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隨著互聯網深入應用、云計算走向成熟,以及智能手機為代表的信息設備大量普及,中國社會初步形成了信息社會的雛形,為中國的產業升級、社會轉型、改革創新奠定了基礎。
但也對數據信息的安全與共享應用產生了強烈的需求。因此,迫切需要針對數據開放采取從立法、建立標準、展開執行監督等一些列的措施,一方面規范數據開放,另一方面形成數據開放的倒逼機制,推動各級政府及相關社會組織實施數據開放。
數據開放的意識還比較薄弱
許多政府部門沒有意識到只有共享的數據資源,才能釋放數據的價值,因此,不重視數據開放,也不關心部門之外的數據需求,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一些數據富集部門將數據視作部門私產,不愿意開放,或者希望獲取更大的商業利益,或主導權。
一些較為權威的部門,出于數據安全的慣性使然,不愿意開放數據。
這些意識問題嚴重阻礙數據開放與共享,影響政府的綜合治理水平,應引起各級政府一把手的高度重視。
客觀因素造成的數據開放壁壘
長期以來,我們國家的信息化是以部門為中心展開的,客觀上形成了行業垂直的信息化體系,在地方上形成了條塊分割的信息孤島,數據開放需要縱向層層審批,造成了信息在一個區域平臺共享的難度。
數據開放是一個新興事物,缺乏至上而下的法律法規、執行標準、開放標準,形成許多地方不知道怎樣開放,開放什么,開放程序是什么、管理方式、考核評價標準是什么,等等。因此,地方推進上無所適從。
行業、區域發展水平不一致,造成信息化能力差異很大。社會公共服務產品的空缺,也形成了一些部門沒有信息化動力,許多數據還仍然以紙質材料的形式存在于檔案庫中,沒有數據化,更談不上數據開放和數據服務。
數據安全方面的認識不一致,責任體系不清晰,造成許多部門不愿意開放數據,或以安全為由拒絕開放數據。
數據開放的實施建議
1. 展開數據開放的立法工作,通過人大立法機構,建立數據開放立法推進委員會,盡快啟動數據開放立法,建立數據開放標準、界定數據開放邊界,確實有效地建立數據開放的法制基礎。
2. 用信息化公共信息服務平臺(產品),倒推政府相關部門的信息化,從而建立數據開放的基礎。稅務、工商等部門之所以信息化程度高,與他們有巨大的社會服務壓力有密切關系,信息化落后的部門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為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產品缺乏,而造成信息化動力弱,提高服務能力,將逼迫這些部門加快信息化的步伐,增強數據開放意識。
3.在一些城市建立城市試點“城市數據資源管理中心”,在網信辦的監督下,運用PPP模式,以企業為建設和運營主體,將政府、社會的數據匯聚和管理,建立城市級開放數據的統一管理平臺,為數據應用創造條件。
4.從立法上,將政府內部網和“城市數據資源管理中心”的安全邊界劃分清楚,由“數據資源管理中心”從法律上承接其所承載數據安全的法律責任,政府內部網的信息安全由各數據采集應用部門承接相應的法律責任,從而明確數據安全的責任主體。
5.充分利用“數據資源管理中心”的公益價值,服務于民眾、企業和政府有關部門,鼓勵創業者利用數據資源創新創業,支持傳統行業利用數據資源轉型升級,通過數據資源全社會(政府、企業、個人及社會組織)的共享共治,服務與中央提出的創新國家治理體系的建設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