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學教育培養方案,割裂了本科教學與研究生教學的有效銜接,使本科與研究生階段大量法學知識重疊、重復,更重要的是,沒有及時回應社會變遷和科技發展對法學教育的需求,缺少人工智能科技與法律的知識更新。因此,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印發的《法學類教學質量國家標準》雖將法學專業核心課程設置為‘10+X’模式,仍不能適應智能時代的法治人才培養需要,應在教學內容上增設體現‘人工智能+法律’課程體系,避免學生出現知識盲點。”
2017年7月8日,國務院印發并實施《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提出加強人工智能相關法律、倫理和社會問題研究,建設智慧法庭等。北京化工大學文法學院副院長、教授薛長禮說,該規劃提出“人工智能+X”復合專業培養人才新模式,其中X包括法學。
在薛長禮看來,《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的實施,意味著法學教育改革遲早會納入國家人工智能整體規劃,“在智能時代,立法、司法、執法乃至法律服務等都將發生根本性、顛覆性變化,這些變化都會對法學教育產生深刻影響。”
何謂智能時代?智能時代法律會發生哪些變化?法學教育會遇到哪些機遇和挑戰?大家該如何應對這些機遇與挑戰?近日,民主與法制社記者就此獨家專訪了薛長禮。
智能時代的定義與法律變化
記者:有人說,物聯網概念提出后,世界進入了智能時代。有人說,大數據、人工智能才是智能時代。您如何定義“智能時代”?智能時代,有哪些突出特征?
薛長禮:智能時代是人類社會在農業革命、工業革命之后,以信息革命為主要特征,融合工業社會、信息社會為一體的新科技工業信息時代,其以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科技技術為標志。
我認為,智能時代之于法律的意義,至少有兩個突出表現:一是傳統的物理空間會發生變化。過去現實的、人們可感知的、能再現的事實,會“隱身”到虛擬空間,比如網絡財產、比特幣、Q幣等。二是人工智能、智能機器人、大數據算法等顛覆傳統以工業社會為主導的制度體系。比如,機器人損壞他人財物如何賠償、造成人身傷害如何處置、創作作品如何確定版權等等。
記者:智能時代的到來,會對傳統法律關系產生哪些影響?
薛長禮:從20世紀50年代人工智能研究的興起到智能時代各種應用的誕生,包括法律領域的廣泛運用,人工智能等信息科技對法律的結構性影響已經顯現,并不斷加深、加快。
雖然人們對智能時代的認知尚待進一步探索,但是智能時代的法律問題已經發生了,并將繼續發生深刻變化。我認為智能時代的到來,對法律的影響至少可以概括為五點:
一是法律空間的變化。長期以來,人類社會的法律調整的是現實的物理空間的社會關系,智能時代法律空間在原有基礎上,增加了虛擬網絡空間,呈現虛擬與現實并存。
二是法律主體的變化。智能機器人是否是法律主體?自動駕駛汽車的法律責任如何承擔?雖然有明確否定觀點,但也有人認為,智能機器人、自動駕駛汽車的出現和推廣會動搖現有法律主體理論,應重塑權利主體和責任主體,構造雙軌制的法律主體制度。
三是法律調整對象的變化。現有法律體系主要是基于人身權、財產權保護構建的法益保障體系,財產形態是以所有權為中心的物權及其延展。智能時代的財產形態不僅在“共享”理念下挑戰所有權的法律規范,更生發出網絡財產、虛擬財產等多元化形態,為傳統法律調整所不及。
四是大數據和代碼改變了人的生活樣態。智能時代最重要的資源是數據,在大數據面前,個人隱私和自由深受大數據支配,生活方式在不經意間被大數據改變,法律保護不斷弱化。
五是社會秩序生成機制的變化。作為社會秩序生成機制的核心因素,法律在國家立法及其實施保障框架下,扮演社會規范預期的主要角色。智能時代,以算法為主導的區塊鏈、智能合約等,形成了不同于傳統法律的計算法,在社會治理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重要。
法學教育面臨的挑戰及出路
記者:蘇州大學教授朱永新在北京召開的主題為“互聯網與未來教育”的會議上說:“未來學校會成為一個學習共同體,學校的概念會被學習社區的概念所取代。”未來的教育將進入教師與人工智能協作共存的時代。進入智能時代,法學教育可能會遇到哪些挑戰?
薛長禮:我認為,進入智能時代,法學教育面臨的挑戰主要有三種表現:一是法學教育如何應對人工智能對法律的影響?二是法學教育如何應對人工智能對法律職業的影響?三是法學教育如何應對人工智能對培養模式、學習方式的影響?
事實上,目前國內外的高校法學院,未雨綢繆,已經針對人工智能問題,采取了積極的應對措施。一方面,大家建立了各種研究機構,開展人工智能與法律的理論研究;另一方面,研討人工智能對法學教育的顯性影響與隱性影響,探索法學教育教學改革實踐。
記者:有學者認為,我國當前的法學教育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不明確,教學環節重視理論講授、輕視實踐技能的培養,重視法律知識的傳授、輕視法律職業道德的培養等。智能時代,法學教育的出路究竟何在?
