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加州以前的法律,統一電子交易法為在合同創建過程中使用電子簽名提供了法律保護和強制執行力,規定在需要書寫或簽名的情況下,電子記錄或簽名就足夠了。不過,沒有提到使用區塊鏈技術保護的電子記錄或簽名,這對基于區塊鏈的企業來說是一個法律模糊點。新法案將加州法律對“合同”的定義擴展為“智能合同”,為區塊鏈電子簽名在密封合同中的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據。
它還規定,任何使用區塊鏈技術進行州際或外國貿易的個人,在加州擁有或有權使用相同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以保護其擁有或有權使用的信息。根據該法案,《民法典》第1633.2節被修訂,納入了區塊鏈技術的法律定義,該節中的“e”條款被修訂如下:“‘合同’是指受本所有權和其他適用法律影響的各方協議所產生的全部法律義務。”“合同”包括一個智能合約。”
第“h”條也訂正如下:“電子記錄”是指通過電子手段創建、生成、發送、通信、接收或存儲的記錄。通過區塊鏈技術保護的記錄是電子記錄。條款“i”被修改為包含以下句子:“通過區塊鏈技術保護的簽名是電子簽名。”“p”條款也被添加到加州法律中,以給出“智能合約”的法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