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區塊鏈技術在司法領域的應用主要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訴訟當事人在訴訟前、訴訟中利用區塊鏈技術實現其權利保護的目標;另一方面是司法機關本身對區塊鏈技術應用于訴訟流程的管理。從當事人對區塊鏈技術的應用來看,目前主要體現在電子存證方面。在區塊鏈上對權屬證明、權益憑證、交易過程、侵權行為等進行存證、取證,以實現權利保護。對于當事人,采用區塊鏈存證、取證的費用較低,需要存證、取證時可即時發現、即時固定,權利保護更易實現。
比如,在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一批著作權侵權案件中,被告開始態度強硬,拒不承認侵權行為,要求線下核實證據。之后,法院通過電子訴訟平臺送達了證據材料,而侵權行為的相關證據是在區塊鏈存證平臺上進行取證固定的,同時這個存證平臺也已經與北京互聯網法院開發的“天平鏈”對接,涉案證據的一致性已經通過后臺驗證。這意味著,該證據在存證后沒有被修改,真實度非常高。被告收到證據后,主動聯系法院,很快解決了糾紛。從不承認侵權事實到主動要求調解,證據發揮了主要作用,而這種作用又與區塊鏈技術的增信功能密不可分。對于接入法院區塊鏈的存證平臺的安全性、可信度審查前置,經過資質審查、系統安全性測試和證據采集規則評估,符合相關標準的存證平臺才可接入,上鏈證據一致性通過后臺檢驗,驗證程序更加快捷、高效,既促進了司法程序的高效運行,又提升了司法審判的專業性。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區塊鏈行業迅速發展,利用區塊鏈技術進行存證的平臺很多,雖然其底層技術都采用的是區塊鏈技術,但并非所有存證平臺的存證都能在訴訟中發揮上述功效,還要結合存證平臺的安全性、技術可靠性、存證取證流程、節點數目、取證過程等諸多因素進行考慮。目前亦有對區塊鏈保存的證據不予認可的司法判例,可見并不是所有的區塊鏈存證平臺都能夠實現技術加持的效果。解決這個問題,亟待出臺相應的技術標準和管理規范。2019年1月10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了《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要求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進行備案,對服務提供者履行安全評估和配合監督檢查、處理投訴等方面也作出了要求。但針對不同應用場景,還需要結合具體領域制定相應的管理規范和基本的技術共識。
從司法機關對區塊鏈技術的應用來看,主要是對司法過程中產生的數據應用區塊鏈技術進行管理,通過區塊鏈確認、保存相關信息,不可再修改,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增強司法公信力的作用。以北京互聯網法院為例,當事人通過電子訴訟平臺提交的材料全部通過“天平鏈”進行存證,目前存證材料已近20萬條,驗證通過300余份證據文件,實現了電子數據的全流程記錄、全鏈路可信、全節點見證。杭州互聯網法院的司法區塊鏈通過時間、地點、人物、事前、事中、事后等6個維度,解決數據“生成”的認證問題。這些都是區塊鏈技術在司法中的具體應用。
我們也可以發現,區塊鏈技術在審判中的應用與互聯網審判模式有著密切關系。對采用互聯網審判模式的互聯網法院來說,其集中管轄的案件具有互聯網特性突出、適宜在線審理的特點,涉案證據主要產生和存儲于互聯網,便于利用互聯網技術開展訴訟程序。線下審理涉區塊鏈的案件,被告通常會質疑存證機構的資質,法庭需要訴訟各方同時到場,甚至還可能引入專家證人,對電子數據的提取過程進行現場勘驗,整個程序比較復雜、煩瑣。在互聯網審判模式下,通過節點互信和跨鏈驗證,對上鏈數據通過系統自動比對驗證是否有篡改,輔助法官進行證據認定,縮短了審判周期,提高了審判效率。
長遠來看,區塊鏈技術具有的去中心化的信任機制、不可篡改和可溯源的特點,可以在司法領域開拓較大的應用空間,客觀上對互聯網信任體系的建立也有推動作用。例如在證據方面,從當事人的行為方式看,傳統審判模式中,當事人不認可證據真實性的情況很常見,較高比例的案件會提出鑒定申請,在一定程度上轉化為一種拖延訴訟的策略。而在互聯網審判模式下,當事人對于經司法區塊鏈驗證的證據有較高的認可度和信任度,很少申請鑒定或勘驗程序,當事人的訴訟表現更加誠信,善意度更高。通過規則前置、全鏈條參與、社會機構共同背書,把公平、公正的規則通過技術的力量嵌入互聯網訴訟中,是區塊鏈在司法領域應用可期待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