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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責任編輯:editor014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4-07-29 07:23:55 本文摘自:每日經濟新聞

去年11月,高通在我國遭反壟斷調查被曝出,到今年2月19日,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與反壟斷局局長許昆林首次證實:發改委正在對高通公司開展價格壟斷調查。日前,有消息稱,在市場支配壟斷行為濫用違法方面,國家發改委也明確了對高通的具體調查方向。許昆林曾表示,“舉報反映的主要是,美國高通公司涉嫌濫用其在無線通訊標準必要專利市場和手機芯片市場上的支配地位,實施價格壟斷行為,主要包括不公平的高價、歧視性定價、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等。”

記者調查發現,高通主要涉嫌在市場上收取過高許可費、捆綁搭售、要求國內終端廠家免費交叉許可、拒絕向競爭對手許可以及在銷售和許可中附加不合理條件等五個方面,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謀利,從而涉嫌市場壟斷問題。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日前曾嘗試就上述問題對高通方面進行采訪,但被公司告知總部暫時沒有正式回應。

許可費率過高被指不合理

記者從一業內人士處獲悉,今年7月11日,美國高通公司總裁DerekAberle第三次率隊到國家發改委接受調查詢問。詢問實錄顯示,發改委調查的具體問題為“(高通)以整機作為計算許可費的基礎、將標準必要專利與非標準必要專利捆綁許可、要求被許可人進行免費反許可、對過期專利繼續收費、將專利許可與銷售芯片進行捆綁、拒絕對芯片生產企業進行專利許可以及在專利許可和芯片銷售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等涉嫌違法行為”。

一位業內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透露,在WCDMA標準中,高通向我國國內各終端廠商收取的許可費率為企業全部收入的5%;在LT標準中,高通則宣布收取4%的許可費率,非常不合理。

該業內人士指出,標準必要專利負有FRAND(公平合理無歧視)許可義務。行內普遍的做法是,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標準應考慮專利技術對標準貢獻程度、對被許可人產品貢獻程度的同時考慮被許可人實施該專利所獲得的相關利潤占比。合理的專利許可使用費率不應超過產品利潤的一定比例范圍,應考慮專利許可使用費在專利權人之間的合理分配。

以海外的相關個案為列,美國法官在摩托羅拉微軟Xbox相關專利案中指出,“至少有92家實體擁有802.11的標準必要專利。如果每一家都要求與摩托羅拉相似的使用費,即終端產品價格的1.15%到1.73%,實施802.11標準的總使用費會超過整個產品的價格,而這標準僅是Xbox產品的一個特征。法院認為如此清晰體現出隱憂的使用費價格無法成為RADN使用費價格,因為該價格無法達到RAND承諾的中心原則,即對標準的廣泛推行。如果每一個企業都要付給摩托羅拉的相同價格,那么終端產品的價格很快就會使這些企業不再適合經營。”

據記者了解,多年來我國手機企業普遍掙扎在盈虧線上,2013年,全國手機企業的利潤均值不足0.5%,卻全部要按照高通單方面宣布的專利許可費率,將手機零售價的5%交給高通。

該業內人士進一步表示,在標準必要專利負有FRAND許可義務的基礎上,高通作為眾多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中的一個,在WCDMA和LTE標準必要專利中占比不高,但其毫不考慮同一個產品需承受的合理累加許可費率問題而獨家收取5%的許可費。

計數據顯示,在WCDMA和LTE標準中,高通所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占比并不突出。愛立信、諾基亞、華為等多家公司均持有多項重要標準必要專利。