薛長禮:進入智能時代以來,人們對法學教育出路的探尋工作從未停止。如美國司法實踐中律師事務所和法院系統聯合開發人工智能輔助系統,反過來影響法學院的申請人數,波士頓東北大學國際人工智能與法律協會界定的人工智能十個方面的法律應用都將深刻影響“人工智能+法學”的教育模式。有些著作也涉及了該問題,如《法律人的明天會怎樣》等。2017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快建設智慧法院的意見》,北京、上海、浙江等地法院陸續將數字化智能輔助系統應用于司法實踐。2017年8月,杭州互聯網法院成立,將涉及網絡的案件從現有審判體系中剝離出來,充分依托互聯網技術,完成起訴、立案、舉證、開庭、裁判、執行全流程在線化,實現便民訴訟,節約司法資源。這些實踐無疑為探索法學教育的出路提供了方向性的啟示。
首先,智能時代的法學教育培養目標與模式會發生變化。現行的法學教育,在人才培養目標和模式上,大致有兩個路徑:一是素質教育定位,以人文教育、自由教育和專業教育為主,兼顧學術定向人才培養。二是職業教育定位,以培養“法律人”為目標。智能時代的法律職業面臨種種挑戰,突出的表現是部分法律服務會被人工智能替代,從全球法律科技上市公司的產品可以一葉知秋,這些公司的產品主要集中在在線法律服務、電子取證、從業管理軟件、知識產權、商標軟件服務、人工智能法律科技、訴訟金融、法律檢索、律師推薦、公證工具等領域。因此,法學教育培養目標的素質教育與職業教育二分法將趨于模糊,“人工智能+法學”的復合專業培養模將成為發展趨勢。
其次,智能時代的法學教育培養方案將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現行法學教育培養方案,總體設計圍繞“知識、能力、素質”展開,尤其以法學專業知識為主,割裂了本科教學與研究生教學的有效銜接,使本科與研究生階段大量法學知識重疊、重復,更為重要的是,沒有及時回應社會變遷和科技發展對法學教育的需求,缺少人工智能科技與法律的知識更新。因此,在學制設置上,應該打破“本科+碩士”的二分培養方式,貫通本碩,統一時間安排和培養方案。在教學內容上,增設體現“人工智能+法律”的課程體系,避免學生出現知識盲點。在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的關系上,突出基礎理論的研究性學習,注重技術創新與法律實踐的實踐類課程,培養學生的法律開發能力。
要轉變教育方式與培養目標
記者: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葉金強曾公開表示,法學的核心是法解釋學,即要面向實踐。它起到支撐作用的是實體法,會從基礎價值出發,最終落實到具體規范。因此,要避免實踐教學對理論學習的過度沖擊。在智能時代,法科生該如何安排實踐與理論學習時間?
薛長禮:我贊同葉金強老師的觀點。實踐教學固然重要,但在學校學習階段,學生應該先打好理論知識基礎。實踐證明,學生在校期間,理論知識越扎實應對實踐中突發問題、疑難問題的能力越強。因此,我認為,在智能時代,法學教育應該更重視理論學習,學生實踐的方式可以多樣化,比如組建以學生為中心的類似于“場景游戲”式的模擬法庭,學生可以充當辯護人、法官、公訴人等多個角色。
智能時代提供了更先進、便捷的學習技術,但沒有改變法學教學的師生關系。法學教育適應智能時代需要,應做好兩方面工作:一是秉持“以學生為中心”的終身學習理念,學生是自主學習的主體,教師重在為學生提供支持。在傳統課堂教學之外,通過遠程教育、在線教育、數字學習等學習方式,通過微課、慕課、網絡公開課等課程形式,打破時間和空間、虛擬與現實、學校與學校的界限,實現學生的深度學習和機器學習。二是傳承法學教學的“實踐性”“情景性”知識特征。教師在組織教學過程中,通過智慧互動,發揚法學“師徒制”傳授精神,主要傳授法學和法律的分析框架、機器學習無法替代的隱性知識,克服人工智能格式化、形式化知識傳播局限。
記者:錢理群先生在《在尋找失去了的“大學精神”》一文中說,當今中國大學彌漫著兩種可怕的思潮:實用主義和虛無主義。這導致所有知識的實用化;大學的批判功能、創造功能削弱,以至消失。您如何看待這個問題?在智能時代,法學教育該如何應對這些問題?
薛長禮:智能時代法學教育的變革是不可改變的趨勢,但沒有改變法學教學的根本內涵。法學教學的內涵是人的培養,需要從“知識、能力和人格”三個層面展開法律人的培養。人工智能技術的運用,可以彰顯知識傳播方面的優勢,但人工智能不可避免地會對社會交往模式、政治社會秩序重構產生巨大負面影響和異化危險。因此,法學院需要秉持法學教育的人格塑造、價值判斷功能,通過法律職業倫理、傳統文化價值的弘揚,培養智能時代的法律“人”。
記者:錢理群在上述文章中說,當前,有的高校按照學生的就業需求來設計大學課程。在智能時代,法科生該如何正確處理教育與就業的關系?
薛長禮:大學教育的目的不是解決學生的就業問題,是塑造人,培養人,尤其是培養人的批判性、創造性思維。法學教育的目的,是培養具有獨立思想、獨立人格、法律思維的人,培養學生的全球視野、領導力、學習能力,并非完全是培養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法律人”。
我認為,在智能時代,隨著文明社會的發展,人們會越來越從容、淡定地面對就業問題。就業是一個人內心志趣、價值追求的選擇,而不是以薪酬、地理位置等為判斷標準,從而抑制人的志趣與價值追求。一個人是否實現了自我,不是看他能力的大小,不是他擁有多少財富,薪酬有多高,而是看他是否做了自己想做的事,對社會發展進步有貢獻,這就是就業。你能說,梵高的畫、伽利略提出的自由落體定律,在當時社會就一定能創造多少財富?在這個意義上,可以明確地得出結論:就業是教育水到渠成的結果,但不能因此以就業捆綁教育,扭曲教育。