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稱,企業上云應以提升企業發展能力、解決實際業務問題為出發點。加速企業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轉型,切實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綜合競爭力。可從性價比、可用性、可擴展性、安全性、合規性等方面進行調研分析,按照分級分類的原則,統一規劃信息系統的上云部署方案。
大型企業可建立私有云,部署數據安全要求高的關鍵信息系統;可將連接客戶、供應商、員工的信息系統采用公有云部署,并與私有云共同形成混合云架構。中小企業和創業型企業可依托公有云平臺,按需租用存儲、計算、網絡等基礎設施資源,應用設計、生產、營銷、辦公、財務等云服務或構建特色云服務,實現個性化服務輸出,加速建立現代化經營模式。
通知要求,按需合理選擇云服務。云服務有計算資源服務、存儲資源服務、網絡資源服務和安全防護服務等基礎設施類云服務;也有數據庫服務、大數據分析服務、中間件平臺服務、物聯網平臺服務、軟件開發平臺服務、人工智能平臺服務等平臺系統服務;還有協同辦公服務、經營管理應用服務、運營管理服務、研發設計服務、生產控制服務、智能應用服務等業務應用服務。
通知要求,穩妥有序推進企業上云。按需求分析、可行性評估、選擇確定云平臺服務商、上云方案設計、測試和部署、驗證和總結、運維保障、效果評估等步驟進行。企業可根據自身實際選擇合適步驟,適當簡化流程,有序實施上云。
企業要對信息系統的上云可行性進行分析,擬定詳細上云工作內容和要求,明確各方責任和義務。上云企業可依托云平臺服務商或第三方機構,明確各信息系統具體遷移策略。對于復雜系統的遷移上云,可進行直接遷移、改造后遷移、采購云服務重建、保持現狀等遷移策略。
企業可在云平臺服務商或第三方機構支持下,根據上云方案構建模擬環境,進行上云演練,經過測試和驗證,不斷優化完善上云方案,執行上云過程。上云過程結束后,要進行測試并出具上云測試報告,開展上云總結,評估上云效果。
通知要求,鼓勵各地建立政府部門、云平臺服務商、上云企業等多方合作推進機制。加快推動開展云上創新創業。制定出臺企業上云的效果評價標準,逐步構建企業上云效果評價體系。支持第三方機構根據相關標準,對成本節約、效率提升、業務升級、創新促進等上云效果進行評估、統計,引導企業深度上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