上述業內人士還指出,相比其他類似許可地位的其他權利人,高通許可費過高。

根據權威調研機構ABIResearch的統計報告,在3GPP標準(WCDMA和LTE)中占領導地位的前6家公司分別為愛立信、諾西、阿朗、華為、高通和三星。這幾家公司都對自己在WCDMA或LTE收取的許可費率做過聲明。據了解,擁有WCDMA標準主要專利的NTTDoCoMo、愛立信、諾基亞、西門子、日本富通、松下、三菱電機、NEC和索尼公司均曾承諾,將以公平合理的條件對外許可其WCDMA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與每家公司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數目成比例,累積專利費率將不超過5%。2008年,愛立信在一份給歐盟的報告中表示,愛立信持有25%的UMTS標準必要專利份額,其指出若MCR是6%~8%,那么愛立信按所占比例應收取的WCDMA費率為1.5%左右。2009年4月,華為宣布,作為持有LTE標準15%~20%標準必要專利的權利人,希望收取最高1.5%的許可費率。

對此,有業內人士向記者指出,以上均僅為各公司的單方許可報價,在實際許可談判中,還會考慮被許可人交叉許可的專利實力等情況進一步降低許可費率甚至免收許可費。而高通在不考慮交叉許可價值的情況下更收取5%的費率,明顯過高。

上述業內人士最后指出,高通按終端產品整體售價為許可費計費基數來收取專利許可費,但實際上其專利技術均由芯片實現,高通應根據芯片價格收取許可費。

值得注意的是,一部智能手機包含許多器件,除基帶芯片外,還包括顯示器、NAND閃存、應用程序處理器、DRAM、GPS、觸摸控制器、電源等部件。高通應該僅基于芯片部分來計算許可費,以整機售價計算許可費遠超過被許可人實施的專利產品因高通的無線通訊標準必要專利而實現的利潤比例。

一位不愿具名的手機企業的高管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高通僅應該基于芯片部分來計算其許可費,以整機售價計算許可費遠遠超過了一般手機廠商因為使用高通芯片所能帶來的利潤比例。

市場研究機構iSuppli的中國研究總監王陽向記者稱,“高通按終端產品整體售價為許可費計費基數來收取許可費,通常標準是5%,這個比例相當高。”

王陽認為,廠商最終需要繳納多少專利費,還是取決于其在核心專利領域的話語權。掌握部分4G通信專利的公司在與高通談判中必然獲得一定折扣。“普通公司可能要付5%,華為等公司有部分專利則要低一些,而諾基亞這種具備大量核心專利的公司,可能只需要付3%左右。”

此外,從國外的相關判決中也可看出高通基于終端產品整體售價而收取許可費的做法是被禁止的。記者發現,此前美國在CornellUniversityv.Hewlett-PackardCo案、LucentTechs.,Inc.v.Gateway案、IPInnovationL.L.C.v.RedHat,Inc案、LaserDynamicsInc.v.QuantaComputers案、GPNECorp.v.Apple,Inc.案等案例判決中皆確立了一個法律事實——除非能證明專利功能驅動了整個產品的購買需求,否則專利賠償/許可費計算應基于最小的實施了專利的可銷售單元。基帶芯片正是合適的最小實施專利的可銷售單元。

據了解,高通所持有的無線通訊技術功能并不是驅動整個終端產品購買需求的因素,事實上,隨著終端技術和終端產品的發展,蜂窩通訊技術在終端產品中的價值占比越來越低。而且還應該考慮,消費者在購買手機時有諸多考慮因素,其中品牌、價格、屏幕、操作系統是用戶選購智能機時重要的影響因素。

一位法律界人士向記者指出,高通基于終端整體售價收取許可費的做法也與我國的《專利法》相關規定相違背。

捆綁搭售遭業內質疑

不少業內人士向記者指出,捆綁搭售問題或許是高通另一個涉嫌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的表現。

