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1年4月15日,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南有限公司許昌市襄城分公司(下稱襄城分公司)向司亞偉所持手機發送信息共計451條,均為廣告垃圾短信。司亞偉向河南省襄城縣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向原告濫發手機短信,影響了原告的生活安寧,于2012年8月27日判決襄城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3日內書面向司亞偉賠禮道歉、賠償司亞偉精神損失人民幣1分、支付司亞偉公證費600元。襄城分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2013年2月1日許昌市中級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editor004 | 2014-03-17 11:04:02 本文摘自:正義網-檢察日報
基本案情:2011年4月15日,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南有限公司許昌市襄城分公司(下稱襄城分公司)向司亞偉所持手機發送信息共計451條,均為廣告垃圾短信。司亞偉向河南省襄城縣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向原告濫發手機短信,影響了原告的生活安寧,于2012年8月27日判決襄城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3日內書面向司亞偉賠禮道歉、賠償司亞偉精神損失人民幣1分、支付司亞偉公證費600元。襄城分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2013年2月1日許昌市中級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editor004 | 2014-03-17 11:04:02 本文摘自:正義網-檢察日報
基本案情:2011年4月15日,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南有限公司許昌市襄城分公司(下稱襄城分公司)向司亞偉所持手機發送信息共計451條,均為廣告垃圾短信。司亞偉向河南省襄城縣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向原告濫發手機短信,影響了原告的生活安寧,于2012年8月27日判決襄城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3日內書面向司亞偉賠禮道歉、賠償司亞偉精神損失人民幣1分、支付司亞偉公證費600元。襄城分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2013年2月1日許昌市中級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