不到5%,”IHS高級分析師胡丹從制造端給出數據分析,她說,“2016年,中國光伏占全球份額上升至40%,從硅料、硅片電池及晶硅組件的全球產能及中國產能的份額來看,每一段的產能比重都超五成,尤其是硅片段達到八成左右,這也是其他國家需要進行貿易戰的原因。”
SolarWorld曾是全球第二大太陽能廠,但因生產成本不具競爭力及其財務壓力,被業界認為其破產遲早會發生。而此時SolarWorld宣布破產,最令人擔心的是將影響“201”案件的走勢。
中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表示,近年來美國連續對國外光伏產品發起反傾銷反補貼調查,已對美國國內產業提供了救濟措施,如再次發起保障措施調查,將是對貿易救濟措施的濫用和國內產業的過度保護。此后,中國光伏企業相繼發表強烈抵制聲明,呼吁美國政府不要濫用貿易保護措施。ITC發布公告后,中國光伏行業協會、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和美國太陽能產業協會立即發布了予以堅決抵制的聲明。
如若“201”條款實施,美國將成為為全球范圍內太陽能產品售價最高的區域。不僅設置了海外企業的入美門檻,也讓經銷商、上游產品生產商、美國本土的光伏制造商都要承受更高的成本。
首當其沖的則是中國光伏產業。WTO于5月28日發布的文件顯示 ,美國已通知了WTO其余163個成員國,將提前一步對進口太陽能電池施加緊急“保障性”關稅。這意味著美國制約全球光伏產能發展的意圖非常明顯,狙擊中國光伏產業也很直接,只不過此次拉上了全球光伏供應鏈當“作陪者”。
至5月31日,占全球光伏產品份額超過90%的亞洲力量反對發起“201”調查。亞洲光伏產業協會主席朱共山表示,“亞洲光伏產業十年來的技術提升和產業發展為降低光伏發電成本、推動全球光伏產業的進步做出了重要貢獻。人為設置貿易壁壘并不能保護本國的產業發展。”
撤訴可能性有多大?
在WTO自由貿易的原則下,各國仍可制定適宜的保護政策,而美國版本的保護政策就是“201”條款。
EnergyTrend分析師蔡篤慰解釋,“201”條款成立有三個必要條件:確認外來進口量增加、確認本國產品的市場占有率或產量下滑,最后是確認前兩者確實有關且造成損害。也就是說“201”條款是否啟用的關鍵在于只需要認定是否存在“損害”。是否有撤訴路徑?如有,撤訴可能性有多大?
“參照‘雙反’案例,啟動‘201’條款幾乎沒有懸念。”據法律知情人士表示,“裁決權最終在美國總統特朗普手里,但他到底采不采取措施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畢竟是個人意志。但從其個人言論和執政理念來看,裁‘損害’的概率超過90%。這與他對可再生能源不太感興趣,反對全球貿易一體化的政治傾向不無關系。”
讓“201”條款事件持續發酵的不僅是可能失去美國每年15GW裝機的巨大市場,更有其它玄機暗藏其中。
據了解,Suniva的大股東是在香港上市的中國光伏投資企業——順風清潔能源集團,占股63.13%,最初可以從公司層面阻止“201”案件的推進,但彼時的順風清潔能源集團卻發布公告稱Suniva是JV(聯合投資)公司,實際操作由債權人SQN控制。
該法律知情人士分析,持股比例高于50%的順風清潔能源集團是有權決定子公司撤訴、阻止“201”條例調查繼續推進的。雖然Suniva申請破產,但并不表示順風已將股權質押給SQN。現在Suniva并未完全破產,意味著整個公司的清算沒有給債權人,事態發展尚處于順風清潔能源集團可控狀態。但顯然,SolarWorld的加入,已將案情推向不可逆轉的地步。
以美國Solyndra為代表的多家光伏公司在破產之際,曾向美國法院要求向尚德、英利、天合索賠15億美元及9.5億美元賠償先例來看,Suniva和SolarWorld也可能采取此策略運作,以達到另類求償目的。“逼迫全球尤其是中國大多數光伏企業為某家公司的投資運營失敗買單,這是大家最難以接受的。”某光伏龍頭企業高管表示。
避免貿易壁壘,才能加快推進清潔能源有序發展。“201”條款將致全球光伏貿易摩擦全面升級,尋求促進美國太陽能電池和組件制造產業競爭能力的解決方案才是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