記者了解到,在實際操作中,高通將處于完全不同相關市場的芯片產品與專利許可互相進行捆綁,高通出售芯片,以客戶需先獲得和持有其專利許可為前提條件。

一位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的業內人士對此提出了三點質疑:首先,根據權利用盡的原則,權利人在出售自己的產品時,不應該要求對方同時獲得專利許可,除高通外沒有其他公司有這種行為。比如TI、博通等芯片廠家也持有很多專利,其也沒有在芯片銷售時要求其客戶先繳納許可費;其次,同時持有專利又進行產品銷售的公司,可以向客戶收取使用專利產品的專利費,但大多數公司都把銷售產品和專利許可分開進行,比如IBM、Intel、愛立信、諾基亞等,都不會借助產品銷售要求對方先繳納許可費。但高通卻利用自己在芯片市場上的支配地位,在出售芯片時捆綁其專利許可,包括向設備商捆綁銷售,其本來沒有許可需求的非標準必要專利,這種做法涉嫌濫用壟斷行為;最后,依據FRAND原則,高通有義務對其所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以公平合理無歧視的條件進行許可,但高通卻在手機制造商需要采購芯片時以強迫方式進行專利許可,導致手機制造商迫于產品上市壓力而失去談判砝碼,無法與高通就專利許可的條件進行公平合理的談判,從而被迫接受高通給出的毫無選擇的許可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實際操作中,高通還將標準必要專利與非標準必要專利進行捆綁銷售。具體來看,高通在專利許可中僅提供一攬子打包許可,從未向被許可人提供對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和非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選擇方案,被許可人懼于高通在許可市場的支配地位,以及專利許可與芯片供貨的捆綁關系,在與高通的許可交易中,相對沒有任何議價能力,只能全盤接受高通不區分實際許可需求的一攬子打包許可。

對于這種做法,上述業內人士同樣提出三點質疑:

首先,標準必要專利和非標準必要專利的搭售涉嫌違法。比如在華為訴IDC案中,二審法院在(2013)粵高法民三終字第306號判決中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與一般財產權利相比,當搭售和捆綁涉及知識產權產品時,由于知識產品通過搭售和捆綁的銷售邊際成本更低,一攬子許可可以改善效率,因此一攬子許可未必是反壟斷的,但若該一攬子許可是強迫性的,違反公平貿易原則且缺乏正當理由的,則應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

該判決還認定,“標準技術條件下,必要專利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而非必要專利則一般都存在可替代性,將必要專利和非必要專利捆綁銷售,將導致必要專利權利人在必要專利許可市場上的市場力量延伸到非必要專利許可市場,從而將阻礙或限制非必要專利相關市場的競爭。”

其次,高通從事類似搭售行為沒有正當理由。例如在實際操作中,高通借助其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市場的支配地位,將其非標準必要專利(被搭售商品)強行許可給終端廠商,而終端廠商沒有任何議價和選擇的權利和能力,只能被迫接受高通非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并為此支付不合理的許可費,在此過程中高通將攫取大量的超額利潤,其從事搭售行為的目的是為自身尋求超競爭利潤,而非為了提高效率、促進公平、有益競爭。

最后,高通的捆綁銷售對無線通訊專利許可市場上的其他權利人也會產生不利的排除和限制競爭影響。換句話說,高通強迫終端廠商接受一攬子許可,使得其非標準必要專利也獲得了本不應該獲得的壟斷地位,這也就意味著終端廠商不會再選擇其他權利人的可替代技術許可,限制了其他權利人在可替代競爭技術許可市場的競爭,使得與高通非必要專利存在競爭關系的技術無法獲得合理的報償,競爭能力受到損害。

要求客戶免費交叉許可惹爭議統

此外,高通利用其市場地位,要求國內終端廠家在專利上對其進行免費交叉許可,同樣令國內相關廠商有苦難訴,且極大影響產業的發展。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高通與中國廠商簽署的許可協議,沒有顯示出交叉的價值,實質上是單向許可,中國廠商專利的價值,免費被高通拿走了,即中國廠商的專利對高通的反許可,通通被視為零價值。在高通這種模式下,中國大部分終端廠商實質上淪為加工廠,再無投入研發的積極性。

實際上,中興、華為等企業近年來持續在專利上加大投入,專利數量和實力已趕超西方廠商;華為每年在國內被授權的專利,已經持續多年保持第一;以PCT國際專利申請而論,中興和華為也名列前茅,但高通在向中國廠商要求巨額許可費的同時,對自己所使用的中國廠商的專利應付許可費只字不提。為了自身利益考量,高通拒絕向芯片廠商許可相關專利,這種做法同樣在業內備受爭議。

