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業界和媒體已對高通“壟斷門”給出了各種解讀。知名IT與知識產權律師、北京惠誠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占領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解讀稱,反壟斷案的調查關鍵在于兩點的確認:一是對該公司在相關領域市場支配地位的確認,二是是否存在利用支配地位濫用的各類違法行為。
我國2009年起實施的《反壟斷法》第17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此外在第18條進一步規定“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下列因素: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與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在發改委參與調查的另一場涉嫌壟斷案例華為訴IDC案件中一二審法院關于市場支配地位的論述或許可供高通“壟斷門”事件借鑒:“由于SEP具有排他性,而無線通訊標準又具有強制性,被告有能力獨立控制其所聲稱的必要專利的許可費以及許可條件。即使有來自被許可方的反對,被告也不會實質性地喪失業務或減少利潤。同時,由于被告必要專利已進入相關標準,排除了實現同樣功能的技術進入標準的可能。因此,被告在相關市場內也有阻礙或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由此,應當認定被告在其為專利權人的3G無線通訊標準中的必要專利許可市場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相應的,高通在無線通訊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市場占有近100%的份額,幾乎無任何競爭。一旦某一家公司的標準必要專利進入無線通訊相關標準,就排除了實現同樣功能的技術進入標準的可能,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這個相關市場上就沒有其他替代,沒有能與其競爭的經營者。華為訴IDC案件中一二審法院均明確:“基于每一個標準必要專利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被告在每一個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市場均擁有完全的份額……因此,本院依法認定,被告方在原告界定的本案相關市場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一位不愿具名的IT企業高管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如果參考此案對市場支配地位的判斷標準,高通在無線通訊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市場涉嫌存在市場支配地位。
在基帶芯片產品市場,高通在營收、研發投入、技術積累等方面相對于其競爭對手巨大的領先優勢,也涉嫌為其帶來了市場支配地位。
具體來說,首先,多年來高通在CDMA和LTE基帶芯片市場上的份額都超過90%,在WCDMA上超過50%,均達到了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標準;其次,高通的財力、技術條件相對其他競爭對手也具有明顯優勢。
資料顯示,2013年高通公司營收達到249億美元,而在WCDMA芯片市場占有率排名第二的聯發科營收為46億美元,僅為高通公司的近五分之一。高通2013年許可業務稅前利潤達66億美元。這一業界獨一無二的高額許可利潤為其帶來了其他競爭廠商無法比擬的利潤率和現金流,也使其有更多的資金投入芯片的研發。
技術條件方面,高通作為最早的基帶芯片供應商之一,在無線技術方面有超過20年的積累,擁有授權專利七八萬件。相較之下,聯發科僅在2009年才開始涉足無線領域,所持有專利也僅有數千件,根本不在一個競爭量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