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近日通過的《貴州省大數據發展應用促進條例》(下稱“條例”)在大數據行業圈子里被刷屏。作為中國首部大數據地方法規,這一條例填補了這個“燥熱”行業的空白。具有大數據產業納入法治軌道的意義。
對于《條例》的出臺,各方評價不一,但總體來說,點贊者居多。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技術經濟研究部副部長田杰棠分析,這個標志性事件,是貴州省作為西部省份試圖跨越式發展的一大突破。首先,明確將大數據納入地方經濟社會規劃;其次,全力推進數據開放共享,引入負面清單制度;第三,提出隱私泄露有相應的法律責任和應急預案。
不過,也有不少學者指出了這個法規的“缺憾”——業界最為關注的數據權屬和數據交易的敏感問題并未涉及。
大數據應用納入縣級以上規劃
《條例》共6章39條,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包括規定了發展應用、共享開放、安全管理、法律責任等。
《條例》有近一半的篇幅關于縣級以上政府支持發展大數據產業。
其中,包括以立法的形式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數據發展應用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在發展應用上,《條例》多處強調縣級以上政府在大數據產業中的作為,例如,根據需求成立大數據發展專項資金,確定本行政區域大數據發展應用重點領域,制定支持大數據產業發展、產品應用、購買服務、引進人才等政策措施。
《條例》還涉及到土地規劃,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大數據發展應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保障大數據項目建設用地;對新增大數據項目建設用地,優先列入近期城鄉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年度內新增建設用地優先用于大數據建設項目。
上述舉措褒貶不一,有人認為強調了地方對大數據行業的重視,也有專家對地方以法規的形式密集布局產業,或有過度干預市場跡象。
數據公開列負面清單
在大數據行業人士看來,《條例》比較有意義的地方,在于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規定了地方政府的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
目前80%以上的數據掌握在政府手中,但政府數據開放推進緩慢,備受詬病。2015年國家層面多次發文提出推進政府數據開放,但在地方由于部門割裂形成“數據孤島”,開放意愿并不強。
《條例》規定,貴州將實行公共數據開放負面清單制度。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共數據應當向社會開放;依法不能向社會開放的公共數據,目錄應當向社會公布。
此前貴州的大數據公開平臺主要以CSV格式開放,多以文件形式出現,表格形式開放較少,且均不能直接下載,很多以政府信息公開文件為形式,在數據統計時難以抓取。這也是在地方政府日常數據開放中比較普遍的現象。
《條例》強調,公共數據共享開放,應當符合統一的格式標準,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貴州還提出,全省統一的大數據平臺“云上貴州”將匯集、存儲、共享、開放全省公共數據及其他數據。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共機構信息系統應當向“云上貴州”遷移,公共數據應當匯集、存儲在“云上貴州”并與其他公共機構共享。
數據交易和權屬領域存遺憾
不只一位大數據行業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整個法規在一些涉及大數據立法的關鍵和敏感領域并無太多突破,比如數據權屬和數據交易的問題。
而大數據產權的界定正是大數據交易和商業化的前提,也是瓶頸。
工信部一位專家表示,目前關于大數據交易以及權屬的立法研究,還沒有到成熟階段,正在實踐中總結和摸索,也不大可能指望一部地方性法規來梳理清楚。
不過,田杰棠認為,《條例》未能明確數據產權歸屬問題,仍屬遺憾,當然也是個難題;《條例》出臺對減少產業發展阻力仍有很大的積極作用,尤其對中西部地區轉變發展方式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上海政法學院經濟法學院副教授肖衛兵表示,《條例》在征求意見稿階段還有一些關于數據的交易內容,最終成稿進一步淡化和回避了關于數據交易的相關規定,主要是目前國內相關研究并不成熟,未來發展方向不清晰,立法不可能走在實踐前面;同時國家層面立法不清晰,地方在敏感領域的突破比較難。
云上貴州大數據產業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歐陽赟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有法規總比沒法規好,相當于劃了底線,美國和歐盟的一些數據開放,很多是立法先行,對于地方來說,很多需要地方政府來推動,依法行政,有依據總是有利于開展工作。
比如,在數據安全方面,《條例》提出,大數據采集、存儲、清洗、開發、應用、交易、服務單位,應當建立數據安全防護管理制度,制定數據安全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安全評測、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發生重大數據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并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