一位IT從業者向記者解釋稱,盡管高通作為芯片廠商獲得了許多其他專利權利人的許可,但高通自己的專利許可,只對手機制造商作出,而不給予芯片廠商。比如高通和愛立信之間的許可,高通要求被許可人給予其的交叉許可等。

對于這種做法,這位IT從業者指出,高通拒絕許可芯片廠家的行為違反FRAND原則。

這位從業者進一步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解釋道,標準必要專利具有FRAND義務,根據FRAND原則和標準組織的知識產權政策,為避免對市場競爭造成損害,推動標準的廣泛實施,標準必要專利的權利人應該向任何標準使用人授予許可,而不能有選擇地許可或拒絕許可。高通不向芯片廠家許可的行為,導致整個產業鏈以及所有的標準使用人特別是芯片廠家的研發和生產銷售活動處于不確定狀態,使被拒絕授予許可的芯片廠家的商業風險完全不在自己的控制之下,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大為降低。實際上,高通在利用這種手段控制其他芯片廠商的銷售渠道,從而限制競爭對手的市場競爭。高通的這種拒絕給芯片廠商許可的安排,還給市場傳達了一個信號,即其他芯片廠商的供貨因為沒有獲得專利授權而存在供應無法連續的風險,從而引導手機廠商采購高通的芯片,從而導致其他芯片廠商無法公平競爭。另一方面,高通通過不給芯片廠家許可的方式迫使使用高通芯片的終端廠家按照手機整機為基礎支付許可費。

此外,《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道,高通拒絕給芯片廠家許可的行為違反關鍵設施原則。據上述IT從業者介紹,高通所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對芯片廠家而言,是必須獲得和使用的,沒有其他供應商等同于關鍵設施。但高通對該關鍵設施卻拒絕給予使用許可。

在許可中附加不合理條件?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高通在銷售和許可中附加不合理條件,同樣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一位業內受訪者指出,在實際操作中,高通限定只能向其被許可人,或向其被許可人轉售芯片的分銷商銷售芯片,即高通在與其他芯片廠家的協議中明確要求,其他芯片廠家不得向非高通被許可人的客戶銷售芯片。這種限定交易行為并不具有提高效率、促進公平、有益競爭的正當理由。這一方面限制了與高通競爭的芯片供應商擴展業務和選擇任意客戶進行銷售的能力,損害了芯片市場的自由競爭,達到了控制競爭對手,獲取不正當競爭利潤的目的;另一方面,這一做法也挾持了并沒有獲得高通專利許可的終端廠商,使其無法獲得其他芯片供貨,不能生產終端產品,其他芯片生產企業被排除在市場競爭之外,實質上遭受到類似標準必要專利禁令的影響。最終這些終端廠商只得被迫接受高通的許可條件。

據這位業內受訪者介紹,高通在許可協議中附加“不訴條款”、“無價值訴訟條款”等不合理限制條件,限制被許可人對許可條款提出任何質疑。

高通利用自身在業內的重要地位,在其被許可人無任何議價地位、等同于格式條款的許可協議中附加所謂“無價值訴訟”條款等諸多不合理條件的條件,例如:若被許可人提起任何針對高通的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主張、或被許可人提起任何針對高通的許可費率的主張或投訴,或被許可人就最惠費率條款提起訴訟、主張卻失敗,或針對高通與諾基亞達成的許可費率提出最惠費率主張,高通有權終止協議,但被許可人免費給予高通的所有知識產權許可卻繼續有效。此外高通還禁止被許可人轉售高通相關產品等。

據悉,高通的許可協議不規定許可期限,導致國內終端廠家的許可費付費義務無限期繼續,為高通超過保護期已經無效的專利還在支付許可費。

關鍵字:市場高通

本文摘自: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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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責任編輯:editor014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4-07-29 07:23:55 本文摘自:每日經濟新聞

