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針對除鉛酸蓄電池以外的電池產品,并沒有明確的強制回收政策。居民日常使用的干電池、紐扣電池、數碼產品鋰電池,通常隨生活垃圾進行填埋處理;對于鋰離子動力電池,盡管此前曾有進行梯次利用的構想,但由于目前處于淘汰階段的動力鋰電池不多,相關工作也并未大規模展開。
盡管鉛蓄電池回收產業規范化程度進一步提高,鉛廢物的循環利用成效較為明顯,但相對于國外,我國在其他種類電池回收再利用方面,仍有很大差距。
廢鉛回收行業循環經濟成效明顯
2012年,為整治我國鉛蓄電池行業和鉛再生行業存在的嚴重污染問題,工信部和環保部于當年5月聯合下發《鉛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以下簡稱《準入條件》),對鉛蓄電池生產企業以及再生鉛企業的工藝裝備、環保措施等方面進行嚴格規范。
近3年的時間里,上述兩個行業經過“關停小企業”、“規范大企業”等“鐵腕式”管理,環境污染問題逐步減輕,鉛蓄電池生產逐漸步入有序化階段,廢鉛回收機制和體系日漸完善。
2015年3月,國家統計局公布了2013年我國循環經濟發展指數。該指數以2005年為基期,經計算,2013年我國循環經濟發展指數達到137.6(循環經濟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包含資源消耗強度、廢物排放強度、廢物回用率和污染物處置率等4個一級指標、16個二級指標),其中廢鉛回用率提高8.8個百分點,廢鉛回收行業循環經濟發展成效較為明顯。
《準入條件》審核工作將于今年12月31日結束。預計經過3年半的時間,鉛蓄電池行業和廢鉛回收行業將呈現出規范、有序的發展態勢,鉛回收產生的循環經濟效益將進一步顯現。
國外先進電池回收經驗可借鑒
在我國,除鉛蓄電池外,其他種類的電池還沒有完善的回收體系。除了從自身出發尋找適合我國國情的電池回收機制外,借鑒外國經驗,取長補短,也未嘗不是解決我國電池回收問題的有益嘗試。
在歐美日韓等國,對待電池回收問題的政策主要分為兩類:一類為普通干電池,一類為可充電電池。
對于普通干電池,國外普遍要求電池生產企業減少或杜絕含汞的產品和工藝。而對于干電池的回收,大多數國家采取不鼓勵不限制的態度,也沒有強制單獨收集處理方面的要求。
在德國,政府規定消費者必須將用完的干電池和紐扣電池送交商店或者廢品回收站,再由商店或回收站轉交給工廠進行處理;對于含有毒性的鎳鎘電池和含汞電池,消費者在購買時需要上交一定的押金,當回收時再將押金返還。
對于可充電電池,國外通常會通過立法淘汰對環境污染較大的電池品種,如鎳鎘電池。同時一些行業機構還通過以舊換新等方式收集廢舊的可充電電池。
在處理方面,國外電池回收企業通常會最大限度地提取廢電池中的可用物質,無論是汞鋅錳鐵等金屬,還是其他金屬氧化物。這些物質將會作為其他產品的原料進行銷售。
此外在美國、日本和韓國,政府還會采取發放回收補貼或者由生產企業繳納電池生產保證金等經濟杠桿來促進廢舊電池的回收。
反觀我國的電池回收工作,除廢舊鉛蓄電池有了較為健全的體系化回收產業外,其他電池仍以填埋為主。如果政府可以在政策方面加以刺激,企業能抓住廢舊電池回收中蘊含的商機,廢舊電池回收產業將會成為我國循環經濟的下一個長效增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