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起點和共識
由于區塊鏈創業項目,在世界范圍內是創新項目,各國政府和法律對其的態度不一,也就是說在不同國家同樣的項目將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有一個共識,颯姐必須點破,那就是:無論在哪個國家和地區進行區塊鏈創業,都必須嚴守紅線即該國的刑法。道理很簡單,刑法保護的法益是一個國家和民族最看重的價值,侵犯這個價值,無異于挑戰這個國家的法律底線。要想在該國順利發展,站穩腳跟,當然不能把牢底坐穿。
既然如此,我們選擇在哪個國家落地項目的時候,不僅要考慮稅收和某些承諾,不僅要考慮地理情況和人文環境,還考慮入獄的幾率,不該冒險的時候,萬不可冒險。
屬地管轄
屬地原則是一國司法權的體現。
凡是在一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國法律。凡是在一國船舶、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國法律。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一國境內的,就認為是在該國領域內犯罪。
拋開半殖民地時代和地區,殖民地的法律適用宗主國法律。一般而言,全世界國家對于在本國土地上的犯罪都具有管轄權,在該國的飛機、輪船上的行為也構成犯罪。有一次,某項目老板說,我們的傳銷會議到公海上去開,誰敢管呢?俺只能苦笑一聲,租用國內船舶,到哪里都視為“我國領土”,何必費勁去花錢奔公海呢。
同時,有人說我們的做法都在海外,只是在中國境內銷售代幣,也構成犯罪嗎?我們只能說,中國法律對于犯罪結果地在中國領域內的案件必然管轄。所以,某些“出口轉內銷”的代幣銷售,具有被中國法律打擊的風險。
屬人管轄
近期來聊天的區塊鏈技術咖,總會刻意提醒,颯姐,我可是有外籍的,中國法律管不著。
俺又要掩面而泣了,無論你是泰國、加拿大還是美國、新加坡,只要符合屬地原則和保護管轄的內容,還是要被中國法律規制的。
就我國刑法而言,根據刑法第7條,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土之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照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對于一些有特定身份的人,刑法適用更嚴格,那就是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
通過屬人原則,普通中國公民在海外犯罪,應當適用中國刑法;但我國刑法規定最高刑期在3年以下的,實際上就“豁免”了。
先別樂,區塊鏈創業中常見的非法經營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組織領導傳銷罪等,都是最高刑期三年以上,所以,都不是豁免之列。
保護管轄
前述中有些華人為了逃避中國法律制裁,而轉換了外籍身份,那么,我們看看外國人刑法的適用問題。
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本法規定的最低刑期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您可能發現了,外國人犯罪的管轄問題,關鍵點是“雙犯罪”在國內國外都是犯罪,那就要每個國家的法律各自研究,根據我們經驗,美國等國家對于金融詐騙都會認定為犯罪。因此,空氣幣等問題,即便有海外身份也難逃法網。如果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問題,要看當事國是否認為非吸為犯罪,如果不認為其為犯罪則這個刑法風險是解除了。
同時,我國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普遍管轄
企業有企業責任,大國有大國責任。
根據刑法第九條的規定,對于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我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管轄權。
也就是說,通過G20或其他各國磋商會議,得出的成果,締結、參加了某打擊犯罪的條約,我國會嚴格執行。目前對于反恐怖融資、反洗錢等領域,我國刑警與國際刑警的合作很緊密。因此,利用智能貨幣從事前述兩類行為,可能被全世界警察圍堵。
小結
想要進行全球布局的區塊鏈團隊或礦機生產商,建議比對我們的管轄分類,對于落地國的刑事管轄作一一了解,為后期投入做必要的法律調查。
同時,外籍身份不是金鐘罩,結合我國屬地原則中,對于行為地和結果地都納入管轄,那就要注意中國境內是不是結果發生地,如果答案是肯定的,無論服務器在哪里,都可能構成犯罪。因此,KYC不是幌子,而是必須要完成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