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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位置:云計算云服務 → 正文

云服務被歸類為IDC業務 牌照問題終于有了答案!

責任編輯:editor005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7-07-26 14:36:18 本文摘自:中國IDC圈

根據《目錄》的要求,提供IaaS、PaaS服務的云服務商必須持有互聯網數據中心(IDC)牌照。但是由于PaaS服務并非傳統的IDC業務,以及在2015新版《目錄》增加了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的描述,所以經營PaaS服務的云服務商需要拿到含有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的IDC牌照。

提供云服務必須持證“上崗”!

對于業界一直關心的云服務牌照問題,在25日召開的“可信云”大會上,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市場處處長張建華給出了明確的答案。

張建華表示,雖然在政策上為云服務市場帶上了“緊箍咒”,但也是為了行業長期持續前發展夯實基礎。

對于云服務的定義,張建華表示,云計算是一種商業計算模型,它的計算任務分布在網絡上大量計算機構建的資源池上,使各種應用系統能夠根據需要授權獲得計算力、存儲空間和信息服務。

目前市場上通常將云計算分服務模式分為三個層次,分別是IaaS、PaaS和SaaS。IaaS指的是基礎設施及服務,也就是利用數據中心提供相應的資源租用型服務,包括云主機等,在業務模式上屬于傳統IDC業務范疇。而PaaS服務指的是平臺型服務,企業在IaaS層的基礎上建設自有平臺,為客戶提供開發、測試環境等服務。SaaS則指的是軟件應用及服務。

在2015年底,工業和信息化部出臺新版《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目錄》中對互聯網數據中心(IDC)業務進行了定義?;ヂ摼W數據中心業務是指利用相應的機房設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為用戶的服務器等互聯網或其他網絡相關設備提供放置、代理維護、系統配置及管理服務,以及提供數據庫系統或服務器等設備的出租及存儲空間的出租、通信線路和出口帶寬的代理租用和其他應用服務。

因此,根據《目錄》的要求,提供IaaS、PaaS服務的云服務商必須持有互聯網數據中心(IDC)牌照。但是由于PaaS服務并非傳統的IDC業務,以及在2015新版《目錄》增加了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的描述,所以經營PaaS服務的云服務商需要拿到含有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的IDC牌照。

而對于SaaS服務,張建華表示,因為業內對于SaaS服務形態還沒有一個權威的界定,對于SaaS服務是否屬于《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中描述的電信業務,要按照具體業務形態來區分。如果是企業業務形態屬于純軟件服務,則不屬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和管理的范疇,只需要按照相應的軟件業務經營管理要求辦理即可。但是,如果其中一些SaaS服務屬于《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中其他增值電信業務的份額里,則仍需要持有相應的牌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規定,國家對電信業務經營者按照電信業務分類,實行許可制度;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在我國從事相關的電信業務,包括增值類的電信業務,均需要有特許經營權,要獲得相應的特許經營權。

張建華表示,根據最新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經營電信業務應該依法取得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根據《辦法》的規定,目前國內牌照的審批是由部省兩級電信管理機構實施。

對于業內企業關心的牌照的類型和跨地區服務問題,張建華表示,如果要申請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也就是兩個以上自治區、直轄市增值電信業務的需要到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如果只在省內從事相應業務的,可以由當地通信管理局直接進行審批。

對于具體的IDC牌照申請流程和要求,張建華表示,申請企業可以參考2012年《關于進一步規范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和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市場準入工作的通告》的要求。

對于公有云和私有云服務,哪類服務可以不持證的因為,張建回答到,提供公有云服務,是對公眾提供的服務,它一定是具有經營性的性質和屬性,因此公有云的經營者一定要持證。

對于私有云主要分兩類情況:

如果是自建自用,則企業是云技術和云服務的使用者,因此這種私有云不需要拿證。

而如果是為多個第三方提供私有云服務,則實質上是在經營云服務,因此它需要持證經營。

由于云服務是作為新的服務模式加入到了新版《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中,因此對于原本持有IDC牌照的企業,如果事實上已經從事了云服務或CDN服務,要求以書面承諾的形式承諾在年底之前達到相應的經營許可要求,并獲得相應的經營許可證。如果未按期承諾的,從2017年4月1號起,不得經營相應的業務。如果已承諾,按照承諾期限,年底之前未持證的企業,2018年1月1日起,不得經營相應的業務。據張建透露,目前全國持有IDC牌照的企業1272家,獲得云服務許可資質的有12家,267家企業承諾年底前完成持證。

對于外資是否可以做境內經營云服務業務,張建華透露,依據《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版,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屬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的一種具體業務形態,按照我國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加入WTO的相關承諾和CEPA協議等政策規定,港澳地區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依據相關的規定和程序,在境內設立合資企業,申請經營IDC業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但是,由于云服務是傳統IDC業務的一種新形態,而按照WTO承諾,IDC業務不屬于WTO承諾簡章表中的業務類型,因此IDC業務原則上是未對外資開放的,因此云服務業務原則上也是未對外資開放的。CEPA協議中港澳的企業可以在境內設立合資公司,不超過50%港澳的股份。

雖然外資企業無法在境內獲得IDC業務牌照,但進入國內云服務市場的“路子”也沒有完全堵死。張建華表示,歡迎外資企業與國內持證企業在遵守我國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開展技術合作的方式參與我國的云服務市場。

關鍵字:IDC牌照問題業務牌照

本文摘自:中國IDC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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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服務被歸類為IDC業務 牌照問題終于有了答案!

