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目前許多監控攝像頭都帶有云功能,可以直接連接無線網絡,通過手機、平板電腦遠程查看監控區域。同時,網絡直播平臺的直播視頻需由用戶設置共享,并且經過網站審核才能被直播。盡管如此,除了種種炒作之外,不會有人愿意給自己安裝攝像頭、且以用戶的身份設置共享去全球“直播”自己。問題的曝出,根本還在安裝攝像頭的單位對監控畫面管理不嚴,甚至是向網站出賣視頻畫面以謀利。
在公共空間,乃至于餐廳等地安裝監控攝像頭,確實有利于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有鑒于此,參與到公共空間的人以及消費者,應當讓渡一定的私利以保障自身和公共安全。但是,私利的讓渡不能沒有底線,在餐館的雅間里就餐聊事,畫面和聲音卻被直播出去,想想都是極為恐怖的事情。在這里,公民個體的肖像權、隱私權都一概暴露無遺,沒有任何秘密可言。顯然,這已經走向了公共安全的反面,由一個又一個個體的隱私權不安全匯聚成了“公共不安全”。
有關部門或者安裝監控的商家在安裝攝像頭時,理由言之鑿鑿,然而,在安裝攝像頭之后,信息的安全性卻無人去保障,權責明顯不對等。在現代科技和網絡信息越來越發達的時代,一方面監控攝像頭進入公共空間的入口不受約束,另一方面畫面信息的管理不受規制,公民隱私的泄露就只會越來越頻繁,直到現在大規模地在網上直播。
相關法律當然是保護公民隱私權的,比如《民法通則》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然而,此類公民名譽權并未納入到刑法體系予以保護,只有在公民信息被買賣的情形下才可能涉嫌構成刑事犯罪。換言之,公民隱私權在法律意義上是存在的,而在實際保護中卻如同牛欄關貓,在保護與保護不住之間“往來自由”。
說到底,是民法沒有把隱私權確立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只是通過保護名譽權的方式或以維護公序良俗來涵括公民的隱私權,采取的是間接保護方式。實踐證明,這種間接保護的方式,使得公民隱私權越來越羸弱不堪。只有完備的法律才能為免于直播的公民隱私權背書,這就要求,在民法中明確規定隱私權為公民的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并在刑法、行政法等其它法律法規中建立保護體系。當然,法律不完善絕不能成為此次網站大規模直播監控視頻的理由,公民隱私權已形同虛設,有關部門需要出手予以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