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第十一條提到,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這是我國首次以司法解釋形式對區塊鏈技術電子存證進行法律確認。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負責人就《規定》涉及的主要問題在答記者問中提到,根據《規定》要求,訴訟平臺在建設和使用上應當具備以下三個功能。一是載體的多樣性,互聯網法院應當建設適用于電腦端的網站平臺,也應當綜合運用微信小程序等新興技術手段,打造方便、快捷、安全的移動終端平臺;二是功能的集約性,訴訟平臺應當包含起訴、受理、送達、調解、舉證、質證、庭審、上訴等多重功能模塊,整合內嵌相關審判輔助系統,探索運用人工智能、物聯網、云計算、區塊鏈、虛擬現實/增強現實(VR/AR)等技術,提供各類智能化辦案輔助。三是數據的交互性,訴訟平臺應當開放數據接口,根據案件審理需要,有序接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網絡服務提供商、相關國家機關等占有的涉案數據。
杭州互聯網法院首次確認區塊鏈存證法律效力
采用區塊鏈技術存證的電子數據判例此前已經存在。
2018年6月28日,杭州互聯網法院首次確認區塊鏈電子存證法律效力,這也被認為是我國司法領域首次確認區塊鏈存證的法律效力。
該案件中,原告為證明被告在其運營的網站中發表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相關作品,通過第三方存證平臺,進行了侵權網頁的自動抓取及侵權頁面的源碼識別,并將該兩項內容和調用日志等的壓縮包計算成哈希值上傳至factom區塊鏈和比特幣區塊鏈中,并以此作為提交法庭的證據。
杭州互聯網法院審理后認為,這一電子數據通過可信度較高的自動抓取程序進行網頁截圖、源碼識別,能夠保證來源真實。采用符合相關標準的區塊鏈技術對上述電子數據進行了存證固定,也確保了電子數據的可靠性;在確認哈希值驗算一致且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前提下,該種電子數據可以作為本案侵權認定的依據。
杭州互聯網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對于采用區塊鏈等技術手段進行存證固定的電子數據,應秉承開放、中立的態度進行個案分析認定。既不能因為區塊鏈等技術本身屬于新型復雜技術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認定標準,也不能因該技術具有難以篡改、刪除的特點而降低認定標準,應根據電子數據的相關法律規定綜合判斷其證據效力。
區塊鏈“入證”優先在互聯網法院適用
將區塊鏈電子存證列入我國司法認定有什么意義?
為此,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稱:“這說明我國司法領域對于‘證據’的態度開放,區塊鏈作為一種‘分布式存儲技術’具有不可逆、不可篡改等特性,對于固定證據的‘真實性’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但是,我們必須理解,雖然區塊鏈技術本身對固定證據有優勢,但真實世界里發生的事件,不能單純依賴區塊鏈技術,例如航空保險理賠糾紛。是否發生空難本身很難被區塊鏈完整記錄下來,很多時候是‘人為’地記錄在鏈上觸發‘共識機制’,因此,在證明某一行為是否真實發生時,還是需要傳統的書證、電子數據、物證等。”
“同時,我們此番提及區塊鏈‘入證’優先在互聯網法院適用,這是對應了互聯網法院的案件類型,在互聯網上發生、履行完畢,這樣就避免了前述保險糾紛的類似問題,從而大大增加了區塊鏈技術證明事件真實發生的可能性,我們判斷,受此利好影響,未來在區塊鏈創業領域,針對證據研發的課題會越來越多,創新和創業也會相應增加。”肖颯補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