去年11月,高通在我國遭反壟斷調查被曝出,到今年2月19日,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與反壟斷局局長許昆林首次證實:發改委正在對高通公司開展價格壟斷調查。日前,有消息稱,在市場支配壟斷行為濫用違法方面,國家發改委也明確了對高通的具體調查方向。許昆林曾表示,“舉報反映的主要是,美國高通公司涉嫌濫用其在無線通訊標準必要專利市場和手機芯片市場上的支配地位,實施價格壟斷行為,主要包括不公平的高價、歧視性定價、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等。”

記者調查發現,高通主要涉嫌在市場上收取過高許可費、捆綁搭售、要求國內終端廠家免費交叉許可、拒絕向競爭對手許可以及在銷售和許可中附加不合理條件等五個方面,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謀利,從而涉嫌市場壟斷問題。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日前曾嘗試就上述問題對高通方面進行采訪,但被公司告知總部暫時沒有正式回應。

許可費率過高被指不合理

記者從一業內人士處獲悉,今年7月11日,美國高通公司總裁DerekAberle第三次率隊到國家發改委接受調查詢問。詢問實錄顯示,發改委調查的具體問題為“(高通)以整機作為計算許可費的基礎、將標準必要專利與非標準必要專利捆綁許可、要求被許可人進行免費反許可、對過期專利繼續收費、將專利許可與銷售芯片進行捆綁、拒絕對芯片生產企業進行專利許可以及在專利許可和芯片銷售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等涉嫌違法行為”。

一位業內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透露,在WCDMA標準中,高通向我國國內各終端廠商收取的許可費率為企業全部收入的5%;在LT標準中,高通則宣布收取4%的許可費率,非常不合理。

該業內人士指出,標準必要專利負有FRAND(公平合理無歧視)許可義務。行內普遍的做法是,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標準應考慮專利技術對標準貢獻程度、對被許可人產品貢獻程度的同時考慮被許可人實施該專利所獲得的相關利潤占比。合理的專利許可使用費率不應超過產品利潤的一定比例范圍,應考慮專利許可使用費在專利權人之間的合理分配。

以海外的相關個案為列,美國法官在摩托羅拉微軟Xbox相關專利案中指出,“至少有92家實體擁有802.11的標準必要專利。如果每一家都要求與摩托羅拉相似的使用費,即終端產品價格的1.15%到1.73%,實施802.11標準的總使用費會超過整個產品的價格,而這標準僅是Xbox產品的一個特征。法院認為如此清晰體現出隱憂的使用費價格無法成為RADN使用費價格,因為該價格無法達到RAND承諾的中心原則,即對標準的廣泛推行。如果每一個企業都要付給摩托羅拉的相同價格,那么終端產品的價格很快就會使這些企業不再適合經營。”

據記者了解,多年來我國手機企業普遍掙扎在盈虧線上,2013年,全國手機企業的利潤均值不足0.5%,卻全部要按照高通單方面宣布的專利許可費率,將手機零售價的5%交給高通。

該業內人士進一步表示,在標準必要專利負有FRAND許可義務的基礎上,高通作為眾多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中的一個,在WCDMA和LTE標準必要專利中占比不高,但其毫不考慮同一個產品需承受的合理累加許可費率問題而獨家收取5%的許可費。

計數據顯示,在WCDMA和LTE標準中,高通所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占比并不突出。愛立信、諾基亞、華為等多家公司均持有多項重要標準必要專利。

