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新浪微博訴脈脈反不正當競爭案”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于脈脈利用不當手段,獲取新浪微博用戶信息的行為,判定脈脈構成不正當競爭;
2014年11月,暴雪娛樂及網易公司訴上海游易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要求上海游易在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對原告著作權的侵害……
當互聯網企業之間發生關于大數據的糾紛,會選擇用什么樣的權利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在涉及大數據的相關典型案件中,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占比達46.2%;著作權案件占比為23%;其余為隱私權、名譽權和技術服務合同糾紛。”7月13日,在中國互聯網糾紛解決機制高峰論壇暨互聯網+時代下的大數據法律問題論壇上,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中關村(000931,股吧)法庭庭長陳昶屹發布《大數據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現狀及展望調研報告》時介紹道。
陳昶屹介紹,目前,大數據的基本處理流程主要包括四個階段:前兩個階段為數據的采集與預處理、數據的存儲和管理,其數據內容都可以通過著作權法予以保護;第三個階段是數據的處理與分析,鑒于數據的價值得到提升,具有商業價值,可以通過商業秘密予以保護,為分析處理數據所使用的方法則可以通過方法專利予以保護;第四個階段是數據成果的呈現與應用,數據成果的具象化以軟件形式存在的,則可以通過軟件著作權予以保護。
“現如今是大數據時代,但在司法實務當中,對于到底收集什么樣的數據、數據本身的法律性質是什么、我們可以通過什么樣的方式保護數據,有時是存在爭議的,實際上,目前法律還沒有一個明確的關于數據的概念。”上海高院知識產權庭審判長張本勇表示,民法總則第127條中的數據屬于財產權客體的范疇,該規定標志著數據、網絡虛擬財產正式進入民法調整和保護的范圍,“不過,該法規只是一個指示性的規定,數據本身是一個權利對象,其性質還未界定清楚”。
北京搜狐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法務經理馬曉明表示,大數據的基礎是數據,核心元素是“大”,當個體的數據大到一定程度以后,這種整體的數據集合就具有了超出個體相加的價值;現在互聯網領域和司法實踐中,普遍認識到大數據是一種極具商業價值的客體,甚至被形容是“互聯網時代的新石油”。
“不過,互聯網公司在利用時,應有其規則,并不是所有的大數據都能被用來進行商業化的開發和利用。我認為,大數據應該減掉個人信息和個人隱私,之后才是商業大數據所能夠利用的邊界;這個過程要經過匿名化的處理,剔除具有指向和識別的信息;數據的匿名化是兼顧個人數據保護與數據利用的有效途徑,解決了對于原始數據的占有而引發的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問題。”馬曉明表示,但是目前業界面臨的問題是,網絡安全法中雖然對數據匿名化做了規定,但是數據匿名化的法律標準還沒有確立,這個過程還需要一些案件、司法實踐的探討。
此外,馬曉明指出:“關于大數據的權屬問題,目前的理論探討和司法實務都未給出明確的回答;在互聯網平臺服務過程中所積累和沉淀下來的數據,是否完全歸于個人,我們要畫一個問號,因為如果數據的權利集中在個人手里,不進行商業化的開發和利用,其沒有辦法發揮大數據的價值;另外,在數據積累過程中,互聯網平臺也有一定的權利,但是它的權利究竟能切割到什么程度,怎樣分配兩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確實考驗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智慧。民法總則第127條雖然規定了數據保護的基本原則,但是距離數據確權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真相網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長兼CEO石松也表示,大數據的產生來自于政府數據、企業內部數據以及個人上網產生的數據;大數據的價值在于讓它流轉起來,怎么樣能夠在一個法律框架內正常、健康、有序的流轉,數據權屬的界定是一個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