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老百姓大藥房等19家藥店24日發布聯合聲明稱,阿里健康介入到藥品信息監管當中,既關系到國家數據安全,又造成不公平競爭,同時涉嫌綁架公權、利用數據牟利,必須徹底出局才能真正解決矛盾。隨后,阿里健康發布公告稱,自澄清公告發布以來,阿里健康與食藥監總局討論,并成立聯合工作組以討論藥品電子監管網的移交事項。移交細節目前仍待確認(2月25日人民網)。
阿里健康介入藥品信息監管引發業界訴訟,源于“藥品電子監管碼”,也就是運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和編碼技術,給藥品最小包裝上印制一個電子監管碼,相當于給藥品一個合格且獨一無二的“身份證”。實施電子監管以后,企業通過電子監管系統上傳信息,使得賦碼藥品不管流通到哪里都能被實時監控追蹤,而且消費者也能夠通過監管碼查詢并確認藥品的真假。從監管效果看,堪稱完美。
然而,藥品監管形成的數據價值卻是不容忽視的,小到一家藥店一年銷售的品種、數量與金額,大到一個品種區域銷售的差別、一個藥企的經營效益,再到病種類別的藥品消費,乃至國民整體健康狀況等,都可以通過精確的數據分析得出清晰的結論。顯然,這就是大數據的魔力,誰掌握和利用了這些信息,誰就有可能擁有極具價值的信息資源。
正因為如此,19家藥店狀告國家食藥總局和阿里健康,涉嫌綁架公權、利用數據牟利。訴訟能否得到法律支持以及訴訟背后有無利益博弈姑且不論,但是監管信息形成的大數據失之于約束卻關系到國家數據安全,并非杞人之憂。從這個意義上說,阿里健康非官方機構,也不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采集、保有龐大數據,客觀上說,就是事實上持有了這些極富價值的信息資源,會不會借數據牟利,始終都難逃瓜田李下之嫌疑。而一旦被用以牟利,信息壁壘會形成壟斷地位,甚至顛覆行業整體格局。
由此,衍生出來至少三方面的問題:其一,重要的政府監管信息技術與運營該不該放權給社會組織?顯然,基于公共管理的倫理,公權力不宜外包在體外循環。正因為如此,在藥店起訴后,國家食藥總局隨即暫停了藥品電子監管,而阿里健康也表態將移交電子監管網。需要指出的是,暫停并不是對藥品電子監管強制權力的否定,而是對誰來監管的糾偏。其二,在政府不具備技術力量乃至缺少投入的情況下,政府機構該不該以及該如何與社會組織合作?換言之,如何防范“技術綁架權力”的發生。其三,如何保證數據信息的絕對安全。準確來說,只要藥品電子監管碼在執行,形成的信息不管在阿里健康還是政府機構手中,都會存在尋租和泄露的風險。這也是為何19家藥店提出阿里健康不僅要移交運營工作,而且要求徹底退出信息化監管、乃至要求食藥總局停止強制電子監管的原因。
此次藥品監管碼的爭議,折射出當前信息安全立法、信息安全管理與防范能力整體滯后于技術發展,無法有效應對技術變革的現狀,因此,如何快速補上這塊短板乃當務之急。
減少流通環節是根本
“買藥難、買藥貴”一直備受網友詬病,其重要原因,就是在流通環節存在著藥品加成、二次議價、醫生拿回扣等問題,要化解這一癥結,最重要的手段就是藥品流通的嚴格監管。除此之外,重構醫藥行業生態,也需要電子碼來實現各類藥物,尤其是處方藥的網絡銷售。只有充分利用互聯網藥店流通環節少,藥品價格低的優勢,才能夠真正對原有的醫藥流通形成競爭。只有如此,我國的醫藥行業才能夠健康成長?!?/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