上述業內人士還指出,相比其他類似許可地位的其他權利人,高通許可費過高。

根據權威調研機構ABIResearch的統計報告,在3GPP標準(WCDMA和LTE)中占領導地位的前6家公司分別為愛立信、諾西、阿朗、華為、高通和三星。這幾家公司都對自己在WCDMA或LTE收取的許可費率做過聲明。據了解,擁有WCDMA標準主要專利的NTTDoCoMo、愛立信、諾基亞、西門子、日本富通、松下、三菱電機、NEC和索尼公司均曾承諾,將以公平合理的條件對外許可其WCDMA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與每家公司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數目成比例,累積專利費率將不超過5%。2008年,愛立信在一份給歐盟的報告中表示,愛立信持有25%的UMTS標準必要專利份額,其指出若MCR是6%~8%,那么愛立信按所占比例應收取的WCDMA費率為1.5%左右。2009年4月,華為宣布,作為持有LTE標準15%~20%標準必要專利的權利人,希望收取最高1.5%的許可費率。

對此,有業內人士向記者指出,以上均僅為各公司的單方許可報價,在實際許可談判中,還會考慮被許可人交叉許可的專利實力等情況進一步降低許可費率甚至免收許可費。而高通在不考慮交叉許可價值的情況下更收取5%的費率,明顯過高。

上述業內人士最后指出,高通按終端產品整體售價為許可費計費基數來收取專利許可費,但實際上其專利技術均由芯片實現,高通應根據芯片價格收取許可費。

值得注意的是,一部智能手機包含許多器件,除基帶芯片外,還包括顯示器、NAND閃存、應用程序處理器、DRAM、GPS、觸摸控制器、電源等部件。高通應該僅基于芯片部分來計算許可費,以整機售價計算許可費遠超過被許可人實施的專利產品因高通的無線通訊標準必要專利而實現的利潤比例。

一位不愿具名的手機企業的高管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高通僅應該基于芯片部分來計算其許可費,以整機售價計算許可費遠遠超過了一般手機廠商因為使用高通芯片所能帶來的利潤比例。

市場研究機構iSuppli的中國研究總監王陽向記者稱,“高通按終端產品整體售價為許可費計費基數來收取許可費,通常標準是5%,這個比例相當高。”

王陽認為,廠商最終需要繳納多少專利費,還是取決于其在核心專利領域的話語權。掌握部分4G通信專利的公司在與高通談判中必然獲得一定折扣。“普通公司可能要付5%,華為等公司有部分專利則要低一些,而諾基亞這種具備大量核心專利的公司,可能只需要付3%左右。”

此外,從國外的相關判決中也可看出高通基于終端產品整體售價而收取許可費的做法是被禁止的。記者發現,此前美國在CornellUniversityv.Hewlett-PackardCo案、LucentTechs.,Inc.v.Gateway案、IPInnovationL.L.C.v.RedHat,Inc案、LaserDynamicsInc.v.QuantaComputers案、GPNECorp.v.Apple,Inc.案等案例判決中皆確立了一個法律事實——除非能證明專利功能驅動了整個產品的購買需求,否則專利賠償/許可費計算應基于最小的實施了專利的可銷售單元。基帶芯片正是合適的最小實施專利的可銷售單元。

據了解,高通所持有的無線通訊技術功能并不是驅動整個終端產品購買需求的因素,事實上,隨著終端技術和終端產品的發展,蜂窩通訊技術在終端產品中的價值占比越來越低。而且還應該考慮,消費者在購買手機時有諸多考慮因素,其中品牌、價格、屏幕、操作系統是用戶選購智能機時重要的影響因素。

一位法律界人士向記者指出,高通基于終端整體售價收取許可費的做法也與我國的《專利法》相關規定相違背。

捆綁搭售遭業內質疑

不少業內人士向記者指出,捆綁搭售問題或許是高通另一個涉嫌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的表現。

