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下稱“《綱要》”)明確地把大數據戰略提升為國家戰略,作為國家“基礎性戰略資源”,這對于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走向現代化有著重要和深遠的意義。
《綱要》確定,把大數據作為基礎性戰略資源,全面實施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加快推動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和開發應用,助力產業轉型升級和社會治理創新。國家將統籌布局建設國家大數據平臺、數據中心等基礎設施。研究制定數據開放、保護等法律法規,制定政府信息資源管理辦法。
對于法學研究來說,大數據意味著一場新的機遇和挑戰。法學研究領域要張開雙臂熱情擁抱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大數據時代,法律數據呈現出數量大、速率快、多樣化、不穩定等特點,大數據正在挑戰傳統法學研究方式,正在向法學領域滲透。
法律大數據及其應用的迅速發展,已經引起了法律界的關注,法律人已經從各種不同的視角對于這場大變革進行著思考和議論。法律大數據的研究與應用將成為法學研究的一個創新型領域,必須給予高度關注。
展望一:法律數據的資源化。所謂資源化,是指法律大數據將成為法律人和法學研究跨社會領域關注的重要戰略資源,并將成為法律界爭相搶奪的新焦點。因而,法學研究領域應當制定法律大數據研究的戰略計劃,將法律大數據的研究成果融入到社會的各個領域。
展望二:法律大數據與法律云將深度結合。法律大數據離不開云處理,云處理為法律大數據提供了彈性可拓展的基礎設備,是產生法律大數據的平臺之一。自2013年開始,大數據技術已開始和云計算技術緊密結合,預計未來兩者關系將更為密切。為此,建議司法部門協同建立中國法律大數據及法律云平臺,更好地發揮法律大數據和法律云在國家安全和網絡空間安全以及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展望三:大數據將改變法學研究的范式。法學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科學,法學意義中的真理只是一些基于多數人利益的社會共識,法學研究方法應當服從于法學的內涵。盡管因法學的調整范圍、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的特殊性使法學研究方法具有自己的特色,但法學研究方法如果不與其他科學研究的方法相結合,法學研究方法便失去了存在的意義。過去幾個世紀主宰科學研究的方法一直是“還原論”,將世界萬物不斷分解到最小的單元,然而這種方法作為一種科研范式將走到盡頭,因為對單個人、單個基因、單個原子等了解越多,對整個社會、整個生命系統、物質系統的理解并沒有增加很多,有時可能離理解系統的真諦更遠。
展望四:大數據領域的立法將進入快車道。《綱要》指出,深化大數據在各行業的創新應用,探索與傳統產業協同發展新業態新模式,加快完善大數據產業鏈。加快海量數據采集、存儲、清洗、分析發掘、可視化、安全與隱私保護等領域關鍵技術攻關。促進大數據軟硬件產品發展。完善大數據產業公共服務支撐體系和生態體系,加強標準體系和質量技術基礎建設。面對大數據在各行業的應用,將產生新的法律領域、新的法律應用,因此大數據領域的立法已成為當前重要的法律研究領域。
目前,政府基礎數據來源于不同的部門或機構,但由于數據立法的缺位,導致政府數據的開放與數據共享的范圍邊界一直無法可依,從而形成了各自為政的“信息孤島”和數據壁壘,嚴重制約了大數據共享對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支撐作用。為此《綱要》提出,依托政府數據統一共享交換平臺,加快推進跨部門數據資源共享共用。加快建設國家政府數據統一開放平臺,推動政府信息系統和公共數據互聯開放共享。制定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目錄,依法推進數據資源向社會開放。
海量數據的采集、存儲、清洗、分析發掘、可視化、安全與隱私保護、開放與共享以及跨界數據的流動等,將是法律大數據研究和立法的重點。隨著大數據的快速發展,就像計算機和互聯網一樣,法律大數據很有可能是一場法律研究范式的革命。法律人的思維也將發生革命性的轉變,即不再探求難以捉摸的法律因果關系,轉而關注社會復雜事物的相關關系。
展望五:法律大數據將催生一種新型的法律職業——法律數據分析師。具有豐富經驗的法律大數據分析人才將可能成為法律研究、法律應用、法律服務和立法領域的稀缺資源,法律大數據將驅動法學研究、法律應用和法律服務和立法模式的變革。隨之興起的數據挖掘、機器學習、人工智能、3D打印、數據清洗以及等相關技術,可能會改變數據世界里的很多計算方法和基礎理論,而這也將使得法學研究的對象和方法由傳統的1.0時代向2.0時代跨越。
展望六:數據資產化與個人數據保護將成為大數據立法關注的重點。大數據時代,數據正在成為一種生產資料,成為一種稀有資產和新興產業,成為繼土地、人力、資本之后的新要素,構成組織未來發展的核心競爭力。同樣,個人數據也將成為公民個人最重要的資產,因此應當更加關注對個人數據邊界的法律界定與保護。《綱要》強調,建立大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數據資源分類分級管理,保障安全高效可信應用。實施大數據安全保障工程,加強數據資源在采集、存儲、應用和開放等環節的安全保護,加強各類公共數據資源在公開共享等環節的安全評估與保護,建立互聯網企業數據資源資產化和利用授信機制。加強個人數據保護,嚴厲打擊非法泄露和出賣個人數據行為。
我認為,大數據時代個人數據的法律保護應當遵循六大原則:
——收集個人數據的目的必須明確。處理個人信息具有特定、明確、合理的目的,不擴大收集和使用范圍,不改變目的處理個人信息。
——收集與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透明公開。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之前,以明確、易懂和適宜的方式向個人數據主體告知處理個人數據的目的和范圍、個人數據的留存時限、個人數據保護的制度、個人數據主體的權利。
——收集個人數據應當確保數據的質量。根據處理目的的需要保證收集的各項個人數據準確、完整,并處于最新狀態,嚴禁篡改和毀損。
——托管數據的載體主體應確保個人數據的安全。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術手段,保護個人數據安全,防止未經授權檢索、公開及丟失、泄露、損毀和篡改個人數據。
——嚴禁竊取和交易個人數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數據,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數據。
——采集和處理個人數據應當知情并同意。未經個人數據主體同意,不能采集和處理個人數據。在個人信息處理的過程中,為個人數據主體保障其權利提供必要的信息、途徑和手段。明確個人信息處理過程中的責任,而且要采取必要的措施落實相關責任。(南京郵電大學信息產業發展戰略研究院院長 王春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