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上個月以來,有關電子監控攝像的事件,接二連三地發生。一名輔警,因公開“寶馬撞碎馬自達”肇事監控視頻被開除;一家名叫“俺瞧瞧”的網站,因提供監控視頻直播服務飽受質疑。
伴隨著事件的不斷發酵,社會公眾的擔憂也與日俱增:林立于大街小巷的電子監控攝像頭,是否有規范的監管,拍攝的內容是否會隨意泄露,從而侵犯人們的隱私?一位相關人士這樣說:“就目前的情況來看,誰都可以安裝一個電子監控攝像頭,沒人監管,無法統計精確的數字。而這些攝像頭所采集的信息,也處于無序的狀態。”
規范已有落地難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警務信息工程學院教師杜治國介紹,目前從建設和使用方來看,大致可將城市中的電子監控攝像頭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指政府投資建設于城市公共區域的,用于社會管理的;第二類是指企事業單位自建,主要用于單位內部安全保衛;第三類是指公民個體或商戶自建,用于自身安全防護。
對于這些電子監控攝像頭的安裝以及拍攝內容的監管,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趙占領律師說,雖然在我國并沒有全國性的統一規定,但各地出臺的相應文件,對此卻有著明確的要求。
北京市早在2006年便出臺了《北京市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電子監控攝像頭的建設、管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辦法要求,全市黨政機關、重要基礎設施、醫院、商場、學校、重要道路等5大類、40多種單位和區域,應當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由市和區、縣公安機關負責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建設、使用、維護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應當符合政府的統一規劃和要求,不得采集本單位范圍以外的公共區域的圖像信息;交通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由政府負責,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該區域設置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對于采集的內容,辦法規定,設置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不得侵犯公民個人隱私;對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圖像信息,應當采取保密措施;留存的圖像信息除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閱、復制、提供、傳播。
然而,雖有規定,但卻難以真正落地。趙占領表示,從現實情況看,可以說相關監管部門對辦法所明文規定的內容執行不力。“根源在于監管部門對于電子監控攝像頭的‘失控’狀態不夠重視。”趙占領說,“我們應當認識到,眾多脫離監管狀態下的攝像頭,是不可忽視的安全隱患。”
監控視頻屢遭濫用
“公共場所安裝監控是基于社會治理和公共利益的需要,這對于提高社會治理效率、減少人力投入、創新社會監管模式而言,都有著重要的意義。”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長王敬波教授指出,但與此同時,還需要有一套完善的規則和制度配套實施,保證電子監控數據不會被濫用。
但在現實中,恰恰相反,電子監控攝像頭所拍攝的內容,濫用的情形時有發生。在這些電子監控攝像頭所拍攝內容被濫用情形的背后,王敬波認為,本質上需要解決的,是在社會治理與公民個人隱私之間,應當如何劃清邊界:“這里需要注意公權力在行使時的合理性與必要性,要遵循比例原則。雖然公民在進入公共場所后,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放棄了一部分隱私權。但是,沒有正當性地擴大監控內容的傳播,依然是對公民個人合法權利的侵犯。”
王敬波指出,即便是出于利用監控內容對某些不當行為的警示、教育目的使用,也應當對涉事具體人員的個人信息進行一定的處理,比如在有限范圍內傳播避免擴大、給臉部等可識別其個人的位置打上馬賽克等,都是可以采取的做法。“除非因特定的公示處罰需要,一般而言,利用監控內容向公眾開展警示、教育,針對的應當是某種行為,而非對個人的批判。”
趙占領表示,在公共場所設置的電子監控攝像頭,是為了社會治安管理的目的,如果這些攝像頭所拍攝的內容被隨意外流、上傳至網絡,擴大了傳播的范圍,造成對公民人身合法權益的侵犯,就違背了設置這些攝像頭的初衷。
杜治國分析,類似這樣監控內容濫用的情況發生,一方面是由于電子監控攝像頭的安裝沒有很好的監管,導致很多不該被拍下來的內容被采集;另一方面,也說明相關單位在電子監控攝像頭的內部管理上存在漏洞,“追責機制的不明確,讓這些濫用事件即便發生,也不一定能夠得到有效的處理”。
前述相關人士表示,現實中經常發生這樣的情況:一些本應當由政府部門監管的電子監控攝像頭,最終會承包給一些外部的公司負責,“這樣一來,監管肯定會松不少,甚至可以說,內部人能輕松從監控系統中獲得自己想要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