記者了解到,在實際操作中,高通將處于完全不同相關市場的芯片產品與專利許可互相進行捆綁,高通出售芯片,以客戶需先獲得和持有其專利許可為前提條件。

一位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的業內人士對此提出了三點質疑:首先,根據權利用盡的原則,權利人在出售自己的產品時,不應該要求對方同時獲得專利許可,除高通外沒有其他公司有這種行為。比如TI、博通等芯片廠家也持有很多專利,其也沒有在芯片銷售時要求其客戶先繳納許可費;其次,同時持有專利又進行產品銷售的公司,可以向客戶收取使用專利產品的專利費,但大多數公司都把銷售產品和專利許可分開進行,比如IBM、Intel、愛立信、諾基亞等,都不會借助產品銷售要求對方先繳納許可費。但高通卻利用自己在芯片市場上的支配地位,在出售芯片時捆綁其專利許可,包括向設備商捆綁銷售,其本來沒有許可需求的非標準必要專利,這種做法涉嫌濫用壟斷行為;最后,依據FRAND原則,高通有義務對其所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以公平合理無歧視的條件進行許可,但高通卻在手機制造商需要采購芯片時以強迫方式進行專利許可,導致手機制造商迫于產品上市壓力而失去談判砝碼,無法與高通就專利許可的條件進行公平合理的談判,從而被迫接受高通給出的毫無選擇的許可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實際操作中,高通還將標準必要專利與非標準必要專利進行捆綁銷售。具體來看,高通在專利許可中僅提供一攬子打包許可,從未向被許可人提供對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和非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選擇方案,被許可人懼于高通在許可市場的支配地位,以及專利許可與芯片供貨的捆綁關系,在與高通的許可交易中,相對沒有任何議價能力,只能全盤接受高通不區分實際許可需求的一攬子打包許可。

對于這種做法,上述業內人士同樣提出三點質疑:

首先,標準必要專利和非標準必要專利的搭售涉嫌違法。比如在華為訴IDC案中,二審法院在(2013)粵高法民三終字第306號判決中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與一般財產權利相比,當搭售和捆綁涉及知識產權產品時,由于知識產品通過搭售和捆綁的銷售邊際成本更低,一攬子許可可以改善效率,因此一攬子許可未必是反壟斷的,但若該一攬子許可是強迫性的,違反公平貿易原則且缺乏正當理由的,則應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

該判決還認定,“標準技術條件下,必要專利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而非必要專利則一般都存在可替代性,將必要專利和非必要專利捆綁銷售,將導致必要專利權利人在必要專利許可市場上的市場力量延伸到非必要專利許可市場,從而將阻礙或限制非必要專利相關市場的競爭。”

其次,高通從事類似搭售行為沒有正當理由。例如在實際操作中,高通借助其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市場的支配地位,將其非標準必要專利(被搭售商品)強行許可給終端廠商,而終端廠商沒有任何議價和選擇的權利和能力,只能被迫接受高通非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并為此支付不合理的許可費,在此過程中高通將攫取大量的超額利潤,其從事搭售行為的目的是為自身尋求超競爭利潤,而非為了提高效率、促進公平、有益競爭。

最后,高通的捆綁銷售對無線通訊專利許可市場上的其他權利人也會產生不利的排除和限制競爭影響。換句話說,高通強迫終端廠商接受一攬子許可,使得其非標準必要專利也獲得了本不應該獲得的壟斷地位,這也就意味著終端廠商不會再選擇其他權利人的可替代技術許可,限制了其他權利人在可替代競爭技術許可市場的競爭,使得與高通非必要專利存在競爭關系的技術無法獲得合理的報償,競爭能力受到損害。

要求客戶免費交叉許可惹爭議統

此外,高通利用其市場地位,要求國內終端廠家在專利上對其進行免費交叉許可,同樣令國內相關廠商有苦難訴,且極大影響產業的發展。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高通與中國廠商簽署的許可協議,沒有顯示出交叉的價值,實質上是單向許可,中國廠商專利的價值,免費被高通拿走了,即中國廠商的專利對高通的反許可,通通被視為零價值。在高通這種模式下,中國大部分終端廠商實質上淪為加工廠,再無投入研發的積極性。

實際上,中興、華為等企業近年來持續在專利上加大投入,專利數量和實力已趕超西方廠商;華為每年在國內被授權的專利,已經持續多年保持第一;以PCT國際專利申請而論,中興和華為也名列前茅,但高通在向中國廠商要求巨額許可費的同時,對自己所使用的中國廠商的專利應付許可費只字不提。為了自身利益考量,高通拒絕向芯片廠商許可相關專利,這種做法同樣在業內備受爭議。

