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智能化”順應社會發展新情況
順應社會治理對象多元化。隨著社會發展,人口的年齡層次、素質層次和空間分布都發生著很大的變化。人口老齡化、受教育程度不同、家庭結構變化以及人口流動性增加,都為社會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具有海量規模、網狀覆蓋率和快速流轉等特征的“大數據+智能化”,可以實現精準分析、精準服務、精準治理,將其應用到社會治理領域,可以更好地服務社會中的不同群體,符合社會治理對象多元化的新要求。
順應社會治理環境復雜化。信息技術和網絡的飛速發展,加劇了我國經濟轉軌和社會轉型的速度。我國經濟的發展面臨著嚴峻并且復雜的形勢,短期矛盾和長期矛盾并存,國內和國外主客觀因素相互影響,結構性和周期性因素相互交織,增加了社會治理的難度和風險。“大數據+智能化”打破了以往社會和經濟研究的模糊性和局限性,能夠更好地整合并提升多方面的社會數據資源,解決了政府決策基礎薄弱問題,把少量的樣本數據提升為海量的整體數據,提高了社會治理的可預見性。
順應社會治理內容多樣化。在社會治理當中,海量問題相互交織并相互影響。現有的社會治理體系和方式已經遠遠不能滿足目前的社會發展,也不能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個性化和多樣化需求,使得城鄉發展差異和公共服務建設存在的鴻溝難以縮小。政府應該合理有效地用“大數據+智能化”,科學采集信息,高效整合政府和社會數據,建設“大數據+智能化”網絡服務平臺,有效洞察民生問題,并提出更為全面的解決策略。
利用“大數據+智能化”需要注意的社會治理新問題
城鄉信息化利用率差異客觀存在。由于地區經濟發展的客觀差異,目前我國信息發展速度在空間上依然存在較大差異。鄉村的信息化發展水平、信息化基礎設施長期落后于城市,同時,農村大部分民眾缺乏互聯網、大數據、智能設備的使用技術,也缺乏在網站上表達訴求、提出意見、發表看法的主觀意識和行動能力。例如,在物聯網高度發達的今天,在線買賣已經成為一種非常普及而又方便快捷的銷售方式,但很多的農村民眾,尤其是大部分的中老年群體,不熟悉互聯網、不會使用互聯網,更沒有在網上進行農產品售賣的技術手段,大大降低了農產品的出售率,甚至積壓滯銷造成損失。長此以往,城鄉發展差距將會越來越大。“大數據+智能化”在農村地區的普及應用是助力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一步。
謹防社會治理對技術依賴性加大。如果政府過分依賴大數據提供的信息,只靠智能化、公式化,很容易產生對社會發展規律的誤判,從而導致一些決策失誤。社會治理的主體和客體都是人,人有感情、有思想,并且時刻變化著,大數據不能掌握人的情感和思想,也無法作出準確推斷。人的政治立場或者價值觀念都不盡相同,依賴建立在智能化基礎上的大數據從而作出的決策,往往會出現失誤。大數據不是萬能的,如何運用大數據,核心在于人,結合技術和社會環境,才能使大數據的價值得到充分發揮。
法律監管仍需完善。各種注冊網址、手機軟件對聯系人信息的讀取,已經侵入到了人民群眾的私人生活空間。掌握大數據技術的企業數量不多,法律監管的缺失,會導致大數據行業的壟斷,危害人民群眾個人信息安全。如果大數據被權力和資本壟斷,就會顛覆治理的概念,從而產生治理者和被治理者,使社會治理回到傳統的政府管制。在發展大數據技術的同時,建立健全法律監管極為重要。
“大數據+智能化”下的社會治理如何優化發展
“精準服務”與“公正服務”并行。打開網頁搜索“大數據”,相關信息會立即出現,包括如何收集大數據、如何分析大數據,海量信息撲面而來。傳統的信息社會已經不能適應信息技術發展給民眾生活帶來的變化,“大數據+智能化”逐漸擴展并應用到政府、社會、企業等各領域當中。大數據已經成為社會治理的關鍵因素,各級政府應當及時掌握、分析大數據,并合理運用“大數據+智能化”,更好地將大數據應用到政府治理當中,做到精準服務、公正服務于人民。
“城鄉發展”與“均衡服務”兼顧。在我國的經濟發展大環境當中,城鄉發展是否平衡將直接影響到經濟水平。城市經濟的快速發展催生了網絡發展新生態,高科技人才迅速向城市靠攏,充分利用“大數據+智能化”為城市建設添磚加瓦,為居民生活帶來福利。相比之下,鄉村的信息技術相對封閉,村民對大數據的認知程度和利用率也較差。然而回顧歷史,可以發現農民對國民經濟發展與改革創新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應重視并兼顧城鄉均衡發展,完善鄉村的網絡信息化建設,讓農民積極主動的參與到大數據平臺建設,提出優化方案,充分利用“大數據+智能化”為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提供便利和均衡的服務,進一步完善社會治理體系。
“技術創新”與“感性認知”連接。作為數據密集型技術的一種,“大數據+智能化”發展不完善可能引起一系列社會問題。個別人或組織利用黑客技術通過各大網站、手機軟件、快遞公司等盜竊客戶信息,實施欺詐行為。如果我們能夠運用“云治理”的理念,增強技術防范、技術創新、技術安全性,就可以提高技術門檻,從而降低黑客技術成功入侵網站的概率。同時要培養和增強民眾的數據素養,適應“大數據+智能化”的時代潮流,提高個人數據意識和思維觀念,保持理性,將“大數據+智能化”作為一種高級技能更好地服務社會發展。
“監督制度”與“法律依據”構建。有專家指出,當前我國所建立的網絡相關法律體系仍不完善,對于網絡環境下個體以及服務提供者的權利義務,國家的權力及邊界等,在法律層面上還沒有清晰的界定,由此可能會造成法律執行中的漏洞。健全有關“大數據+智能化”的監管制度和法律,是解決“大數據+智能化”引發的社會問題的主要途徑。目前,我國已經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來管理互聯網,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然而現有的法律法規還不能滿足“大數據+智能化”下的社會治理的新問題新需要,亟待進一步完善和發展。我們應該賦予并鼓勵民眾的合法訴求,發展和健全網絡社會,保證“大數據+智能化”有法可依,預防社會治理中可能出現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