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一則有關IPO重啟的傳聞在微信朋友群中快速擴散,A股受此影響盤中一度跳水,滬指也隨之失守3100點。在證券法律師看來,IPO重啟的造謠者恐將面臨多項處罰,如果后果特別嚴重的話,將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今天上午我們剛接到協會通知,新股重啟發行正在準備……”上周五在微信群中廣為流傳的這則IPO重啟傳聞據稱出自某機構人士,由于傳言中具體涉及到新股承銷辦法的一些修改內容,因而大部分投資者很難辨識真實度。受此影響,A股出現跳水走勢。隨后,中國證券業協會相關人士出面辟謠,并表示經初步調查顯示,該謠言主要經微信朋友群轉發擴散,源頭正在調查中。
在經濟學家宋清輝看來,造謠者的目的無非就是為了出貨獲利,但是不管是否獲利,謠言危害市場穩定都應該受到嚴懲。上海杰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認為,如果以編造、傳播謠言的形式擾亂證券市場正常秩序的話,造謠者就可能違反了《證券法》第78條的規定。因此,監管部門可以根據《證券法》第206條和第207條規定做出相關處罰。其中,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的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而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如果是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做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話,則會被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造成嚴重后果,造謠者也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按照《刑法》第181條規定,構成編造傳播虛假證券信息罪的,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而情節特別惡劣的證券從業人員,則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智斌稱。而就在前不久,《財經》雜志社記者王曉璐因伙同他人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而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