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微信反盜版,讓淘寶打假,壓給騰訊和淘寶們的,不止是責任,還有權力,權力是籠子之虎,作為企業,你放心嗎,他們擔得起嗎?要不要把“網絡社會治理”的更多權力轉讓給騰訊和淘寶們?這是個前沿問題。
最近關于微信公眾號文章版權保護的話題頗為引人關注,淘寶和工商總局PK的問題也頗為引人關注,我很想將兩者的相似之處拿出來一起談一下。
微信的版權問題引關注是起于新華社中國網事的一系列反映“微信公號大量涉嫌抄襲”的報道文章,因為版權保護不利,《中國網事》以標題質疑微信:“微信,你是不能,還是不為”。
作為一個專欄作家或文字作者,對中國網事對版權的關注我深表感激,但同時又對其欲將網絡版權治理的責任“壓”給微信團隊感到困惑。這里倒不是同情騰訊的意思,而是有某種不放心。版權治理,不但是責任,也是權力,任何權力都該是籠子中的老虎,你把它放出去之后,能否保證權力擁有人不濫用權力呢?
不妨暫時回到大家所關心的問題,在版權問題上,微信到底是不能,還是不為?我認為兩者因素都有。自有互聯網以來,版權保護即成難題,在全世界都是如此,連版權保護最發達的美國也不能例外,所以美國首先提出“避風港原則”,即是在保護互聯網文化與保護版權之間做一權衡,版權進行了讓步。美國尚且如此,更不用提中國,有互聯網二十年來,版權文章的亂用亂轉早就是普遍現象,論壇里、博客里、微博上,乃至個人網站、門戶網站,它們都治理不了,微信憑什么能治理呢?
當然,說真的不能治理也不客觀,為了治理版權,微信完全可以大開殺戒,比如發現無署名轉載文章就禁言或者封號,但這樣一來,勢必會影響到微信生態自由、開放的氣氛,而且更重要的是,一旦微信被賦予這樣生殺予奪的權力與權威,再收回去就難了。盡管虛擬財產目前法律還沒有正式承認,但微信大號、微博大號的財產價值、商業價值卻也不能否認,作為平臺的管理者,微信們有權力以判官的身份去剝奪這些“財產”嗎?誤殺了怎么辦?徇私舞弊怎么辦?為了增加的成本而加收反盜版費怎么辦?這些都是很前衛也很關鍵的問題,如果一定要在維護秩序和看緊權力之間做抉擇,我寧肯選擇后者,因為前一個問題至少還能靠政府與法律。從這個角度說,著急忙慌的把責任與權力同時交給互聯網公司,至少是不謹慎的,人家也未必愿意要。微信有800萬公眾號,文章更數不勝數,準確的認證一篇文章的抄襲需要多少人力物力時間,估算過嗎?
在淘寶事件中也是這個問題,如果把打假的責任都推給淘寶,也意味著淘寶進一步擁有了可以治理假貨的名義合法的加收費用,懲治、關停店主的店鋪的權力,而在網絡社會中,這種權力是很難被監督的,人們更應該防止的是網絡平臺運營者如何濫用權力,幾年前,淘寶曾為了“對假貨水貨采取措施”等原因而對店主上調收費,結果引起了幾萬名小店主的“網絡暴動”,很是麻煩。
今天的互聯網已經與初期不同了,特點是形成了很多平臺化、壟斷型的“網絡社會”,網絡效應之下,這些網絡社會已經不能單純用經濟學原理來進行治理,用戶很難用腳投票,比如我在微信受到不公平對待就很難去換另一個聊天工具,在這一現實下,監管方應該考慮的,是如何規范和限制平臺運營者的權力行使,而不是把更多的權責塞過去,到頭來,這只能是害了馬云馬化騰們,也損害了消費者利益。
不能再把平臺運營商只看作庸軟的商人,在它們所創造的網絡社會中,它們的角色已不再僅僅是商人或者企業,而正在向“政府”角色轉移,而且是可以對居民生殺予奪的強勢政府。
我以前一直寄望于平臺運營商可以向更中立的“政府”角色轉移,扮演好“網絡政府”的角色,但現在看,這種可能性很小,因為逐利的本性很容易使人迷失掉理性,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中國的廣大游戲運營商,在他們運營的網游平臺上,每個都在扮演著政府的角色,但沒有一個實現可持續發展,為了更多的賺錢大部分是橫征暴斂、亂改規則、肆意制造通脹,而用戶沒有任何反抗能力,也無法保障權益,只能日日在to be or not to be中糾結,而他們所治理的網絡社會也在很短時間內就蕭條、荒蕪、分崩離析。
所以,版權保護也好,電商打假也好,這些本來該監管部門做的事情,在把權力和責任交出去的時候,應該尤為慎重,不要迷信技術,多預先考慮下未來可能發生的問題,關在籠子里的老虎,放出來容易,想再抓回去可能就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