一位IT從業者向記者解釋稱,盡管高通作為芯片廠商獲得了許多其他專利權利人的許可,但高通自己的專利許可,只對手機制造商作出,而不給予芯片廠商。比如高通和愛立信之間的許可,高通要求被許可人給予其的交叉許可等。

對于這種做法,這位IT從業者指出,高通拒絕許可芯片廠家的行為違反FRAND原則。

這位從業者進一步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解釋道,標準必要專利具有FRAND義務,根據FRAND原則和標準組織的知識產權政策,為避免對市場競爭造成損害,推動標準的廣泛實施,標準必要專利的權利人應該向任何標準使用人授予許可,而不能有選擇地許可或拒絕許可。高通不向芯片廠家許可的行為,導致整個產業鏈以及所有的標準使用人特別是芯片廠家的研發和生產銷售活動處于不確定狀態,使被拒絕授予許可的芯片廠家的商業風險完全不在自己的控制之下,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大為降低。實際上,高通在利用這種手段控制其他芯片廠商的銷售渠道,從而限制競爭對手的市場競爭。高通的這種拒絕給芯片廠商許可的安排,還給市場傳達了一個信號,即其他芯片廠商的供貨因為沒有獲得專利授權而存在供應無法連續的風險,從而引導手機廠商采購高通的芯片,從而導致其他芯片廠商無法公平競爭。另一方面,高通通過不給芯片廠家許可的方式迫使使用高通芯片的終端廠家按照手機整機為基礎支付許可費。

此外,《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道,高通拒絕給芯片廠家許可的行為違反關鍵設施原則。據上述IT從業者介紹,高通所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對芯片廠家而言,是必須獲得和使用的,沒有其他供應商等同于關鍵設施。但高通對該關鍵設施卻拒絕給予使用許可。

在許可中附加不合理條件?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高通在銷售和許可中附加不合理條件,同樣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一位業內受訪者指出,在實際操作中,高通限定只能向其被許可人,或向其被許可人轉售芯片的分銷商銷售芯片,即高通在與其他芯片廠家的協議中明確要求,其他芯片廠家不得向非高通被許可人的客戶銷售芯片。這種限定交易行為并不具有提高效率、促進公平、有益競爭的正當理由。這一方面限制了與高通競爭的芯片供應商擴展業務和選擇任意客戶進行銷售的能力,損害了芯片市場的自由競爭,達到了控制競爭對手,獲取不正當競爭利潤的目的;另一方面,這一做法也挾持了并沒有獲得高通專利許可的終端廠商,使其無法獲得其他芯片供貨,不能生產終端產品,其他芯片生產企業被排除在市場競爭之外,實質上遭受到類似標準必要專利禁令的影響。最終這些終端廠商只得被迫接受高通的許可條件。

據這位業內受訪者介紹,高通在許可協議中附加“不訴條款”、“無價值訴訟條款”等不合理限制條件,限制被許可人對許可條款提出任何質疑。

高通利用自身在業內的重要地位,在其被許可人無任何議價地位、等同于格式條款的許可協議中附加所謂“無價值訴訟”條款等諸多不合理條件的條件,例如:若被許可人提起任何針對高通的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主張、或被許可人提起任何針對高通的許可費率的主張或投訴,或被許可人就最惠費率條款提起訴訟、主張卻失敗,或針對高通與諾基亞達成的許可費率提出最惠費率主張,高通有權終止協議,但被許可人免費給予高通的所有知識產權許可卻繼續有效。此外高通還禁止被許可人轉售高通相關產品等。

據悉,高通的許可協議不規定許可期限,導致國內終端廠家的許可費付費義務無限期繼續,為高通超過保護期已經無效的專利還在支付許可費。

關鍵字:市場高通

本文摘自: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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