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公共事業繳費機構付費通一紙終止與支付寶合作的公告引發廣泛關注。針對付費通指責支付寶“扒數據”的說法,小微金融服務集團(籌)首席風險官胡曉明近日在微博回應稱:“支付寶從不擔心獲取數據的途徑,更絕不會用不光彩的手段去獲取數據。”
而借回應之機,胡曉明還首次向外界分享了支付寶、小微金服對大數據的認知,及大數據合作與分享的四條基本原則,包括:一、客戶信息保護原則,所有涉及到客戶信息的使用必須建立在客戶主動、自愿和授權的基礎上;二、客戶隱私有效保護原則,絕對保證用戶的信息隱私安全;三、數據對等和交換原則、數據分享后要完成回流、增值、再沉淀的過程,是的分享和交換的雙方共同受益;四、價值可衡量原則,在數據合作前一定要制定客觀的價值評估體系,確保合作公平和公正。
胡曉明稱,阿里巴巴從5年前就確定了“開放的數據平臺”的戰略目標,對小微金服來說,未來十年的定位是幫助建立數據時代的中國新商業發展的基礎設施。對小微金服在內的每一個大數據行業參與者來說,首先應該樹立起一種理念,即數據只有分享和交換才能產生價值。
但大數據重在分享和合作的理念也戳中了目前一些傳統企業的錯誤認知,認為可以憑借控制數據獲取價值。在業內人士看來,帶著控制而非分享的理念對待數據,再多的數據也只能“數據大”,而不是大數據。
盡管大數據的重要性已是共識,但大部分參與者尚未有成熟應用,因此業內對大數據產業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并未形成共識。當然,對大數據的分享和合作并非可以隨心所欲,運用大數據的目的是要惠及給每一個普通用戶,絕不能侵犯到用戶隱私,讓用戶利益受損。因此,支付寶提出的這幾條“憲法”性原則,對大數據行業來說,在數據價值的開發、分享和運用過程中,或將為行業的基本規范提供范本。
據悉,目前在支付寶的數據使用原則中,所有客戶的隱私性數據全部進行過脫敏處理,同時通過信息安全風險監控系統對于未經客戶授權的查詢、調用情況進行全天侯的跟蹤、掃描和審計,以確保客戶隱私性數據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