責任編輯:editor005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7-07-26 14:36:18 本文摘自:中國IDC圈

根據《目錄》的要求,提供IaaS、PaaS服務的云服務商必須持有互聯網數據中心(IDC)牌照。但是由于PaaS服務并非傳統的IDC業務,以及在2015新版《目錄》增加了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的描述,所以經營PaaS服務的云服務商需要拿到含有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的IDC牌照。

提供云服務必須持證“上崗”!

對于業界一直關心的云服務牌照問題,在25日召開的“可信云”大會上,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市場處處長張建華給出了明確的答案。

張建華表示,雖然在政策上為云服務市場帶上了“緊箍咒”,但也是為了行業長期持續前發展夯實基礎。

對于云服務的定義,張建華表示,云計算是一種商業計算模型,它的計算任務分布在網絡上大量計算機構建的資源池上,使各種應用系統能夠根據需要授權獲得計算力、存儲空間和信息服務。

目前市場上通常將云計算分服務模式分為三個層次,分別是IaaS、PaaS和SaaS。IaaS指的是基礎設施及服務,也就是利用數據中心提供相應的資源租用型服務,包括云主機等,在業務模式上屬于傳統IDC業務范疇。而PaaS服務指的是平臺型服務,企業在IaaS層的基礎上建設自有平臺,為客戶提供開發、測試環境等服務。SaaS則指的是軟件應用及服務。

在2015年底,工業和信息化部出臺新版《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目錄》中對互聯網數據中心(IDC)業務進行了定義?;ヂ摼W數據中心業務是指利用相應的機房設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為用戶的服務器等互聯網或其他網絡相關設備提供放置、代理維護、系統配置及管理服務,以及提供數據庫系統或服務器等設備的出租及存儲空間的出租、通信線路和出口帶寬的代理租用和其他應用服務。

因此,根據《目錄》的要求,提供IaaS、PaaS服務的云服務商必須持有互聯網數據中心(IDC)牌照。但是由于PaaS服務并非傳統的IDC業務,以及在2015新版《目錄》增加了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的描述,所以經營PaaS服務的云服務商需要拿到含有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的IDC牌照。

而對于SaaS服務,張建華表示,因為業內對于SaaS服務形態還沒有一個權威的界定,對于SaaS服務是否屬于《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中描述的電信業務,要按照具體業務形態來區分。如果是企業業務形態屬于純軟件服務,則不屬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和管理的范疇,只需要按照相應的軟件業務經營管理要求辦理即可。但是,如果其中一些SaaS服務屬于《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中其他增值電信業務的份額里,則仍需要持有相應的牌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規定,國家對電信業務經營者按照電信業務分類,實行許可制度;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在我國從事相關的電信業務,包括增值類的電信業務,均需要有特許經營權,要獲得相應的特許經營權。

張建華表示,根據最新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經營電信業務應該依法取得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根據《辦法》的規定,目前國內牌照的審批是由部省兩級電信管理機構實施。

對于業內企業關心的牌照的類型和跨地區服務問題,張建華表示,如果要申請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也就是兩個以上自治區、直轄市增值電信業務的需要到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如果只在省內從事相應業務的,可以由當地通信管理局直接進行審批。

對于具體的IDC牌照申請流程和要求,張建華表示,申請企業可以參考2012年《關于進一步規范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和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市場準入工作的通告》的要求。

對于公有云和私有云服務,哪類服務可以不持證的因為,張建回答到,提供公有云服務,是對公眾提供的服務,它一定是具有經營性的性質和屬性,因此公有云的經營者一定要持證。

對于私有云主要分兩類情況:

如果是自建自用,則企業是云技術和云服務的使用者,因此這種私有云不需要拿證。

而如果是為多個第三方提供私有云服務,則實質上是在經營云服務,因此它需要持證經營。

由于云服務是作為新的服務模式加入到了新版《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中,因此對于原本持有IDC牌照的企業,如果事實上已經從事了云服務或CDN服務,要求以書面承諾的形式承諾在年底之前達到相應的經營許可要求,并獲得相應的經營許可證。如果未按期承諾的,從2017年4月1號起,不得經營相應的業務。如果已承諾,按照承諾期限,年底之前未持證的企業,2018年1月1日起,不得經營相應的業務。據張建透露,目前全國持有IDC牌照的企業1272家,獲得云服務許可資質的有12家,267家企業承諾年底前完成持證。

對于外資是否可以做境內經營云服務業務,張建華透露,依據《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版,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屬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的一種具體業務形態,按照我國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加入WTO的相關承諾和CEPA協議等政策規定,港澳地區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依據相關的規定和程序,在境內設立合資企業,申請經營IDC業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但是,由于云服務是傳統IDC業務的一種新形態,而按照WTO承諾,IDC業務不屬于WTO承諾簡章表中的業務類型,因此IDC業務原則上是未對外資開放的,因此云服務業務原則上也是未對外資開放的。CEPA協議中港澳的企業可以在境內設立合資公司,不超過50%港澳的股份。

雖然外資企業無法在境內獲得IDC業務牌照,但進入國內云服務市場的“路子”也沒有完全堵死。張建華表示,歡迎外資企業與國內持證企業在遵守我國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開展技術合作的方式參與我國的云服務市場

關鍵字:IDC牌照問題業務牌照

本文摘自:中國IDC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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